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装基刑
❶ 基准刑是什么意思
在刑事诉讼中,量刑是分为很多步骤来进行的,而基准刑又是在量刑的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来确定的。那么基准刑又到底是什么意思呢?基准刑,刑事术语,是在不考虑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前提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的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基准刑是一种刑罚。基准刑的特征是什么?1.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2.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量刑步骤(1)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的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3)根据量刑情节调节基准刑,并综合考虑全案情况,依法确定宣告刑。
❷ 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1量刑起点:指根据具体犯罪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法。
2基准刑:
指在不考虑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基本犯罪事实和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
判处的刑法。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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❸ 什么叫相刑、相合
角度解析—0度
是一个主要的相位,指行星和行星相合时的情况。类似性质行星的相合,会增加正面的力量,例如在一个人的命盘中,木星和金星的相合,会增加一个人的幸运;但是如果是不同性质的行星相合,则会产生一些冲突及矛盾的情况,例如热的火星和冷的土星相合;虽然彼此会抵消掉一些负面的力量,但是也会让人产生一些冲突和不协调的情况。
合相这个相位,对于每日的运势预测,以及将二人命盘合盘时的关系解释上,有非常重要的影响力。其可容许的误差范围是8到12度。
角度解析—30度
虽然算是一个次要的角度,只有60度一半的力量,但是在金钱方面,这个角度是非常重要的。
半调和的角度,意谓在金钱上可以获得利益。不过,在将二人的命盘合盘时,如果出现了30的度的情况,则代表二人是可以在某一方面互相帮助,不过有时会有争执。此相位的容许误差是2度。
角度解析—45度
是一个次要的相位,只有冲突关系90度的一半力量,不过对于金钱方面来说,这会是一个重要的位置。
半冲突的关系意谓,金钱上会有困境出现,特别是在支出方面。在将二人的命盘合盘时,如果出现了半冲突的关系,这是表示二人会有些微的摩擦。此相位可容许的误差范围是2到4度。
角度解析—60度
这是个主要的相位,表示一种调和的关系。对于夫妻和朋友来说,这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角度。
调和的关系表示,如果肯付出努力的话,将可以获得成功。在一个人的命盘中,如果有许多这样的相位,则表示此人可以经由努力,获得成功。如果是合盘时出现这种角度,则意谓这二个人可以相辅相成。
这个角度也表示,和兄弟、亲戚及朋友之间的合作关系会不错,而且多多参与一些团体活动,可以获得好运。这个相位的所容许的误差范围是2到7度。
角度解析—72度
这是西方心理占星中较常用到的相位,属于中性相位,代表人克服困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思想上的新异和创造力。
角度解析—90度
是一个冲突的位置,意谓可能会有一些障碍和不协调的情况出现。在一个人的命盘中,如果出现了许多冲突的关系,则表示在这个人的基本个性中,会有许多矛盾和冲突的情况,也就是说:此人也许表里不一,经常口是心非。
