妇女旗袍协会章程
Ⅰ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介绍
1949年3月24日,中国妇女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隆重开幕,1949年4月1日大会通过《中华全国妇女民主联合会章程》。1《章程》规定,全国民主妇联是全国妇女运动的领导机构,“努力争取废除对妇女的一切封建传统习俗,保护妇女权益及儿童福利,积极组织妇女参加各种建设事业,以实现男女平等,妇女解放。”章程历经各届全国妇女代表大会修改,于2013年10月31日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再次部分修改通过《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Ⅱ 申请旗袍协会指导单位持
主页网址:vs-china.org vs-china.org.cn或zyz..org.cn和中国志愿服务网.org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志愿者注册登记可以采取书面注册和互联网注册两种方式。1、书面注册:申请人向所在街道、学校、企业团组织或志愿者组织提出注册申请,填写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等记录;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管理员将志愿者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等内容录入志愿者服务网,并对申请人进行统一编号;申请人进行宣誓,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领取“**志愿者注册登记证”、“**志愿者胸章”。2、网上注册:申请人直接登陆***志愿服务网通过“注册”填写统一格式的注册登记表和服务项目登记表等信息,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团组织、志愿者组织注册管理员对申请人进行统一编号,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进行宣誓,参加团组织、志愿者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项目,领取“**志愿者注册登记证”、“**志愿者胸章”。团组织或青年志愿者组织建立健全的注册志愿者档案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一、性质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英文名Chinese Young Volunteers Associas ion简称CYVA)成立于1994年12月5日,是由志愿从事社会公益事业与社会保障事业的各界青年组成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是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中央指导下的,由依法成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组织和全国性的专业、行业青年志愿者组织和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全国青联团体会员,联合国国际志愿服务协调委员会(CCIVS)联席会员组织。协会通过组织和指导全国青年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提高青年的整体素质,为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和全面进步做出贡献。协会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工作,奉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准则。二、宗旨提供志愿服务,弘扬志愿精神。三、主要业务范围改善社会风气和人际关系,为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推动青年志愿服务体系和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培养青年的公民意识、奉献精神和服务能力,促进青年健康成长;为城乡发展、社区建设、扶贫开发、抢险救灾以及大型社会活动等公益事业提供志愿服务;为具有特殊困难以及需要帮助的社会成员提供服务;规划、组织青年志愿服务活动,协调、指导全国各地、各类青年志愿者组织开展工作;培训青年志愿者;开展与海内外志愿者组织和团体的交流。 四、会员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现有团体会员36个,个人会员402个。团体会员中,全国性专业、行业团体会员3个。即全国铁道青年志愿者协会、全国民航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科技分会。地方性团体会员33个。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青年志愿者协会,和中直机关青年志愿者协会、中央国家机关青年志愿者协会。个人会员。凡承认本协会章程并提出入会申请的中国公民,经理事会审查通过,即可成为本协会的个人会员。 五、最高权力机关本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地协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协会常务工作。协会设理事长一人,副理事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六、工作机构协会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事物,秘书处下设办公室、综合指导处、项目发展处和基金处。
Ⅲ 如何报名加入旗袍协会
想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的意愿,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男、女均可加入。入会程序是,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填写申请表,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各级钓协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及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与推动本地区的垂钓活动。
Ⅳ 怎样加入旗袍协会
想加入协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有加入本团的意愿,年满18岁的公民不分男、女均可加入。入会程序是,提交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两张,填写申请表,经委员会讨论通过,由各级钓协发给会员证。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参加本团体的活动及服务的优先权,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有入会自愿、退会的自由。
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执行本团体的决议,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按规定交纳会费,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积极参与推动本地区的垂钓活动。
中国旗袍协会是一个高端旗袍资源整合平台,打造全国性的旗袍文化与产业结合的协作组织。它将成为全国旗袍文化发展的风向标;海内外旗袍文化交流的窗口;旗袍非物质遗产的研究基地;旗袍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基地。
