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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制服保障

发布时间: 2021-08-15 16:05:25

①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什么体系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将“适应社会发展”作为本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2、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3、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

4、方便申请人开具经济状况证明。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也可以为申请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5、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对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重点提出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

6、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申诉案件代理试点。

7、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义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如何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与有关社会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的衔接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政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设立法律援助机构对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当事人,为其指派律师,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司法制度。我国司法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对于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证明自己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实行诉讼费用的缓交、减交或免交。这两种制度均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实现法律所赋予的权利而建立的一种司法保障制度。

一、二者的主要区别:

1、产生的社会背景不同。

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完善是法律援助制度产生的社会基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健全完善,提出了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观要求;审判方式的改革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现实需要;律师制度的不断深化改革,是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契机。司法救济制度的产生是伴随着法律援助制度的进度而随之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2、实施的主体不同。

法律援助的实施主体是各级政府依据《法律援助条例》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而司法救助的实施主体是人民法院。

3、实施的具体内容不同。

司法救助仅是诉讼立案许可的程序性行为。而法律援助是对弱势群体的救助是全过程的帮助、支持。无论是诉前大量调查取证,还是诉讼进行的举证、质证等抗辩行为,都是要让弱势群体实现权益的最终兑现,这些都离不开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

4、援助对象范围不同。

司法救助的对象和范围仅限于民事、行政案件经济确有困难的原告当事人。而法律援助对象不但包括上述案件原告当事人,而且包括经济确已困难的民事被告当事人,同时,还包括刑事案件在侦查、起诉、审判阶段中确因困难无钱请律师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法定应为其指定辩护的被告人。另一方面,在各类非诉讼领域、公证事项中的经济困难者因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均可申请法律援助。

5、执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不同。

司法救助的依据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有关诉讼收费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属程序方面的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而法律援助执行依据是《法律援助条例》、《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地方人大的和各级政府规章,以及司法部行业主管部门规章。因此,法律援助执行的法律制度体系不但有程序法上的规定,而且有实体法的依据,不但有国家立法规范,而且有地方立法规范保障,不但有行业部门规章,而且有地方政府规章,其依据更全面更详细。

6、援助队伍数量和机构网络不同。

司法救助因为是立案收费减、免、缓审查许可,无须投入人力、物力,因此,司法救助没有亦不需要有专职机构和专职队伍,只是告知法院立案室(庭)照章执行司法援助的规定即可。而法律援助不但有国家至省、市、县、及一些乡镇的专职援助队伍和机构,而且有广大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社区,以及工会、青年团、妇联、残联等社团组织法律援助分支机构的人员参与,同时还有高等院校社团法律援助组织自愿参与。法律援助覆盖面广,机构网络延伸到社会各个方面。

二、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实施过程中的问题。

1、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未能达到互免审查。

我国《法律援助条例》第五条规定,法律援助机构负责受理、审查法律援助申请、指派或安排人员为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司法救助的审批权在受诉法院。200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民事诉讼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明确规定当事人以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为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审查其是否符合经济困难标准,应当直接做出给予司法救助的决定。

人民法院依据法律援助机构给予法律援助的决定,准许受援的当事人司法救助的请求的,应当先行对当事人作出缓交诉讼费用的决定,待案件审结后再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诉讼费用的负担。这个规定建立了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互免审查机制。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受地方财政体制限制,法院的通常做法是为援助对象缓交诉讼费用,大部分当事人得到了法律援助,却因交不起诉讼费而无法进入诉讼程序,使法律援助陷入尴尬的境地。

2、法律援助与司法救助的范围不能满足当事人的需要。

从受案范围来看,法律援助受案范围比司法救助的范围广得多。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法律援助的范围不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还包括非诉讼案件,例如因劳动

报酬、工伤赔偿引起的仲裁纠纷,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规定》,法院实施司法救助的范围仅限于民事纠纷和一小部分行政案件。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诉讼费用除包括案件受理费外,还包括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申请执行费用等。实践中,法院对当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请,只对受理费缓交、减交、免交申请进行审批,而对其它诉讼费用申请,因这些费用并非由法院收取,因此也无法实施司法救助。通过近几年来的工作实践,大部分需要援助的对象是因为突发性事件,使家庭陷入经济困难而需援助,如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赔偿等,当事人在承担了高昂的医疗费用情况下,往往已无力承担律师费、诉讼费及伤残鉴定费用,使这一矛盾更加突出。