不过,在男女的关系上,如果将情侣的命盘合盘,出现90度的关系时,并非全然是不好的;有一种例外就是金星和火星的关系。如果男性金星和女性火星,或是女性的金星和男性的火星,形成90度的关系时,这可能表示,二人会有非常强烈的性吸引力(虽然这不一定是爱情)。
对于每日的预测来说,90度的关系表示,可能会有一些困难需要解决,或是生活中出现了一些不顺利的情况,不过对于每日的运势来说,除非是非常不利的情形,否则可能都只是一些短暂的情况。这个相位可容许的误差范围是5-8度。
角度解析—120度
这是一种合谐的相位,也是事情可以顺利进行的位置。在一个人的命盘中,如果出现了许多合谐的关系,则会在命盘中形成一个大三角形;这意谓著,此人非常的聪明,而且能力也不错,经由努力和奋斗,可以获得不错的成就。
在合盘时,如果现了120度的情况,通常是相合元素间的互补关系,例如火象和风象,水象和地象;这表示二个人在某些方面,会是非常具有协调性的伴侣,而且在沟通上,没有任何的困难。
在每日运势的预测时,如果出现120度的情况,这表示计划可以顺利的进行,或是可以得到一些好运及帮助。此相位的可容许的误差范围是4到8度。
角度解析—135度
和45度的关系是类似的,也是一种次要的位置,这是一种不太协调的角度,表示会因为某些延误而感到不安或焦虑,不过在某些具有煽动群众魅力的政治家命盘中,这却是一种非常重要的相位。
在合盘或是每日预测时,这种相位表示,虽然会有一些不安和焦虑,但只是短时间的;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则表示,冲突可以经由沟通获得改善。这个相位可容许的误差角度是2度。
角度解析—144度
经过短暂的135度造成的紧张与危机,潜意识中的创造性力量再一次通过“成144度”表现出来。一个人再次拥有实现个人潜能的实力,并且可以自由探索心智的极限。
因为思想已经不受先前残留的过去的星体力量的影响,此相位影响下的人的重心更多的放在一种个人行为,并且是那种不具有很强目的性的随兴行为。如果一个个体想要发挥144度的力量,就必须仔细研究自己的星图,找到潜意识中隐藏的这些创造力,并努力把他们提升到意识层面上来。
角度解析—150度
这是一个次要的相位,代表一种不均衡的情况,和30度是相似的。不过,这种相位对于疾病的预测而言,却是一个重要的位置。
在解读一个人的命盘时,如果在第二宫、第六宫、第八宫和第十一宫,出现这种相位,那么就是定要特别注意,和此宫星座及行星所代表的相关疾病。
如果是在合盘时,二人之间的关系出现了150度的情况,那么这意谓著欲望的不满,或是一种宿命上的不平等关系。这个相位可容许的误差范围是2度。
构成150度的两颗星,在星座二极(阴阳),三分(基本宫,固定宫,变动宫),四分性质(火土风水四象)方面没有共同点。即使是这样,这两颗星仍是有着不可忽视的关联。由于两星十分不同,根据自然规律,它们试图寻找平衡点,就像冲相星一样。但是,由于它们没有共同的性质,所以,是无法达到平衡的,结果导致能量具有扰动性,使人感到必须作出某些调整。为缓解这种压力,两星中的一颗会被迫以违反该星特质的方式作出反应,可想而知,这种反应是困难而又痛苦滴。但是150度也不尽相同,主要分为以下3类:
1。有些成相的星星所落星座拥有相同的守护星,例如白羊座和天蝎座同受火星守护;金牛座和天秤座同受金星守护。
2。有些是成相星星落至日点力量同等的星座(antiscia,至日点),即沿巨蟹座和摩羯座的0度轴划分的星座,属“软相”,类似三合和六合;或是至日点对立(countra-antiscia,能量平衡点分别是昼与夜,沿白羊/天秤轴)的星座,属“硬相”,类似刑相位。
3。有些是根本毫无关联地(averse)。YOD的能量暴发通常是瞬间地。通常,我们对第一颗六合星作出迅速反应,然后,我们会等上相当长的一段时间,才对第二颗六合作出反应。释放点,即真正适合行动的时间点,是冲顶端星,即六合的中点时。等到YOD被整合后,并且当我们知道应该何时,如何对它作出反应时,两颗六合星会协同推动顶端星的作用调整。由于梅花和六合相位不是“行动”相位,因而YOD让人感到的是情绪的困扰。在YOD的影响下,我们总感觉缺少了一些重要的东东,即帮助我们超越烦恼的信息,那种感觉是细微地,难过地,我们认为它不应该是酱紫滴。从积极的观点看YOD,它在指点你,并对你说,你正处在人生的转折点,你的生活将发生改变。比喻而言,也许你花费了许多时间去学习揣摩某名星的表演技艺,试图替代他/她,当时机成熟的时候,你一夜成名。YOD也可能是消极滴。有YOD的人不仅有健康问题,而且重生能力也不可忽视。有时YOD使人身体不适,当你真正去看医生的时候,这种不适却又消失了。当YOD开始行动时,你的生活会改变。比如有人在YOD发生作用时,被诊断患有癌症;然后在YOD再次发生作用时,结婚。
