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華手套
⑴ 華山旅遊攻略
旅遊季節
華山的最佳旅遊時間是每年的4月~10月,這是華山的旅遊旺季。農歷三月十五日是朝山日,會有盛大的廟會和慶祝活動。
華山四季景色多變,不同季節可欣賞到「雲華山」、「雨華山」、「霧華山」、「雪華山」。春季乾燥,可以看到雲海,夏季雨多但轉瞬即晴,秋季晴多雨少,冬季常有霧雪且山路艱險難行。華山從山麓到山頂,氣溫成直線遞減,年平均氣溫較低,只有6.8℃,年溫差也偏小,僅為18.8℃。山上多風,而且夏季濕氣較重。在登山前,最好備幾件禦寒衣物(即使在夏季也是如此),還可隨身攜帶一件輕便塑料雨衣。
華山日出時間,春季:5:00~6:00,夏季:4:30~5:20,秋季:5:00~5:20,冬季:5:30~6:00。
特別提示
1、常備葯物提示:速效傷風膠囊,六神丸,腸胃葯,暈車葯,創可貼。
2、裝備提示:穿輕便的軟底鞋,配手套以方便抓攀,可根據個人情況帶1-2雙干襪子。春夏季登山,要帶著防寒衣;夜間要帶上手電筒,華山山道較長,行李以輕便為宜;老年人要備拐杖;雨天須帶傘雨衣。
3、登山前最好食用一些高熱量的食品,這樣能夠有效地增加體力,否則爬到一半就會體力不支;。
4、物品租用和寄存:在玉泉路和玉泉院有出租登山鞋、相機的地方,物品寄存處在一些小型商店即可寄存,提前講好價錢,最好當面理清自己的物品,列份清單,不要忘記雙方簽字。
5、購買最新游覽圖 。
6、登山途中注意環保,產生的垃圾請勿亂扔,建議自己裝好帶回山下; 5、攀爬長空棧道以及鷂子翻身時,一定要注意安全,切記。
7、登華山十分容易口渴,但是途中切勿豪口大飲,小飲一下潤潤口最宜;
8、山頂溫差比較大,注意帶好衣物。夏天最熱的時候,自己帶件長袖單衣就可以了,其他時間可以在上面租軍大衣。租軍大衣的地方在觀日台都有。
9、月夜的華山,自然有其朦朧和峻秀的獨特結合,但千萬不要一邊觀賞夜色一邊走路。遇有分叉路,注意看看台階上有沒有標示,或者就隨大流,起碼不會迷路。
其他
華山多民間小吃,既有陝西的特色美食,面花、麻食、蕎麥涼粉、鍋盔、牛羊肉泡漠等名吃。又有華山特色小吃,涼皮、涼粉、鍋貼、大刀面、豆腐腦、踅面、黃河鯰魚,嘗過後讓人流連忘返。華山腳下玉泉路上,以及華陰市都有很多的餐館、酒店,就餐非常方便。
登華山最好自帶食品,因為山上餐館里的飯菜價格不菲,而味道並不見得的有多好,另外,華山上飲用水比較缺乏,所以別忘了再多備幾瓶礦泉水。
特色菜點:
大刀面
大刀面是華山的特色麵食。顧名思義,大刀切的面叫大刀面。澆上事先調好油炸面醬、豆腐、粉條臊子,調入醋、鹽、辣子油,即可食用。特點:面條泛黃,湯紅里透黑,酸辣可口,長久食用,可治胃寒。
踅面
踅面是陝西省合陽縣及渭南地區獨有的,為當地人極為偏愛的風味小吃。踅面歷史悠久,相傳西漢高祖三年(公元前 204 年),漢淮陰侯韓信在合陽黃河邊的夏陽渡用木罌渡軍活捉河東魏王豹時,為解決10萬軍士吃飯問題而發明此面。踅面可稱得上是我國最早的「方便麵」,主成分是粗糧,做成面條後可即食,也可放置數日再食,是很好的降糖降脂保健方便食品。
包穀面
包穀面是華陰人的當家主糧。過去,一年到頭連紅白喜事在內,華陰人都吃包穀面饃。模糊、糝子、魚魚粉、攪團飯都以包穀為原料,吃麥面很少,因此有人把華陰人叫「包穀蟲」。
餛飩
餛飩又名編食,是華陰人過年過節待客的佳食。形狀像銀錁,尖底、鱉肚,兩個尖耳朵,餡有蘿卜、韭菜、大肉之別,象徵渾全,吉利。傳說,家人吃餛飩萬事如意,舉家團圓;親友吃餛飩唱來常往,親如一家,永不破裂。
火鍋子
火鍋子分砂鍋、火鍋兩種,圓形,分內外兩層。內層圓筒狀,放木炭火;外層環池形,裝各類菜餚。上有蓋,下設風筒。華陰人過去來客人幾乎家家都用火鍋子待客,一求熱火,二表隆重,菜以油炸紅薯、山葯、豆腐、大肉、粉條為主,再加大蔥、金針、木耳、蒜苗及五香調料。生火煮熟,有熱火又可口,不夠吃還可不斷增添。
擀饃
擀饃是一種圓形、特性的礆面餅。將礆面揉好,擀成薄餅,烙熟,趁熱抹上水、醋、油混合液,一張一張塌起來,用布蓋好,放約半小時食用。擀饃卷上菜餚,吃起酥香,老少皆宜。華陰人過節、待客多用擀饃。
麻食泡
麻食泡是華陰地區特有的風味小吃,可與西安的羊肉泡發媲美。據70歲的著名麻食廚師孟傳榮說:民國三十年(1941),陝西省警察局局長馬國華回鄉競選國大代表,專門和郗俊等來吃麻食。
麻食做工精細,色味俱全,碗面漂一層油潑辣子和飄香的大油珠子。透過油層,碧玉般的豆腐塊、黃金般的粉條、銀白色的蔥節、火黃色的蒜末若隱若現,切成塊的鍋盔饃埋在下邊,香氣撲鼻。
⑵ 世紀賊王張子強 的事跡
一夥外地流竄到廣東省深圳市,專門跟蹤綁架富豪並勒索錢財的綁匪,勒索得手贖金多達1279萬元。7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該團伙「1號人物」李強有期徒刑15年及50萬元罰金,其餘團伙成員也分別被判處6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3萬至40萬元不等的罰金。
該團伙在深圳製造了多起令人震驚的特大綁架勒索案。2000年12月7日晚9時許,該團伙在深圳福田區綁架了美籍華人陳某,向其家屬勒索600萬美元。
2002年1月21日,李強指使其團伙成員假冒公安人員持槍綁架單某,索要贖金1300萬元港幣。2003年春節期間,他們再次策劃綁架單某的女朋友程某,勒索贖金180萬港元。單某報警後,深圳市公安局最終將以李強為首的特大系列綁架案團伙成員一網打盡。
綁架團伙「1號人物」李強現年31歲,吉林人,曾在長春武警部隊當過特警;綁架團伙「2號人物」劉勇曾當過偵察兵,多次參加過散打比賽,獲得過冠軍。