三、解决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建议:

1、建议将法律援助制度与司法救助制度合二为一(包括劳动仲裁),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救助法。

2、明确政府是实施司法救助的责任主体。

3、建议将司法救助的范围重新做出科学的规定。

4、建立司法救助经费保障机制,保障司法救助事业不断发展。

③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包括哪些内容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内容如下:

1、将“适应社会发展”作为本区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则之一。

2、放宽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降低法律援助门槛,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体,惠及更多困难群众”。

3、扩大法律援助事项范围:规定农村“五保”对象、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人员、无固定生活来源的重度残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领取设区的市、县(市)总工会发放的特困证的职工、依靠抚恤金生活的人员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申请法律援助的,对事项范围不再作具体限制。

4、方便申请人开具经济状况证明。结合工作实际,明确村(居)民委员会、工作单位也可以为申请出具经济状况证明。

5、建立律师值班制度。对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重点提出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设立法律援助律师值班工作室”。

6、开展法律援助律师参与申诉案件代理试点。

7、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义:

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客观要求,是健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和实际步骤,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义主要包括一下几个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国家对法律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切实保障,有利于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

2、法律援助制度为诉讼当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律师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于健全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保障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和和谐社会建设。



④ 什么是法律援助建立这一制度的意义是什么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务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一)普通

一、请求国家赔偿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询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

八、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九、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十、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的审查。

(二)刑事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

二、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三、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

法律援助是一项扶助贫弱、保障社会弱势群体合法权益的社会公益事业,也是我国实践依法治国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对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视,国家“十五”计划纲要将“建立法律援助体系”确定为“十五”社会发展目标,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开展法律援助”,并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法律援助条例》的颁布实施和“为实现公平和正义 法律援助在中国”大型公益活动的开展,标志着我国法律援助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当前的中国,仍然还有一批由于自然、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状态而难以像正常人那样化解社会问题造成的压力,陷入困境,处于不利社会地位的人群或阶层,这也就是所谓的弱势群体。作为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过向这些缺乏能力、经济困难的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使他们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护。法律援助制度是人类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国家经济、社会文明进步和法治观念增强的结果。用法律的手段帮助人民群众解决诉讼难的问题,是当前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选择,是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援助的重要战略意义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发展社会公益事业,实现“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保障人权等方面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其战略意义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第一,法律援助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开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党的十六大“积极开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体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质是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胡锦涛总书记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理论研讨会上的讲话中指出“实现人民的愿望、满足人民的需要、维护人民的利益,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关心群众生活、代表群众利益落实到解决具体问题上,特别是要关心困难群众的疾苦,为困难群众谋利,为他们解决好没有钱请律师、打官司难的问题。开展法律援助体现了我们党和政府诚心诚意为群众办实事、解难事,心系群众利益,关心群众疾苦,努力排忧解难,合乎民意,顺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国得以实现的有力保证。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党的十五大、十六大报告的认可和宪法的确认。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人民主权意味着人民当家作主,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的主人。这是马克思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权利得到了保障,党的合法执政地位才能得以确认,依法执政才能得以实行。法律援助行为以宪法和法律为武器,对党和政府的行为举措进行监督,对立法、执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间接的帮助,增强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证了依法治国的顺利实现。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于夯实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要以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为核心,这是对我党执政规律的本质认识。我们党来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区别于其他任何政党的一个显著标志。我们党是在与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共同战斗中诞生、发展、壮大、成熟起来的。党离不开人民,始终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是我们党始终充满生机与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终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我们党才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才能从人民群众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从而不断巩固自己的执政地位。

弱势群体是人民群众的组成部分,而且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弱势群体已成为一个规模庞大、结构复杂、分布广泛的群体。主要是由孤、寡、残疾、下岗、失业、农村失地、失保等人员构成。他们在维权、经济收入、个人能力等方面都处于弱势,共同特点就是贫困。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今天,关注弱势群体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关心和帮助弱势群体,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是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要保证有牢固的执政地位就必须从执政的角度化解弱势群体的困难。