角度解析—180度
这是仅次于合相的主要相位,是二行星是位于对宫时的情况。这会造成一种紧张和不协调的情况,找寻一个平衡点,则是解决这种对立关系的方法。
在一个人的命盘中,如果出现了这种情况,则表示此人必需在为人处世上,寻找一种平衡点;过与不及都会导致事情的失败。
当合盘时出现了这种相位时,会有二种情况出现;一种是这二个人,会有一种非常强烈的吸引力(特别是指男女关系上),而另外一种情况则是,互相看对方不顺眼。解决这种关系是唯一办法是,藉著互相的多多沟通,寻求一种动态的合谐情况。这个相位可容许的误差范围是6到12度。
除上述所说之外,也有人考虑将72度、144度(显示精神支柱,精神安慰等事项)当作第三种相位。
❹ 酷刑的种类
疑神疑鬼 头顶钻洞
人类学家在欧洲和南美洲曾发现大量被钻孔的头骨,其历史可追溯到7000至2700 年前。头骨中的孔是由人造石器钻出来的。专家们称,这种仪式应用于成年男性。这种仪式虽然流传广泛却极其恐怖,而且仍是人类学中最难破解的谜题之一。是什么人做了这些事情?为什么这样做?或许这是史前的一种酷刑?
最近的研究表明,除了可能引起的痛苦外,这种做法还称不上一种真正的酷刑。西班牙格拉纳达(Granada)大学的研究员告诉我们,毫无麻醉的钻孔过程序要持续大约10-15分钟,然而大部分(据研究约占70%左右) 头骨被钻孔的人却能够神奇地幸存下来。截至目前最能令人信服的解释是:“头骨钻孔”其实是一种神秘的仪式。然而它的目的却始终是一个谜。
中国特色 老虎凳
老虎凳是中国特有的酷刑,属于反关节酷刑的一种。该刑常见于各类影视作品,阴险至极。受刑者双手反绑,呈坐姿被固定在一条长凳上,大腿部位以绳索绑紧,用刑时受刑者脚下被不断垫进砖块,疼痛难忍。
老虎凳的作用在于牵拉受刑者腿部的关节韧带,并造成膝关节脱臼。据史料记载,受刑者坐老虎凳一般垫上3块砖时就会大汗淋漓,5块砖时膝关节完全脱臼,人会昏厥。施刑者通常每加一块砖后会暂停一会,令受难者的痛苦持续一段时间后再加重用刑力度。
女性在接受此刑时痛苦比男性更甚。他们的韧带通常比男性柔软,所以往往要加到6块砖时才昏厥,有过这样的记载:施刑者在受难者昏厥苏醒后,将受刑者从老虎凳上解下来,再由两个身强力壮的施刑者架着她强行跑步,以增加她膝关节的痛苦!
绝非SM 鞭挞
一直以来,鞭打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酷刑。用于实施鞭刑的工具,是边缘非常锋利的硬牛皮带。受刑的部位主要集中在臀部以及背部——这里的肉很厚,不至于将人打死,却绝对够疼 。时至今日,我们知道位于亚洲的文明国家,狮城,新加坡仍然在使用鞭刑。
鞭刑的方便之处,首先在于对工具的要求不高,只要一根鞭子就好,实在没有鞭子,柳条、绳子、皮带、电话线等等都可以,如果是在家里,这个范围还能够扩展到衣架、筷子以及书本杂志之类随手能够抄起的任何一件东西。比如在杂志的某编辑家里就曾长时间使用的竹制衣架,弹性极好,绝对属于实施鞭刑的上佳之选。
鞭刑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占地面积不大。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只要把犯人捆绑扎实,随时享受用刑的乐趣。
耸人听闻 虎豹嬉春
行刑时,将女囚与猫鼠同困于麻包袋中,向其中抛入点燃的炮竹,受惊的猫鼠会撕咬女囚将至遍体鳞伤,而后施刑者将在其伤口上淋洒盐水……类似的刑罚见于古代欧洲对基督徒的酷刑。不同的是,施刑者将一口大铁锅扣在受刑者的腹部,锅里关着几只活蹦乱跳的老鼠。然后他们给铁锅加热,闷在锅里的老鼠会迫不及待地要逃出来,以致挖穿受刑者的肚皮。
苦辱兼具 水落石出
用水灌进受刑者的肚子,使对方肚胀如鼓,仍不停灌注,并不时大力压迫受刑者的腹部或用脚大力践踏,使受刑者呕吐,再灌……如是者三四次后,受刑者将七孔流水,痛苦不堪……记得相声大师侯宝林先生曾经写过一部书,回忆当年天桥老艺人们的艰难经历,其中就记录过这么一段。具体是哪个老艺人记不清,但当时他受的就是这种刑罚,行刑时还有几个鬼子不停地踩在他的肚皮上,最后不堪痛苦而死。
古已有之 过山龙
李伯元的《活地狱》对此刑如此记载:“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可间断。”貌似以前看电视剧《杨乃武与小白菜》中,杨乃武也险些遭受此刑,想来这简直不是受刑,等同枪毙!