Ⅳ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修正案说明
经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现就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一、修改章程的必要性《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是妇联组织的总章程,是各级妇联组织开展工作、加强自身建设的重要依据和行动规范。
现行章程是经党中央批准,并在中国妇女九大上审议通过的,五年来,现行章程为妇联组织的创新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条件和实践的依据。党的十七大描绘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蓝图,开启了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的伟大征程。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对妇女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新时期妇女事业的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对妇联组织进一步加强自身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深入宣传和贯彻实施,保障妇女权益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特别是在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对妇联组织的职能和地位作出了进一步的规范,对妇联组织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的权利与义务赋予了新的内涵。中国妇女九大以来,各级妇联组织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创新实践,妇联组织自身建设迈出了新步伐,妇女工作创造了新经验,妇女事业发展面临着新情况,妇女群众也对妇联组织提出了新需求。因此,对现行章程进行适当修改,十分必要,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修改章程的基本情况本次章程修改的指导思想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体现党和国家对人民团体的新要求,体现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对妇联组织的新规范,体现妇女工作实践中创造并形成共识的新经验。章程修改的总体原则是: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凝聚智慧;坚持基本框架不变、对必须改和已形成共识的内容认真修改、对可改可不改和条件暂不成熟的不作修改。通过修改,使章程既保持连续性和相对稳定性,又体现时代性和适当的前瞻性;既保持权威性和指导性,又体现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全国妇联对章程修改工作高度重视,深入基层,广泛听取各级妇联、地方党政领导、各界专家学者及基层妇女群众的意见,多次召开研讨会议、拜访权威专家、咨询有关部门、查阅档案资料,并与有关部委进行沟通协调。各地妇联也就章程修改进行了调研,提出了许多有见地、有价值的修改建议。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送审稿)》。中央书记处在听取全国妇联党组关于中国妇女十大筹备工作汇报时,对章程修正案(送审稿)给予了充分肯定。经全国妇联九届六次执委会议和九届十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形成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草案)》。中国妇女第十次全国代表大会对章程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通过了《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与现行章程相比,修正案在总体框架上没有变动,条文由10章40条变为10章43条,共修改54处,其中新增36处,删除4处,调整和改写14处。三、总则部分的主要修改(一)增写“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和《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中对社会团体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作出了明确规定,通过这一补充进一步强调妇联在宪法范围内活动的重要性,明确妇联开展工作的法律依据。(二)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写入总则。科学发展观是对党的三代中央领导集体关于发展的重要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必须坚持和贯彻的重大战略思想,是推动当代中国妇女运动的强大思想武器。因此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作为妇联组织的重要指导方针,对于妇联组织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自觉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三)将“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而奋斗”写入总则。这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的重要体现,是妇联组织履行职能的根本要求,也是时代赋予广大妇女的历史使命和光荣任务。(四)将“坚持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表述修改为“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妇女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与时俱进的理论品质,以推进马克思主义妇女观的创新发展。(五)将“代表和维护妇女权益,促进男女平等”单独列为一款,以凸显妇联组织基本职能的重要性。四、任务部分的主要修改(一)在第一条中,将“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修改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体现妇联组织在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二)在第二条中,增写“宣传马克思主义妇女观和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营造有利于妇女全面发展的社会环境”,明确妇联的宣传工作包括向妇女宣传和向社会宣传两个方面。(三)在第三条中,根据党的十七大对工青妇组织提出的新要求,增加“参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内容,使妇联组织的这一重要任务在章程中得以体现。同时增加“培养、推荐女性人才”的内容。(四)在第四条中,依据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联组织权利义务的规定,将维权工作作为妇联的重要任务单列一条。具体表述为“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有关意见和建议,要求并协助有关部门或单位查处侵害妇女儿童权益的行为,为受侵害的妇女儿童提供帮助”。