法律援助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弱势群体。它是使党能够听到弱势群体的呼声、保持上下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弱势群体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丧失感等心理反应,所以应该本着缓解社会心理冲突、协调不同群体间的利益关系、促进社会整合的原则,建立健全通畅的利益表达机制,广开与人民群众沟通的渠道,使人民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对社会问题、改革开放、利益分配等事项的建议、要求、批评等,能直接与政府有关部门对话和沟通,使他们的利益诉求得到有效表达,使他们的声音能够出现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从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够充分考虑到他们的利益要求。通过健全的利益表达机制,可以把人们的心理和行为调控在适当的水平,逐步减少和消除人们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势群体的困难和压力得到缓解和疏导,促进社会发展和公众心态不断成熟,社会稳定系数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公平和正义是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志。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发生变化,从全体人民利益一致,转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着不同群体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经形成。在这样的背景下,必须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处理好各种利益关系之间的矛盾冲突,维护合法权益,打击不法行为,倡导社会正义,营造社会公平。

二、当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问题

获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权利,实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尽管目前我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和不足,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研究问题症结所在,探讨问题解决办法。

第一,经费严重短缺。

据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计,我国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过70万件,而实际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经费严重短缺。据统计,2003年全国各地法律援助财政拨款仅为1.52亿元,人均法律援助经费不过一角钱,远远低于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个县市区的法律援助机构未收到过一分钱的专项资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机构因经费紧缺,只能抬高援助对象的“门槛”,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条件的群众无法得到实质性的法律援助。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连必要的交通、住宿补贴也给不了,还要支付各类调查费用,直接加重了律师办案的负担,影响了律师办案的积极性,有些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辞职去了律师事务所,更别说吸引高素质法律人才办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员远远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师参与,但现在律师人数远远不够。目前,我国仅有律师12万多人,而美国加州的执业律师就有13万多人,且美国律师职业人数的增长率比人口的增长速度要快5倍多;我国律师与全国人口的比例是万分之零点九五,低于泰国、巴基斯坦等发展中国家。加上律师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执业,与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丽水市共有113名律师,即使全部履职,按最高规定每人每年办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计算,全市一年也只能办理339件,但该市通过对残疾人、低保户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数进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达1万多件,也就是说,绝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盖面还不够大。

法律援助工作应当明确一个主导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资源,尽可能使更多的困难群众能够获得法律援助。满足困难群众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于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特别是与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关系较大。《条例》对涉及民事和行政诉讼的事项只规定了一个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围,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条例》规定以外的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另外,《条例》还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经济困难标准。也就是说,各省级地方执行的法律援助范围不得小于《条例》规定的范围,一些经济条件好,援助资源丰富的地方,可以在《条例》规定的基础上,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地制定经济困难标准,尽可能降低门槛,使更多的公民成为法律援助对象,并做到凡是符合规定条件的困难公民,都能获得法律援助。但目前,这种标准仍然较高,令诸多公民难以获得“通行证”。

第四,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忧。

现已成立法律援助机构、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还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县级地方设立机构虽然基本完成,但由于经费不足或者根本没有经费,使得法律援助工作开展得十分有限。这个问题集中在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一些省份,而我国贫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县级地方尤其是广大农村。因此,如何有效地开展县级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满足县级地方贫困者及其他特殊群体的法律援助需求,成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开展的难点。

第五,现在的法律援助主要还局限在诉讼领域,即帮人打官司。

一般仅仅将维护经济贫困者的权益作为工作的重点,但对消费者利益保护、环境保护等公益诉讼关注不够,甚至完全不将其作为法律援助的对象。

三、切实采取措施,将法律援助工作推向深入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是党和政府的共同责任,必须以法治、平等、公正为基本价值取向,不断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大胆探索,勇于创新,采取措施,狠抓落实,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不断发展深入。

一是要建章立制,规范程序,夯实法律援助基石。要在总结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础上,将那些好的办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规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以规范和指导法律援助工作的实践。

二是要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充分发挥法律援助机构的职能作用。在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组织本机构人员、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愿者参与办案。同时在满足社会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时,不断积累经验,促进法律援助案件办理向专业化方向发展。要根据法律服务工作者的特点,规定他们应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内容和方式,组织、引导他们在民事法律事项中,开展与其工作领域和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法律援助。

三是要构筑网络,理顺关系,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各级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条例》规定的原则和精神,采取切实措施,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参与法律援助的积极性,鼓励和支持他们以自身资源积极投身到法律援助事业中来,壮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断扩大法律援助的覆盖面,更广泛地满足贫困群众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积极探索与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社会团体参与法律援助的组织形式和方式,引导他们规范开展工作。