浑身发毛 骑驴
这种刑罚不少人听说过。受刑者被脱光衣服,骑在一个顶端锋利如刀的倒V字形装置上,有时甚至会在受刑者的四肢挂一些重物。这种花活儿似乎在一些影视作品中偶有表现,至今仍然被一些心理上具有虐待倾向的人喜好。但据说在西班牙的军队里,直到20世纪这还是他们的“家法”!
❺ 请问古代有哪些刑讯逼供的酷刑(详情)
“凌迟”酷刑,亦作“陵迟”,是指山陵斜坡逐渐低下,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称为“剐”。因其规例在千刀之上,“凌迟”还可通称为“千刀万剐”。唐律尚无“凌迟”,五代才特置。马端临《文献通考》说宋代中后期始用“凌迟”,但不常用。《宣和遗事》记章敦在越州时,专事惨刑,有“刀掊”、“钉手足”、“剥皮”、“斩颈”、“拔舌”,但不见“凌迟”。元代“凌迟”载于法典刑律,具体行刑较少。
只是到了明代,“凌迟”用语频繁起来,较为典型的是明代《瑞严公年谱》、《渔樵话郑本末》,其中对“凌迟”的详述,使人见其具体步骤——
“凌迟”时搭起一座棚子,棚前竖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杆,刽子手手持磨得锋快的铁钩、利刃,三声炮响后便开始,规例是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剐得肌肉如大指甲片,一条一缕,密麻丛集,犹如刺猬。初动刀时,血流寸许,再动刀则无血了。主要是因受刑者受惊,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剐毕开膛,血都从这里流出去了。“凌迟”后将受刑者五脏、躯体、头都吊在杆上示众,监刑官舞红旗,策快马,飞驰宫中,向皇帝报告刀数……
对犯人采取这样厉害的“凌迟”,是因明初朱元璋就执刑甚严,当时官员们竟用鸠血染衣带,一有捕拿,即吮带死,以免受酷刑折磨。据《明史》、《明实录》,当时刑法无所不用其极: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脑为能事,朱宪逼奸妇女或生置棺中烧死,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还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或让受刑人吃自己儿子被割下的鼻、舌。朱国桢《涌幢小品》说两广都督韩观杀人成性,竟用人皮当坐褥,吃人眼。夏允彝《幸存录》说一徐姓术士,因骂魏忠贤被捕,手足被钉在门板上,遍体浇上沥青,用椎敲,一会儿举体皆脱,其皮壳俨若一人……
人皮
祝允明《野记》中的有关记载更让人惨不忍睹:
高皇恶顽民窜逃缁流,聚犯者数十人,掘泥埋其头,十五并列,特露其顶,用大斧削去,一削去数颗头,谓之“铲头会”。国初重辟,凌迟处死外,有“刷洗”,裸置铁床,沃以沸汤,以铁刷刷去皮肉。有“枭令”,以钩钩背悬之。有“称竿”,缚置竿彼末,悬石称之。有“抽肠”,亦挂架上,以钩入谷道,钩肠出,却放彼端石,尸起肠出。
即使一般的刑法,执行起来也十分残酷。如《诏狱惨言》,记叙明代镇抚最为普通的五种刑具:一种是“械”。坚木制成,长一尺五寸,阔四寸多,中凿两孔,着臂上,就是受刑时也不脱,杀人最便利。一种是“镣”。铁制,又称“锒铛”。长五六尺,盘左脚上,因右脚受刑不方便。
一种是“棍”。杨、榆木制成,长五尺,曲如匕,执手处,大似人小指,着肉处径可八九分。每用棍,用绳束其腰,二人踏绳的两端,使受刑人不得转侧。又用绳系两脚,一人负之背,使不得伸缩。