1998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案公開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子強等5人死刑。
號稱「大富豪」的張子強犯罪集團幾年裡橫行於香港和內地,綁架搶劫,走私武器,運輸爆炸物,令香港一班豪極人物對其亦規避再三。1998年1月10日京穗港三地警方秘密開會,1月26日在汕尾拿下張子強及同夥。8月26日,香港警方突襲張子強在港住處和親屬住所,逮捕了15名涉嫌為張子強洗錢的張的親屬,凍結了1.6億港元的物品。11月12日張子強等5名主犯被判死刑。在審判張子強集團的日子,在廣州中院周圍軍警荷槍實彈戒備森嚴。其間,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子強犯罪集團人員的審判,無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們不應對香港的司法獨立產生疑慮。顯示出的獨立性在於,在廣州,張子強的6.6億元人民幣黑財悉數充公;在香港,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銷了律政司對張子強集團成員13名親屬的財產凍結令,認為現階段證據不足以凍結這1.6億多港元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物業住宅、珠寶、遊艇、古玩、現金和銀行存款等。內地傳媒對張子強案的報道相當有限,但黑社會這個名詞將會愈來愈多地掛在人們嘴邊。
1998年,張子強的名字無人不知。
在至今所知的綁架勒索大案中,張子強的勒索金額肯定是最高的,幾名在香港知名的富商都被他勒索,勒索金額據報已達16億元。除了勒索之外,張還涉嫌爆炸、搶劫等重案。
張子強另一個出名之處,是香港警方似乎對他無能為力。不是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以後,又不得不放他出去,每次他手上都高舉著一個「V」字。
這回被內地公安逮著了,並且依照內地的法律審理宣判了死刑。
由於張子強的身份是香港市民,犯罪地點也分別在內地和香港,有關張子強該不該由內地司法機關審判,各種言論鋪天蓋地。但無論是香港司法部門,還是內地司法部門,均一致認定,張子強許多犯罪活動均在內地發生,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審判是有法可依的。
張子強被抓香港市民柏手稱快,但香港刑法沒有死刑,張子強被處決,內地司法機關可謂幫香港市民也是為中國人民除了一個大害!(人民網資料)
http://www.ssreader.com/today_t.asp?id=2262有圖片
張子強等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搶劫、綁架、走私武器、彈葯、非法買賣、
運輸槍支、彈葯、私藏槍支、彈葯上訴案
--------------------------------------------------------------------------------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子強,男,43歲,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D123744(7)。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智浩,男,36歲,廣東省海豐縣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H103512(8)。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尚忠,男,33歲,河北省秦皇島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1997年11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在廣東省坪石監獄服刑。1998年6月23日被押回廣州市受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輝,男,32歲,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錢漢壽,男,42歲,廣東省海豐縣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D598063(2)。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3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和李運、朱玉成、蔡智傑、余漢俊、劉鼎勛、黃華生、柯賢庭、胡濟舒、葉心瑜、錢漢業、羅志平、甘永強、鄧禮顯、張煥群、陳立新、黃英德、何志昌、黃文雄、劉國華、余船、江榮長、張志烽、陳樹漢、黃毅、韓法、江才古、羅月英、陳輝光、葉繼聰、葉繼鈺、劉錦榮等36名被告人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搶劫、綁架、走私武器、彈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私藏槍支、彈葯、窩贓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本刊限於篇幅,對李運等31名被告人的判決部分予以省略)。