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制服肩章
㈠ 求海事局职员衔级(海事衔)及其对应行政级别,拜托了
我国直属海事系统2009年2月1日起全面实行职务等级标识制.
职务等级标识共设六等十三级,依次为首席总监、总监、副总监、监督长、监督官、监督员六等;副总监及以下标识设一、二、三级共十三个级别,其中监督员设一、二级,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专业技术等级标识制.
2014年11月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海人教〔2014〕633号】《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关于地方海事局实施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制的通知》,要求2014年11月30日前,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上报各省级地方海事局机关拟授三级监督长及以上职务等级标识人员的审批材料。2014年12月30日前,各省级地方海事局上报所属各地市(县)级海事机构拟授三级监督长及以上职务等级标识人员的审批材料。 2015年2月底前,各省级地方海事机构完成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监督官及以下职务等级标识、技能等级标识和船员等级标识人员的授予工作,并将有关材料报部海事局备案。至此继海事局直属机构后各省的地方海事局的工作人员开始全面实行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制.
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分为行政职务等级标识、技术职务等级标识、船员及工勤等级标识.
国家海事局下有各直属海事局和各省地方海事局.
直属海事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南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西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东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北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深圳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黑龙江海事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连云港海事局
地方海事系统: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黑龙江、海南、广东、广西)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设置有地方海事局.
目前直属海事系统除连云港海事局为副厅级,其余直属局均为正厅级.各省级地方海事局由各省交通运输部门管理,级别一般为副厅级.
各直属局下辖分支局->海事处.
分支局一般为正处级,个别如厦门,宁波等为副厅级,极个别为副处级.海事处一般是副处级或正科级.
首席海事总监授予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国家海事局局长,第一个获得此衔的是原交通部副部长兼国家海事局局长徐祖远.
2009年2月1日,交通运输部举行海事职务等级标识授予仪式,交通运输部部长李盛霖为首席总监、总监、副总监授衔并作重要讲话.此次授衔仪式上,交通运输部副部长兼国家海事局局长徐祖远被授予首席海事总监,国家海事局常务副局长刘功臣、党委书记梁晓安被授予海事总监,副局长王金付、党委副书记王国华被授予一级海事副总监.
海事副总监级衔分三级授予海事系统厅级领导干部,一级海事副总监一般授予国家海事局正厅级领导及各直属局局长.二级海事副总监一般授予非领导职务正厅级干部,如各直属局一级巡视员,或副厅级局局长.三级海事副总监一般授予各直属局副局长,党组成员,副巡视员及各省地方海事局局长.
海事监督长级衔分三级授予海事系统处级领导干部,一级海事监督长一般授予正处级单位正职领导及副厅级单位副职领导,二级海事监督长一般授予其他正处级干部如一级调研员,三级海事监督长一般授予副处级干部.
海事监督官级衔分三级授予海事系统科级领导干部.海事监督员级衔只有一级,二级,授予科员级海事干部.
行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制管理,既是建设责任型和服务型交通海事的客观要求,又是履行海事监管职责和队伍正规化建设的需要,更是交通运输部海事局总结十年来水监体制改革成功经验,着眼海事事业长远发展,实现海事系统内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准军事化推出的重要举措。实施海事职务等级标识制,是广东海事开展职工队伍专业化、半军事化建设的第一步,对于加强海事队伍建设,提高队伍向心力、执行力有根本性的现实意义,不仅能从管理上与国际海事机构、国内涉外执法队伍接轨,还可以提高中国海事国际地位,塑造良好国际形象,为扩大与国际和地区之间海事管理的交往提供良好的条件.