一种是“拶”。杨木制成,长尺余,径四五分。每用拶,两人扶受刑者起,跪在索上,力束木的两端,随即用棍左右敲,使受刑者更加痛苦。
一种是“夹棍”。杨木制成,长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贯以铁条,每根中各绑拶三副。凡夹人,则直竖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绳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动。又用一根长六七尺、围四寸以上的大杠,从右边猛力敲足胫,使足流血洒地……
这几种刑具,是中国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看来简单,但用起来极苦,如明人所说:“棍则痛入心脾,每一下着骨,便神魂飞越矣!”燕客《天人合征纪实》叙杨涟、魏大中等“六君子”在狱中受“棍刑”,毒打30棍,股肉就已经腐烂了,只得用帛急忙缠上。尤其是“受全刑”,即械、镣、棍、拶、夹棍等刑具同时上,被《明史·刑法志三》称为:“五毒备具,呼暴声沸然,血肉溃烂,宛转求死不得。”
以至在明代,许多来到中国的外国人,给他们感触最深的就是这几种刑具和酷刑:阿里·阿克巴尔《中国纪行》说中国犯人在监狱中:
带着镣铐和链子,固定在铁桩上,头发也被拴在铁钉上。即使这样还不让他们自在,他们的脚被板夹住,背上和胸上缠着100码长的链子和刑具,恐怕要压断了肋骨。带着镣铐和链子的犯人,被强力推进高度只有一臂长,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笼子里时,“为了关上笼子把他的头压低到和四肢挤在一起,好像没有骨头的一堆肉塞在笼子里,打开笼子后,这个人带着链子和镣铐被拉上来时,使我们吓掉了魂”。
克路士《中国志》这样说道:犯人“把指头放在棍里,然后使劲拉绳子使骨头嘎扎作响”,“足刑很厉害和痛苦,刑具是两块方木条,约四拃长,一边用一根绞链连接。他们拿绳系在另一侧,足踝夹在中间。他们用槌子打木条头”。
拉达《记大明的中国事情》记载:
官员一声吆喝,五六名刽子手就扑向可怜的犯人,马上把他按到地上,扒掉他的裤子。他这样面朝下爬着,一名刽子手紧紧按住他的脚,另一个按头,再一个高举上述的竹板或棍子,使劲打他大腿后的肉,直打到叫住手为止。他们每打五下,便转过身子好打另一边。这时候,另一名刽子手跪着大声报打的次数,那简直太野蛮,挨过六十下的人难逃一死。
这三位外国人看到的只不过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残酷了!这些酷刑一般来讲,主要是对下层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别是对那些“犯上作乱”者。清嘉庆八年(1803),因刺嘉庆而被当场捉住的内务府厨役陈德,在审讯时就已经是彻夜熬问,拧耳跪炼,掌嘴板责,刑夹押棍……经嘉庆亲审,陈德被处以“凌迟”。据燕北老人《清代十三朝宫闱秘史》载:
执行时,从陈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鱼鳞形状。然后再右臂,再胸和背。一开始还见血,过一会儿血流尽了,只流黄水。当割完上身时,陈德忽然张开眼睛叫道:“快些。”监刑者却说:“上有旨,令尔多受些罪。”仍慢慢碎剐陈德!