其中,對被告人張子強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62億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井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621億元。對被告人陳智浩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4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95億元;以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私藏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9564億元。對被告人馬尚忠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原判盜竊罪余刑九年五個月零五日,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對被告人梁輝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60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75萬元。對被告人錢漢壽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張子強及其辯護人稱:本案犯罪行為實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體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應由香港法院管轄,一審法院管轄不當;張子強購買爆炸物只與錢漢壽聯系,不應對全案負責;原判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量刑偏重;原判認定的綁架罪證據不足,申請二審調取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詞及有關物證;走私武器彈葯行為只是綁架罪的預備行為,不應單獨定罪;張子強檢舉了他人偷越邊境、搶劫香港金行、販毒等多宗犯罪線索,具有立功表現,應當從輕處罰。上訴人陳智浩及其辯護人稱:原判認定陳智浩是搶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兇手有誤,量刑偏重;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搶劫事實的情況下首先交待,並供出同案人,應當認定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馬尚忠及其辯護人稱:馬尚忠在搶劫李晨曦案中沒有用封箱膠紙封被告人口、眼,不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在所參與的兩次搶劫中均不是主犯,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梁輝及其辯護人稱:原判認定梁輝在搶劫李晨曦案中恐嚇、毆打被害人,並卡被害人脖於不符合事實,認定被害人死亡無直接證據;梁輝在該案中是從犯,被抓後坦白交代並供出同案人犯罪事實,應屬自首和立功,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錢漢壽及其辯護人稱:錢漢壽未出資,沒有非法買賣爆炸物,只是受他人指使運輸了爆炸物,情節較輕,是運輸爆炸物罪的從犯;被抓後能坦白認罪,並揭發了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實,應認定為立功;原判量刑過重,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10月間,上訴人張子強向上訴人錢漢壽提出購買炸葯,並指派劉鼎勛與錢漢壽聯系具體事宜,還通過劉鼎勛向錢漢壽先後支付了購買炸葯款港幣15萬元。同年11月,錢漢壽回原籍廣東省汕尾市非法購買炸葯818.483公斤、雷管2000支、導火索750米,分裝在40個泡沫箱內偽裝成海鮮,並於1998年1月7日指使他人運到香港交給劉鼎勛。次日晨,張子強、劉鼎勛夥同他人一起將爆炸物搬運進流水響大窩村95號。中午,又轉移至馬草壟村94號。同月17日,該批爆炸物被查獲。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上訴人陳智浩找到葉繼歡,共同參與蔡智傑等人的密謀,准備劫持天津市物資綜合貿易中心駐深圳辦事處經理李晨曦,以取得其在深圳的一批鋼材提貨單後提取鋼材。1995年1月14日晚10時許,上訴人馬尚忠、梁輝和黃毅受葉繼歡指使,駕駛一輛吉普車到深圳與陳智浩會合,在深圳市南方國際大酒店附近將李晨曦劫持往廣州。途中,黃毅開車,陳智浩、馬尚忠、粱輝恐嚇、毆打被害人。梁輝卡被害人脖子並用手銬反銬其雙手,馬尚忠則用封箱膠紙封住被害人口、眼,後馬、梁又用棉被、衣物捂住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後,搜去其攜帶的辦公室鑰匙。馬尚忠、梁輝、黃毅開車到城郊拋屍滅跡,陳智浩則將鑰匙交給余漢俊等人。同月16日,蔡智傑等人用從被害人辦公室搜得的提貨單提走直徑8毫米的盤元鋼277.39噸(價值人民幣721214元),予以銷贓。