四是在争取各级政府保障经费的同时,要加强宣传,争取社会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国务院颁布的《法律援助条例》是我们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据,政府有关部门应当认真执行,把法律援助当作政府的责任真正地承担起来。

综上所述,我们不难看出,开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司法公正和正义,维护社会的平衡与稳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义,特别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法律援助将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援助条例》第六条对律师提供法律援助的质量作了明确规定,“律师应当依照律师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服务,依法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接受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部门的监督。”并且《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擅自终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停止执业的处罚。”但是,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⑤ 法律援助制度是什么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6年3月17日通过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这是在我国立法史上,首次将"法律援助"明确写入法律,是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建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对法律援助的有关内容作了专章规定。《律师法》第六章规定:"公民在赡养,工伤,刑事诉讼,请求国家赔偿和请求依法发给抚恤金等方面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是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获得法律援助。律师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尽职尽责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这些规定明确了公民获得法律援助的范围和律师必须依法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并为今后制定法律援助的专门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础。

目前,中国的法律援助机构已基本形成了四级组织的架构:

1、 在国家一级,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统一对全国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负责对法律援助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制定全国性的法律援助规章制度,中长期发展计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协调全国法律援助工作事宜,开展与国外法律援助团体及人士的交流活动等等工作。

同日,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成立。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的主要职责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传国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进司法公正。其基金来源主要包括国内社团、企业、商社及个人的捐赠和赞助;基金存入金融机构收取的利息;购买债券和企业股票等有价证券的收益等。

2、 在省级地方,建立XX省(自治区)法律援助中心,对所辖区域内的法律援助工作实施指导和协调。

3、 在地、市(含副省级)地方,建立XX地区(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对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组织实施的双重职能。

4、 在具备条件的县、区级地方,建立XX县(区)法律援助中心,具体组织实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备建立法律援助机构条件的地方,由县(区)司法局具体组织实施法律援助工作。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须具备两个条件,即申请人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中国法律援助的三个专业实施主体是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工作者。律师主要提供诉讼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辩护、刑事代理和民事诉讼代理等)和非诉讼法律援助;公证员主要提供公证事项的法律援助;基层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询、代书、普通非诉讼事项的帮助等简易法律援助。

中国法律援助有三个基本的资金来源:政府出资,社会捐赠及行业奉献(主要指义务办案)。

中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处于建立阶段。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必将为实现依法治国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权和促进社会稳定发挥重要的作用。

⑥ 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权而体现司法正义,因其救助贫困而体现社会公平。

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坚持“四统一”原则,由法律援助机构统一受理(接受)、统一审查、统一指派、统一监督,故C说法错误。