以仁义自我标榜的嘉庆,对“大逆不道”者是从不心慈手软的,对陈德的“凌迟”,充分暴露了统治者对反抗者所能够采取的极端的报复手段。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阶级斗争与压迫”来概括,是有失偏颇的。因为像晋灵公从台上弹人,观其避丸巢;王元吉当街而射,观人避箭;妲己置虿盆,观其楚毒以为乐;齐后主置蝎浴斛,令人裸浴,观其叫号则大喜……这些并没有直接刑事缘由的酷虐之刑,并不是阶级的、政治的影响,而是一种野蛮的文化观念的表示。《通典》记录北齐时对滥劣秀才饮一斗墨水的惩罚,就很能说明这个问题。
明代小说《封神演义》描绘了所谓的“炮烙”:“约高二丈,圆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门,将铜造成,如铜柱一般,里边用炭火烧红”,人被剥去衣服,“将铁索缠身,裹围铜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须臾,烟尽骨消,尽成灰烬”。但此酷刑并非用于反抗的平民,而是对付臣僚。徐学聚《国朝典汇》说嘉靖年间朱观淫戏无度,常使男女裸体群浴,无复人礼,“左右有阴议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这表现了一种残忍的文化心态。而东林党人左光斗,也受“炮烙”,顾公燮《消夏闲记摘抄》说他“面额焦烂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尽脱矣”。这却是阶级内部不同政治派别的斗争所造成的。
所以,对酷刑要具体分析。而且,酷刑也不是单纯为摧残皮肉而设,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草木子余录》记述朱元璋严于吏治,“凡守令贪酷者,许民赴京陈诉。赃至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仍剥皮实草。府州县衙之左,特立一庙,以祀土地,为剥皮之场,名曰皮场庙。官府公座旁,各悬一剥皮实草之袋,使之触目惊心”。
这一惨无人道的酷刑,从本质上讲是统治者企图以残忍手段奴役下属的意识的投影,但它冠冕堂皇地归入了法制的轨道之中,这在客观上对贪污受贿的官员还是有很大的震慑作用的,就像历史学家分析的那样:明初吏治之所以较好,这与朱元璋常用、大用酷刑,也有一定的关系。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古代统治者将酷刑的主要目标定在平民百姓身上,这一现象在清代尤为突出。张集馨《道咸宦海见闻录》,真实地记述了道光年间四川的酷刑:监狱里的犯人,有的装入笼内,一日而毙,有的则用锅煮,“惨酷不可言状”。如捉到造反的“匪”,不问真伪,先打400小板,还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讯供,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脑裂骨折……由于酷刑滥施,甚至错捉入狱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清代刘省三所写的公案小说集《跻春台》,其中有一篇《双冤报》,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这对男女表亲,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钉竹签十指鲜血喷,痛得奴死去又还魂。不招供太爷刑法狠,招得来又辱了先灵。……不得已把供来招认……这一阵夹得魂飞尽,痛得我屎尿一齐倾。想不招表嫂已招认,要辩脱除非问阎君。因奸淫谋毒表弟,大老爷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还挖空心思,不断在刑具上“推陈出新”。李伯元所写的《活地狱》,就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于刑具的厉害而造成的残酷景象:如,“一双铁鞋,放在火里烧红,着在脚上,这叫‘红绣鞋’”。其实这是明代天启年间魏忠贤的义子许显纯发明的“红绣鞋”的延续。还有“过山龙”,“是叫锡匠打一个弯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够二丈多长,把犯人赤剥了,用管子浑身上下盘了起来,除掉心口及下部两处。锡管子上边开一个大口,下边开一个小口,用百沸的滚水,从这头浇进去,周流满身,从那头淌出去。这个开水,却不可间断”。
这与谢肇淛《文海披沙》所说的万历时福建某官府中盘在犯人腰间的“锡蛇”是一样的。审讯犯人时往“锡蛇”的空心里灌开水,犯人受不住烫,只好屈招……相形之下,清代“过山龙”要比明代的“锡蛇”更残酷,这是一个总的趋势。
再如行刑时最常用的板子。《活地狱》中已出现了铁板子,用它打人,“打上十几板子,大腿上的肉都会一片片的飞起来,连肉带血飞的满处都是。等到打至十几下,肉已飞完,便露出骨头。他此时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却用板子横在大腿上乱敲,砍的骨头壳壳的响。有的还将骨头打开,骨髓标出来好几尺远……”