1991年初,上訴人陳智浩、馬尚忠和朱玉成、李運、黃華生、葉繼歡、林鐵先後在廣州、深圳等地密謀到香港搶劫金行。馬尚忠、陳立新到雲南省硯山縣平遠街購得AK47自動步槍和五四式手槍各2支、手榴彈3枚。陳智浩則到湖南省衡陽市購得子彈350發、手榴彈3枚及部分手槍配件。同年6月,陳智浩安排馬尚忠、朱玉成和葉繼歡、林鐵攜帶AK47自動步槍2支、手槍6支、手榴彈3枚、子彈350發及手槍配件從深圳偷渡到香港,與先期抵港的陳智浩、李運、黃華生會合。同月9日下午,陳智浩、馬尚忠等7人持槍和攜帶面具、螺絲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駕駛搶劫被害人余某的輕型貨車前往香港物華街,葉繼歡、馬尚忠持槍在街上把守接應,其他人分別沖入「周生生」、「周大福」、「東盛」等5間珠寶金行,採用持槍威脅等方法,搶得金器一批(共價值港幣5739892元)。在香港警察圍捕時,葉繼歡、馬尚忠開槍掩護,7人共同乘車逃離現場。途中,又另劫被害人曾某的汽車換車繼續逃跑。作案後,經葉繼歡銷贓,陳智浩分得贓款港幣42萬元,馬尚忠分得贓款人民幣10萬元。1992年初,上訴人陳智浩與朱玉成、李運、葉繼歡、林鐵等人先後在廣州、深圳等地密謀再次到香港搶劫。同年3月10日下午,陳智浩等人在香港分別搶得被害人陳某某的計程車、鍾某某的輕型貨車後,朱玉成駕車,其他人攜帶槍支、絲襪、螺絲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到香港大埔道,葉繼歡持槍在街上把守,朱玉成在車上等候接應,其他人沖入「周生生」、「謝瑞鱗」兩間珠寶金行,採用持槍威脅等方法,搶得金器一批,價值港幣1682138元。在香港警察圍捕時,共同乘車逃離現場。作案後,經葉繼歡銷贓,陳智浩分得贓款港幣12萬元。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和柯賢庭、朱玉成、李運、葉繼歡、郭志華等人先後在深圳名都酒店、日新賓館等地,多次密謀綁架勒索香港人李某某,為此又糾合上訴人梁輝和羅志平、張煥群等3人共同作案。張子強出資港幣140萬元用於購買槍支彈葯、車輛等作案工具及租賃關押人質的房屋;陳智浩、朱玉成負責購買車輛、假車牌及對講機,朱玉成還負責租下關押人質的一農場房屋;柯賢庭負責觀察李某某的行蹤。葉繼歡為此從內地購得AK47自動步槍二支、微型沖鋒槍1支、手槍5支、炸葯9包(重1.887公斤)及子彈一批,在張子強、陳智浩等人的安排和接應下,於1996年5月12日與上訴人梁輝等人將上述槍支彈葯偷運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時許,張子強接到柯賢庭的電話後得知李某某的行蹤,即與陳智浩等人攜帶槍支、鐵錘等作案工具,在香港深水灣道80號附近綁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司機林某某。張子強、陳智浩到李家收取勒索的贖金港幣10.38億元後,釋放被害人。張子強分得贓款港幣3.62億元,陳智浩分得贓款港幣2.95億元。1997年初,上訴人張子強圖謀綁架香港人郭某某,指使張志烽觀察郭的行蹤。張志烽又將綁架圖謀轉告胡濟舒、陳樹漢等人。此後,張子強與上述同案人先後在廣州市勝利賓館、東蕪市華僑酒店、深圳市廣東銀行大廈的噴泉酒樓等地密謀並作具體分工。期間,張子強、胡濟舒分別出資港幣200餘萬元、20萬元為實施犯罪作準備,胡濟舒還糾合甘永強、鄧禮顯等人參與綁架。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許,張子強接張志烽電話後得知郭某某的行蹤,即與甘永強、鄧禮顯等人在香港海灘道公路橋底附近,將郭某某綁架至香港馬鞍崗200號。張子強向郭家收取了勒索的贖金港幣6億元後,釋放被害人。作案後,張子強分得贓款港幣3億元。1995年5至8月問,上訴人陳智浩將非法取得的爆炸物一批藏匿在羅月英在深圳的租屋內。後陳智浩指使韓法、陳輝光、羅月英將爆炸物分兩次交他人運至香港。陳智浩收到這些爆炸物後,藏匿於香港薄扶林山上。破案後,在薄扶林繳獲其藏匿的炸葯25.4公斤。1995年,上訴人陳智浩將手槍子彈13發、獵槍子彈4發、雷管10支等物裝人一茶葉罐內,藏匿在羅月英在深圳恰景花園荷萍閣A2房內,後被查獲。1997年初,上訴人陳智浩指使韓法在深圳購得五四式手槍1支、子彈16發,韓將該槍、彈交陳輝光藏匿。同年8至9月間,陳智浩又指使羅志平購得雷鳴登獵槍1支及獵槍子彈26發,羅志平將該槍、彈帶到深圳交羅月英藏匿。後陳智浩指使陳輝光從羅月英處取走獵槍及子彈藏匿於陳輝光住處。破案後,上述槍支彈葯被查獲。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為雖然是在香港實施,但是組織、策劃等實施犯罪的准備工作,均發生在內地;實施犯罪所使用的槍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從內地非法購買後走私運到香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內地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上訴人張子強出資向上訴人錢漢壽購買爆炸物,指使劉鼎勛負責聯絡,還夥同他人裝卸和轉移購買的爆炸物。這些情節有張子強、錢漢壽、劉鼎勛等人的供述和繳獲的爆炸物、犯罪工具等證據證實。張子強、錢漢壽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買賣爆炸物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且非法買賣爆炸物數量巨大,情節嚴重。