(五)在第五条中,遵循以人为本的原则,总结妇联组织的实践经验,充实了为妇女儿童服务的内容,具体表述为“关心妇女工作生活,拓宽服务渠道,建设服务阵地,发展公益事业,壮大志愿者队伍,为妇女儿童和家庭服务”。五、其他主要修改(一)在第三、四、五章中,将“权力机构”规范为“领导机构”。修改后,进一步明确妇女联合会的最高领导机构是全国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执行委员会,地方各级妇女联合会的领导机构是地方各级妇女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为妇女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常务委员会为执行委员会闭会期间的领导机构。(二)在第五章“基层组织”中,根据妇女群众的呼声,总结妇联基层组织建设的经验,增加规定有条件的行政村可建立妇女联合会、在社会组织中建立妇联组织、在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中灵活设置妇女组织的内容,以利于更好地开展妇女工作,维护妇女权益。(三)在第七章“妇女联合会的干部”中,按照党中央对干部队伍建设的新要求,适应时代发展的新需要,对妇联干部队伍建设作出了新规定,并从政治坚定、勤奋学习、忠于职守、作风扎实和遵纪守法五个方面增写了对妇联干部的具体要求。(四)在第八章“经费及财产”中,增加了“提供经费保障”、“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的内容,进一步强化了对各级妇联组织工作经费的保障。同时依据物权法和有关政策的精神,规定“妇女联合会所属的企事业单位,其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以加大对妇联企事业单位的保护力度,促进其健康发展。(五)在第九章“会徽会旗”中,对中国妇女联合会的会旗作出明确规定,以强化社会公众对妇联组织的认知,提升妇联组织的整体形象,增强妇联组织的凝聚力。此外,还对部分章节名称和少数文字作了修改规范。需要说明的是,在章程修改过程中,各级妇联及有关方面以对妇女事业和妇联组织高度负责的态度,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大部分已经被采纳;有的虽然没有写入章程,但主要精神已经体现在大会报告中;有的因为条件尚不成熟而暂未采纳;对于意见合理、工作中急需解决、章程中难以具体表述的内容,将在相关条例和规定中加以体现,并在工作实践中不断研究探索。
Ⅵ 成立旗袍协会需要什么手续
成立旗袍协会需要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等材料,去民政部门办理登记。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申请登记社会团体,发起人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 登记申请书;
(二) 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三) 验资报告、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 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五) 章程草案。
(6)妇女旗袍协会章程扩展阅读: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登记事项包括:
(一) 名称;
(二) 住所;
(三) 宗旨、业务范围和活动地域;
(四)法定代表人;
(五) 活动资金;
(六) 业务主管单位。
对不予登记的,应当将不予登记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Ⅶ 旗袍协会的使命和愿景怎么填写
你可以先借鉴以入旗袍协会的使命和愿景看看,然后再加上自己的理念,或是在网上搜索一下在写就好了
Ⅷ 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的新闻报道
中国妇女第十一次全国代表大会2013年10月31日审议并一致通过了关于《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的决议。就此次妇联章程修改的必要性、过程和内容,记者专访了中国妇女十一大章程修改组负责人。
问:为什么要修改《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
答: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当前章程所依据的条件和环境有了新的变化,特别是党的十八大确立了科学发展观的历史地位,对新形势下妇联工作创新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目标,也对妇联组织进一步围绕大局、服务妇女提出了新任务。因此,有必要将一些近年来经实践检验比较成熟的经验提升到章程层面,对章程中不适应形势发展变化的内容,进行修改完善。
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改过程如何?修改了哪些章节?
答:此次章程修改先后听取了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妇联,全国妇联团体会员,中直和中央国家机关妇工委及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建议,并深入部分省市县进行了调研座谈。经过全国妇联党组、书记处的深入研究,形成了章程修正案(送审稿),报送中共中央书记处,得到中共中央书记处的充分肯定和原则同意。根据中共中央书记处会议精神,召开了全国妇联常委(扩大)会议、执委会议进行审议,做了进一步的修改完善,并在本次大会上听取了代表们的意见。
章程修正案与现行章程相比,总体框架上没有变动,条文由10章43条变为10章44条,修改26处。重点完善了总则和任务部分,使其体现与时俱进,符合中央精神,契合妇联实际。
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是如何进一步完善妇联组织职能任务?
答:一是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总则中,把妇联的组织定性由“社会群众团体”完善为“群众组织”和“人民团体”,进一步明确了妇联是集政治性、群众性于一体的组织,不同于一般的社会群众团体。这个定位有利于对于妇联组织进一步增强服务大局、服务妇女的意识,争取党政部门对妇女工作的重视和支持。
二是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第二章“组织制度”中,对妇联基层组织领导机构的产生方式作出灵活规定,即在第九条增写了“妇女联合会基层组织的领导机构由同级妇女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妇女代表推选产生”的内容。这种规定更加符合基层实际,对于那些目前尚不具备选举条件的地区,这一规定更利于工作的开展。
问:《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是如何进一步增强妇联组织的服务性和开放性?
答:一是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第一章“任务”中,第三条增写了“倾听妇女意见,反映妇女诉求”,第五条增写了“加强妇女之家建设”的内容。这体现了妇联组织对妇女主体地位的高度尊重,凸显了群众意识,更有利于突出服务理念。
二是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章程(修正案)》中第一章“任务”中第五条强调“加强与女性社会组织和社会各界的联系”,第三章“全国组织”中第十七条、第四章“地方组织”中第二十一条、第五章“基层组织”中第二十三条分别强调了“专兼职副主席”的内容。这些规定对于吸纳更多的优秀女性参与妇联工作,延伸妇女工作的手臂,进一步增强妇联组织的代表性、群众性、社会性和统战性,都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