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制服致死
1. 雷洋死亡真相
尸检结果有三种可能:
一是雷洋某个重要部位如心脏、头部受到外力钝器作用致死,若是这样很可能是在警察抓捕时其极力反抗,遭到殴打,或已经停止反抗后,在车上遭到警察报复殴打,也有可能是跑的过程中摔倒,身体撞到路面或其它建筑物。如果是这样的鉴定结果,那么涉案警察就存在违法犯罪的较大嫌疑,但还不能说就足以认定警察存在违法犯罪的行为,鉴于雷洋死亡之前曾强力反抗执法,并多次试图跑离,因此即便证实雷洋系由于身体受到伤害导致死亡。尸检结论也只能是作为一个重要证据,还必须与现场的视频监控、目击证人等证据结合起来综合认定。
二是雷洋死亡系外伤合并心脏病发作所致。雷洋在抗拒警察执法试图逃走到被警察制服,必然受到打击,但遭击打并非是导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是雷洋高度恐惧、激动的情绪导致心脏骤停。在网上流传的当晚视频虽然由于夜晚看不到雷洋和警察的画面,但仍可以隐约听到雷洋大声喊“帮帮忙”的声音,那声音非常凄厉,可以想像当时的雷洋极度恐惧,在极力反抗无果,在被制服时必然身体受到伤害,综合上述因素,诱发其身体疾病,也并非不可能,相比而言这种可能性最大。
三是雷洋之死完全就是雷洋自身健康原因所致,也正如北京昌平警方起初所说的,雷洋由于情绪激动导致心脏病发作猝死。但这种可能性相对较小,雷洋今年才29岁,正值壮年,至少现在从已经公开的资料来看,并没有提到雷洋有重大疾病,突然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导致死亡,而完全排除外来因素,这个需要有非常充分的证据,否则无法得出这样的鉴定结果。
2. 见义勇为,如果我见某犯罪分子正在对受害人施暴,我将犯罪分子制服或致死,怎么判
对重大犯罪行为的现行犯予以制止,不受防卫程度的限制,即使将犯罪嫌疑人致死您亦无罪,且是英雄。
祝好。
3. 杀人犯穿上警察的制服,跟武警谈笑风生。求片名
是电视剧天不藏奸。
4. 佛山一男子被警方开枪制服,经抢救无效死亡,这件事究竟是怎样的
广东佛山有一个男子,他当天晚上不知道因为什么原因,情绪十分的激动。然后手上拿着一把水果刀走在街上随意的挥砍,并且到处找事。当地的人民群众因为害怕,所以就及时的报告给了当地的警察局。然后警察局的一些相关的工作人员立即出动,并且赶往现场实施一些对策,并且向周围的群众疏散开来,和那位男子进行一个对峙。
在这个期间,警方多次劝阻,那个男子将手中的道具都放下,并且表示有什么事情好好的商量,不要采取这种极端的方式。但是因为那个男子不听劝告反而十分的嚣张,甚至是大声的辱骂警方的工作人员。然后后来那个男子不知道从哪里弄出来了一辆自己改装过的电瓶汽车,然后就冲到了警方的警车面前。并且用手中的刀具不停的攻击警方的警车,致使前面的挡风玻璃,还有驾驶座位上那玻璃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损伤,在这个过程之中,还伤到了警方的工作人员。
这件事情并不是他们的错误,只是想要将他成功的制服,不让他伤害周围的人民群众。这件事情本身也没有错误,并且在开枪之前曾经多次的警告过这个男子,是他一直不听悔改不听劝告的。
5. 警察制服违法人员过程中伤害到违法人怎么办
由违法犯罪行为人自己承担。
警察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是法律法规赋予警察的权利,但是要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对违法犯罪行人造成伤害的,由违法犯罪行为人自行承担。如果警察面对违法犯罪行为不采取行动制服违法犯罪行为人的,警察就会不作为,甚至渎职。
6. 对官方悬赏通缉犯主动使用暴力手段制服,过程中使通缉犯受伤害或死亡算故意伤害吗需要负民事赔偿责任吗
当然算故意伤害,不仅要负民事赔偿责任,还有可能负刑事责任。即便是警方的通缉令,也只是要求发现通缉犯的踪迹后,要求是通知警方,向警方提供线索。普通公民只有举报义务,没有执法权力。除非对方正在实施不法行为,你才可以制止,而且制止所造成的伤害要看其正在实施的不法侵害的程度。
7. 如果警察在追击逃犯的过程中牺牲了,逃犯有法律责任吗
警察追捕逃,属于正常执行公务,若逃犯对周围民众可能存在危害,在警方鸣枪警告三枪继续逃跑,民警有权对其击伤,以便将其制服。在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警察不承担责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没有危害性,民警负将嫌疑人打伤至死就有一定的责任,即在能够预见危及人身安全的状况下未采取补救措施,导致嫌疑人死亡。
《国家赔偿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8. 警察在办案时把犯罪嫌疑人打死了,要负刑事责任吗
按照法律规定,赋予警察合法使用枪支权限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法》,改法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对警察何时能使用枪支进行了规定。规定写明,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三款规定:抢夺、抢劫枪支弹药、爆炸、剧毒等危险物品,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第十款规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此外,不是所有警察都有资格使用枪支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9. 进了监狱,监狱狱警全部制服全被打死了穿了警察服装出来认得出来吗
幼稚。你打死狱警你就成了全世界通缉的要犯。你能逃出监狱,你逃不出警察的追捕。现在天眼分分钟让你落网
10. 警察追捕逃犯导致逃犯死亡,该负责任吗
不需要负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修正)中第二章行政赔偿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10)警方制服致死扩展阅读:
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但是司机郭某并不愿意等待警方来认定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郭某驾车逃离现场。随后相关人员报警,警方根据相关人员提供的信息找到了肇事司机的住所。
交警达到后发现门房紧逼,于是交警敲门要求郭某开门其配合调查,谁知警方敲门多时,都无人开门。于是警方加大的敲门的力度,但是不久后房门开了,房内走出一名女子大喊着救人。
原来郭某交通肇事逃逸后一路跑回家里,他觉得事情就此结束了,可是没想但警察竟然找到了他。因为酒驾郭某心中害怕,面对警方人员,郭某遂想到用绳子从10楼打算逃跑。
没有经验的郭某不慎坠楼身亡,警方经检验郭某的血液,其酒精含量为158mg/100ml。
郭某的死和警察之间肯定是有关系的,但是这种关系并达不到《民法》上赔钱的因果关系。警察的一系列操作合理合法,并没有违规超出之处,郭某的的行为是自己的选择,与警察无关。
警察的行为达不到让郭某必须翻窗的程度。因此此事件,警察无需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