㈡ 海事局两杠一是什么级别其他肩章各对应什么级别或岗位
两杠一是“海事监督官三级”
全部的海事职务等级:
我国直属海事系统从09年2月1日起全面实行职务等级标识制
海事新的职务等级标识共设六等十三级,
[转自铁血社区http://bbs.tiexue.net/]依次为首席总监、总监、副总监、监督长、监督官、监督员六等;
副总监及以下标识设一、二、三级共十三个级别,
其中监督员设一、二级;
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专业职务等级标识制。
㈢ 海事局起步肩章是几杠几啊
实习生是一杠,一年试用期满之后转正就是一杠三星。
不过专职艇员是一杠两星。
㈣ 如果不符合海事职衔授予条件的 该戴什么肩章
学员军衔 就是 只有一条线 没有星 或者 直接佩戴 海事职衔
㈤ 中国渔政着装有法律依据吗
经国务院批准统一着装部门、行业的着装范围一览表
单位 行业统一着装范围 个人负担费用比例 公 安 部 门 (一)着警服范围:1.公安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省辖市、行署和县(市)公安机关行政单位中属行政编制的在编干警;2.目前在政企合一性质单位设立的公安机构的干警;3.大中城市大型公共场所和少数地处偏远、城乡结合部的重要大型工矿企业、科研单位,周围情况复杂,治安问题较多,内部保卫组织无法管理,当地公安机关又管不到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安派出机构的干警。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公安警察院校的干部、教师和学生;2.公安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中经常到发案现场参与侦破案件的人员;3.公安机关行政单位的在编门卫、传达人员,驾驶警车、囚车、勘查车、机要通信等公安业务车司机;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批准乡镇公安派出所招聘的合同制民警。
(三)着化装服范围:各级公安机关从事专职秘密侦察工作的人员,改着化装服,不配发警服。
(四)企业公安消防队人员,改着上绿下蓝消防制式服装。
(五)公安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1.科研所、医院、公司、出版社、印刷厂、招待所、幼儿园、农副业生产基地等单位的干部、职工;2.离退休干警;3.各种工勤人员。
(六)铁道、交通、林业、民航系统公安机关干警比照各级公安机关的规定执行。 除以上规定的着装范围外,其他企事业内部安全保卫人员一律不着警服。 国 家 安 全 部门 各级国家安全机关行政单位中以公开身份执行逮捕或追捕罪犯任务的行政在编干部 司 法 部 门 劳改劳教 工作干警 (一)着装范围:1.司法部劳改局、劳教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的劳改局、劳教局(处)和地市司法局的劳改处(科)、劳教处(科)机关的在编干警;2.司法系统的监狱、劳改队、劳教所、少管所、出入监队(含收容站、所)、犯人医院以及强制留场就业场所的在编干警。 (二)着公用警服范围:1.劳改、劳教干警院校的在编干部、教师和学生;2.劳改劳教单位驾驶囚车、警备车的专职司机和着装单位的在编门卫、传达人员。 (三)劳改、劳教机关所属下列单位和人员不属着装范围:1.劳改、劳教单位的托儿所、幼儿园、招待所、子弟学校、技工学校、科研所、职工医院、家属工厂(场、队)和商店、供应站、各类公司、无劳改犯人或劳教人员的工厂(农场)等机构的工作人员;2.离退休干警;3.以工代干的人员;4.中、小学等普通学校教师在特殊学校兼职教学的人员。 法 院 部 门 在全国法院系统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的编制比例未正式确定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各高、中级人民法院经正式任命的在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经济审判庭、行政审判庭、交通运输审判庭、告诉申诉审判庭和执行庭工作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经正式任命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穿着统一的人民法院制服。 铁路、林业、农垦、油田、矿区、海事等法院,比照同级人民法院的着装范围着装。 各级人民法院在编的司法警察,穿着带法警标志的统一的人民警察制服(按公安部门的供应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30% 检 察 院 部门 在人民检察院系统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的编制比例未正式确定之前,暂按如下范围执行。
(一)县区人民检察院经正式任命的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
(二)县、市以上各级人民检察院经正式任命在刑事、经济、法纪、监所、控告申诉、铁路运输、刑事技术业务厅(处、科)工作的现职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含正、副厅、处、科长);
(三)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正、副检察长。 (四)铁路运输、林业、农垦、油田、矿区、劳改劳教等检察院比照同级人民检察院的着装范围着装。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在编的司法警察。 30% (司法警察按公安部门的供应标准及管理办法执行) 海 关 部 门 凡在国境站、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现场以及对外执行职务的海关工作人员;海关总署需要到地方海关业务场所的干部;各海关院校毕业班的学生和需要到海关业务场所的教职员,均应穿着海关制服。 30% 商 品 检 验 部门 凡经常在国境站、港口、机场、车站、进出口商品检验场所执行进出口商品检验、监督管理和对外贸易公证鉴定任务的外勤商检人员,均穿着商检制服。 凡既做外勤抽样工作,又兼做内勤化验工作的商检人员也穿着商检制服,但换发制服和鞋帽的年限比正常着装人员延长二年。 凡不到现场执行任务的商检人员一律不着装。 30% 卫 生 部 门1.卫生检疫 人员 只限开放口岸对外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外勤干部着装;不直接参加对外执行卫生检疫任务的工作人员一律不着装;门卫和司机制做化纤料的工作服。 