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制服性约束性警械的情形
⑴ 公安民警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警械
一、使用约束性警械
1.公安民警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行为人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
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1)抓获违法犯罪行为人的;
(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2.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他人和本人的人身安全的精神病人,可以使用约束带或
者警绳、手铐等约束性警械予以约束。
3.醉酒的人在醉酒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
威胁的,应当对其使用约束带或者警绳等约束至酒醒,但是不得使用手铐、脚镣等警械。
二、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使用条件。公安民警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喷
射器、高压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的;
(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4)强行冲越公安民警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公安民警依法履行职责的;
(6)袭击公安民警的;
(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⑵ 什么是约束性警械
约束性警械:如警绳、镣铐等。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可分为四大类:
1、驱逐性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麻醉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爆震弹、闪光弹等。
2、约束性警械:如警绳、镣铐等。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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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原则:
1、对抗拒警察命令、具有严重危害的违法分子使用的原则
在违法犯罪人员中,大部分是服从警察命令,接受警察处置的,对这部分人没有必要使用警械。只有对那些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的违法分子抗拒警察命令、不听警告的才可以使用警械。
对袭击警察、或者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警察履行职责的,只要有必要,也可以使用警械。除此之外,例如,对违反计划生育等抗拒政令的行为,对官僚主义、以权谋私等触犯党纪的行为,对违反道德行为等等,均不能使用警棍等警械。
2、择轻、适度使用的原则
各种警械的威力不同,在制止违法行为时只要使用威力较轻的警械能够明显制伏的,就不要使用威力较重的警械,以有效地制止对方为限度,不能无限度地作为惩罚手段持续使用。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使用这些警械的目的已经达到,应即停止使用。
另外,一般情况下,不能对怀孕妇女、老年人,身体有明显残疾的人、病人和儿童使用警棍等警械。但当上述人员侵犯受特别保护目标、对象或情节特殊需要必须使用时除外。
⑶ 人民警察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
遇到暴力抗法,屡次劝阻不听者
⑷ 狱政管理的简答题监狱人民警察使用约束性警械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约束性警械使用的注意事项
主体条件必须是警察才能使用。
对象条件必须是对违法犯罪分子及重大犯罪嫌疑人。
目的条件必须是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或重大犯罪嫌疑人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时才能使用。时间条件必须是警察在执行相关任务时才能使用。
1对使用警绳,手铐,脚镣情形消失后,应停止使用。
2对老、病、残犯禁止使用手铐、脚镣,对女犯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也不得使用。凡加戴手铐脚镣者均不得再出工劳动,以防发生危险。
3被判死刑等待执行的犯人可以同时使用手铐脚镣。
4对罪犯使用时应先填写《申请戒具、关押禁闭审批表》经监区审核后报狱政科批准。遇罪犯行凶制止无效等特殊情况时,应先加戴戒具,然后补办手续。
5警绳仅供追捕逃犯和押解罪犯时使用,在狱内一律禁止使用。
6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
⑸ 警察可否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按相关法律规定,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到于是否是驱逐性、制服性的警械,由公安机关按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
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⑹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警察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6)使用制服性约束性警械的情形扩展阅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六条,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管制、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和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对被宣告缓刑、假释的罪犯实行监督、考察;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三十六条,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和警械,由国务院公安部门统一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人民警察的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为人民警察专用,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持有和使用。
违反前两款规定的,没收非法制造、贩卖、持有、使用的人民警察警用标志、制式服装、警械、证件,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第四十九条,人民警察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⑺ 在哪些情形下,警察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七条有规定的。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
(一)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二)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
(四)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
(五)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
(六)袭击人民警察的;
(七)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
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⑻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使用的制服性警械有哪些
警械,是指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警用器械。警械是警察履行职责时依法所使用的专门器械,是保障警察履行职责的一种基本装备。
警械可分为四大类:
1、驱逐性警械:包括警棍、电击器、麻醉枪、高压水枪、催泪弹、爆震弹、闪光弹等。
2、约束性警械:如警绳、镣铐等。
3、震慑性警械:如警笛、警报器,红色回转警灯等。
4、自卫性警械:如防弹衣、头盔、盾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