通过打板子这一在古代最为常见的刑罚,人们看到的是残酷!这也正是李伯元创作《活地狱》的用意,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门像地狱一样……
❻ 什么是基准刑
答:基准刑是指在不考虑非犯罪构成事实以外的量刑情节的情况下,根据犯罪构成事实的一般既遂状态所应判处的刑罚。
基准刑的特征: 1.基准刑是全部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的刑罚; 2.基准刑由量刑起点和应增加的刑罚量两部分组成; 3.基准刑体现刑罚目的对犯罪构成事实的全部需求; 4.基准刑体现了犯罪构成事实所应判处刑罚量的审判经验值。
基准刑功能:基准刑是犯罪构成事实和各种量刑事项的总度量基准。 1.作为量刑情节从重、从轻的计算基准:其他各种法定和酌定量刑情节影响刑罚量都以基准刑为起算点; 2.作为具体量刑情节影响刑罚量的度量标准。
基准刑确定根据:总的犯罪构成事实(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1.确定量刑起点的基本犯罪构成事实; 2.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基准刑确定方法: 1、第一步:根据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在相应法定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第二步:根据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等犯罪事实,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❼ 唐朝十大酷刑
1、竹书夹身
用刑手段:
受刑者双手被铐起并固定住,将竹板编织成的书袄围绕在受刑者胸部至腹部,由酷吏转动连接在书袄两侧的绳索,以收缩之力辗压受刑者身体,施刑过后看不出痕迹,但会令受刑者痛不欲生。
历史考据
类似历史上的枷刑。唐朝枷子的种类恐怕是世界上最多、最恐怖的,据《新唐书酷吏传》记载:“被枷者宛转地上,少迁而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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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配图
2、割舌
用刑手段:将人舌头割掉,常用于后庭妃子对宫女施刑,或皇帝对乱说话的大臣施刑。
历史考据
属于剐刑的一种。《资治通鉴》描述安史之乱时,有一段记载安禄山处死颜果卿运用割肉节解的剐刑:“目大骂,受剐刑,仍骂不绝口,被钩断舌头,犹含糊而骂,直至气绝。”
3、鸩毒
用刑手段:用毒药致死人命,常用于赐死的情况。剧中饮鸩毒死后会出现七孔流血的情况。
历史考据
早在春秋时期,鸩毒就已被用作谋害人的手段,从汉代起,用鸩毒杀人的方式更为常见。鸩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较人道的方式。
4、杖杀
用刑手段:
受刑者被酷吏用重杖击打屁股处死,宫中卑微的宫女、小太监会常被以此刑罚处置,受刑者身体血肉模糊,口吐鲜血。
历史考据
杖杀是唐朝政府运用极其普遍的刑罚,《旧唐书酷吏列传》记载:“笞罚人畏其不死,皆杖讫不放起,须其肿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杀不止是一种屈辱至死刑,而且还是一种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杀已经达到一种高超的害人水平。《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肃宗时期一次就将“达奚挚、张岯、李有孚、刘子英、冉大华二十一人,于京兆府门决重杖死。”
5、绞缢
用刑手段:用绳子勒死受刑者。
历史考据
将绞刑列入法典,始于北魏。隋代,《开皇律》定死刑为斩与绞二等。唐德宗时,刑部侍郎班宏言建议将绞刑和斩首改为重杖处死,被批准实行,但过了不久,重杖处死代替绞刑的做法即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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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枭首
用刑手段:把人头砍下挂在城门上示众
历史考据
周灭之前,枭首并非法定刑罚,甚至没有刑名。直到秦始皇严厉镇压长信侯政变,把及其党羽统统枭首,这才有了“枭首”这个刑罚词汇。秦朝时,枭首的目的,首先是严惩像枭一样不孝之人,其次是严惩大逆不道和谋反者,所谓“罪大问斩,恶长枭首”,罪行达到罪恶的程度,仅仅斩首,有点太便宜了罪犯,必须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