30% 2.食品卫生 监督人员 食品卫生监督员专用制服,限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由人民政府发给证书〔铁路、交通、厂(场)矿的食品卫生监督员,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发给证书〕的食品卫生监督员执行监督任务时着用。 30% 农 业 部 门1.动植物检疫 工作人员 凡在港口、机场、车站、邮局等现场执行对外动植物检疫任务的人员,均应穿着对外动植物检疫制服,佩带检疫标志。 30% 2.沿海和边境 水域渔政检察人员 凡在沿海渔场、港口和内陆边境水域现场执行渔政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均应穿着统一的渔政服装,佩戴标志。 30% 3.渔船检验 人员 凡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船检验人员应穿着统一式样的渔船检验服装,佩戴标志。 30% 4.渔港监督人员 凡在对外开放港口现场执行涉外工作的渔港监督人员应穿着统一式样的渔港监督服装,佩戴标志。 30% 5.农业植物 检疫人员 凡在县级(含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行政部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内,负责执行国家植物检疫任务的现任专职植物检疫工作人员,应穿着统一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着装。
专职检疫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农业行政部门批准,报农牧渔业部备案后,正式授予“农牧渔业部植物检疫员证”的专职植物检疫员。 30% 6.内陆水域渔 政检察人员 凡在内陆水域现场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专职渔政人员,均应穿着渔政服装。非现场执行监督检查工作的渔政人员和工勤人员,水产企业、生产联合体、渔业管理委员会等生产管理部门和群众性管理组织的人员不得制着渔政服装,必要时可由县以上地方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发与“中国渔政”相区别的标志。 30% 林 业 部 门 森林植物 检疫人员 凡在县级(含县)以上地方各级林业行政部门所属的森林植物检疫(以下简称森检)机构内,负责执行国家森检疫任务的现任专职森检工作人员,方可着森检服装,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着装。
专职森检工作人员是指经省级林业行政部门批准,报林业部备案后,持有“森林植物检疫证”的人员。 30% 交 通 部 门 1.港务监督 人员 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港口港务监督部门的外勤工作人员,应穿着港务监督制服,佩戴帽徽和肩章 30% 2.船舶检验 工作人员 凡经国务院批准的对外开放港口对外籍船舶检验的工作人员均应穿着船检制服,佩戴帽徽的胸章。 30% 3.内河港务监 督工作人员 暂按: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航运(交通)局,长江航政管理局批准的港航监督外勤人员。 30% 国 家 海 洋 部 门 (一)船员、调查队员、船大队部经常出海工作的人员、监测中心经常出海的执法工作人员、航空遥感队上飞机和上船和执法人员、浮标队员,局(巡航和条法处)和分局机关执法管理人员,第三海洋研究所海监船和执法管理人员。 (二)不符合第一项第一条配发范围者,凡因工作需要着装海洋制服者,可以价拨,按成本价格收全费。 30% 工 商 行 政 管理部门 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检查站(队)、稽私队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直辖市,省辖市,县(含县级市)及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从事市场监督、检查工作的正式工商行政管理人员。 30% 税 务 部 门 税务系统着装范围仅限于下列人员:基层税务所、检查站、稽查队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在县(市)税务局,直辖市及省(区)辖市和市辖区税务局直接从事征税的国家正式工作人员。
另外,财政部门从事农税(指农业税、耕地占用税、农林特产税、牧业税、契税)征收工作的人员可以着装,从事其他业务工作的人员不得着装;
基层财政部门从事农税征收的正式工作人员,在县(市)、直辖市、省辖市和市辖区财政部门负有直接从事农税征收管理的专职工作人员可统一着装;
经有关部门批准,在基层财政部门的农税助征员(一年以上的),可根据工作需要程度配发公用装。 30% 其 它 一、专职律师、涉外公证人员配发制服,不属于统一着装,只是为出庭辨护和涉外公证时衣着整洁,其配发范围:(一)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所属的法律顾问处(律师事务所,下同)和经司法部批准设立的专业法律顾问处专门从事律师工作的现职律师。(二)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审定的市、县、区从事涉外公证工作的现职公证人员。 50% 二、经济民警和企事业专职消防人员:(一)凡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核准在编的经济民警,按规定着装,其他人员严禁着经济民警服装。(二)在企、事业单位专门从事消防保卫工作的人员,并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审核批准的,均按本规定着装 (同公安) 三、历史上就着装的铁道、邮电、民航、航运等生产经营部门着企业标志服装。 30%
㈥ 关于海事局制服问题!
他们是直属中国交通部的下属中国海事局。所以制服是白色的,再加上本身他们是在海上执法的,象征着白色的纯洁的海洋。
㈦ 中国渔政肩章对应等级
衬底为藏青色,厅、局级及以上级别的肩章为松枝+大五角星
厅、局级以下级别的为银白色波浪+舵轮叠加五角星,其中处级三颗星、科级两颗星、科级以下一颗星,协管人员为银白色波浪+舵轮(没有星)。
㈧ 这个肩章是什么部门的,什么级别在广西看到的。
”海事”的
㈨ 这个是什么肩章
楼上不懂就别乱说!
这是“海事”肩章,不是“海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