⑦ 论述:我国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国建立已经十年多了,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迈入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实施中出现了在宣传、经费、援助案件结构、配合协调机制、人才等方面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了在现有条件下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国的法律援助制度在过去的十几年发挥了良好的社会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迈入了法律化、规范化的轨道。但是,受经济、社会、法治发展水平的限制和相关因素的制约,尚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在实施过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问题
(一)法律援助“刑重民轻”现象严重,影响着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作用。究其原因,首先是因为刑事援助制度法律规定明确,指定辩护制度渠道通畅。而且是人民法院以审判机关的地位去要求配合工作,所以刑事援助一有法院要求,一般都会有法律援助机构的响应。而民事援助往往是受害人以个人的名义申请,且刑事被告有国家司法制度作保障,有公、检、法三机关的执法程序和纪律要求为保证。而民事权益被侵害的弱势群体,侵害往往使其生存都困难,如果没有法律援助就难以有有效途径主动向其提供保护,因此,他们的受援迫切性更大。而法律援助工作这种严重的“刑重民轻”现象,使法律援助制度的社会作用大打折扣。
(二)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置简单,人才缺乏。因为经费和重视程度等种种原因,县市基层法律援助机构很多没有形成日常的工作制度。法律援助机构的人员绝大多数是采用司法行政机关内调的形式配备,这些人员很多不具备系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素养,不能满足法律援助机构大量而且类型多样的法律咨询和诉讼服务。而且,我国律师等法律服务人员分布极不均衡,大部分集中在经济发达地区,弱势群体集中的贫困地区特别是广大农村分布很少。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十分困难。
(三)经费紧张而且没有保障机制。当前的法律援助经费十分紧张,尤其是西部及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基层,法律援助经费短缺更为严重。个别县市甚至将法律援助机构设为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完全背离了法律援助的宗旨。《法律援助条例》虽然规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积极措施推动法律援助工作,为法律援助提供财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但是,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的为数不多,更不用说按实际需求拨付和随经济发展递增了。法律援助机构很多都是年年申请打报告,然后是结果未知的等待。实际工作中要么拖欠法律援助办案补贴,要么少批或不批援助案件。
(四)司法机关和劳动、社会保障等相关部门缺乏对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机制。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虽然规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机关采取第一次强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获得法律帮助,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在实际中仅限于出庭辩护。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这一重要的阶段被人为省略了。侦察机关、检查机关没有与法律援助机构联系的意识和机制,法律也无具体规定。很多关键证据的取得需要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医疗卫生、鉴定等部门的支持,这些部门要么不作为,要么相关费用高昂,同样缺乏与法律援助相对应的制度。
(五)宣传工作不到位。导致的结果是,一方面政府及相关部门因为对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深入了解而不能积极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弱势群体对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宣传工作和受众脱节,致使真正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没有机会和途径知晓法律援助制度,从而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通过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维护。政府以及财政等相关部门对法律援助制度也只停留在概念阶段,对于其社会作用、具体工作开展情况和条件、社会需求规模、经费开支和人员配置以及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基本不知情。也就谈不上有力的支持和帮助,导致法律援助工作只有司法行政机关一家支撑。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一)明确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围、条件和程序。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数量,缓解刑事援助案件严重挤占民事援助经费的现象。各地应尽快明确《法律援助条例》中的“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的标准”等授权规定事项,明示并公告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请范围、条件和程序。应当逐步建立起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律援助机构的联系制度,改善法律援助人员的执业环境,帮助和支持他们完成援助任务。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机构应会同人民法院、鉴定机构、仲裁机构等部门,制定出全部认可和统一的法律援助审批文书。工商、卫生等职能部门也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给予法律援助机构支持和帮助,建立经常性的联系协调机制,从而真正畅通整个法律援助渠道。
(二)整顿落实基层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设,建立律师业和法律援助制度之间和各地域之间的人才共享机制。基层法律援助机构设立、经费拨付、日常工作制度和责任机制应监督落实。在法律援助机构人员无法满足工作要求的地方,可以通过律师协会或司法行政机关直接协调,利用和律师业之间的人才共享,缓解目前法律援助机构的人才瓶颈。同时,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从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选任人才充实到法律援助机构中,逐步解决法律援助机构人才缺乏的状况。再者,法律援助机构应打破地域限制,建立人员共享机制,建立较大区域范围内的律师库或法律援助人才库并使之联网,区域内的各法律援助机构都可以在未完成当年援助任务的律师或法律援助人员中选派人员进行援助,以实现区域内的人才共享。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政府投入与行业奉献、社会赞助相结合的法律援助经费保障机制。首先应争取政府按《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争取中央和省级财政拨付法律援助专项经费,用于扶持贫困地区法律援助工作。其次,对每个案件办案补助标准与实际支出要一致,也就是要保证律师等援助人员工作的无偿性。第三,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影响力,号召各种社会力量进行捐助,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组织,按各地实际需要解决一定法律援助经费的不足。
(四)加强对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弱势群体真正了解法律援助。首先,要结合当前以人为本和倡导社会公正的执政理念,加强对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宣传,让他们在法律援助经费拨付、工作开展、机构建立和人员编制、创造相关社会环境等方面给予重大支持,改变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维持的局面。同时,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要深入基层。最后,宣传还要有意识地为法律援助经费的社会捐助打下基础。
法律援助是一项意义深远的工作,它需要各方的努力,社会各种力量的支持,才能不断完善和发展,帮助社会弱势群体维护其合法权益,让法律公正更广泛地得到体现,为中国的法治化进程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⑧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包括 加强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发挥法律援助在人权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落实刑事诉讼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称法律救助,是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普遍采用的一种司法救济制度,其具体含义是:国家在司法制度运行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次上,对因经济困难及其他因素而难以通过通常意义上的法律救济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会权利的社会弱者,减免收费提供法律帮助的一项法律保障制度。它作为实现社会正义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行为,在一国的司法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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