張子強是非法購買爆炸物的貨主和策劃、指揮者,錢漢壽參與密謀並負責購買、運輸,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認為張不應對全案負責,沒有依據。錢漢壽及其辯護人認為錢漢壽未出資,沒有非法買賣爆炸物,只是運輸爆炸物罪的從犯,且情節較輕,與事實不符。上訴人陳智浩在搶劫李晨曦案中,糾合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作案,對李的死亡負有直接責任;在兩次搶劫香港金行中,不僅策劃、指揮,還直接實施搶劫。上訴人馬尚忠在搶劫李晨曦案中,採取暴力手段封李的口、眼,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兇手之一;在搶劫香港物華街金行案中,持槍威脅並開槍拒捕。上訴人梁輝在搶劫李晨曦案中,對李實施恐嚇、毆打、卡頸等暴力手段,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兇手之一。這些情節均有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為證。陳智浩、馬尚忠、梁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及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搶劫罪,搶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陳智浩、馬尚忠、梁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量刑適當。陳智浩及其辯護人關於原判認定陳智浩是搶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兇手有誤,量刑偏重;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搶劫事實的情況下首先交待,並供出同案人,應當認定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馬尚忠、梁輝及其辯護人上訴否認是搶劫案中的主犯,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訴人張子強、陳智浩、梁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均己觸犯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綁架罪,且勒索金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張子強在兩次綁架犯罪中均提起犯意,並出資購買作案工具,且分佔巨額贖金。這些情節有本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指認密謀地點、綁架現場、作案工具、被害人開出的提款匯票及授權書等證據證實,足資認定,張子強、陳智浩在實施綁架的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梁輝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上訴認為認定綁架罪的證據不足,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槍支、彈葯偷運出境,其行為觸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構成走私武器、彈葯罪,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張子強、陳智浩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馬尚忠、梁輝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上訴認為走私武器、彈葯是為了實施綁架犯罪,應當被綁架罪吸收,不能獨立定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陳智浩夥同他人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非法運輸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運輸爆炸物罪,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陳智浩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陳智浩、馬尚忠與他人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的行為,已經觸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在共同犯罪中,陳智浩、馬尚忠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均一人犯數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並罰。張子強的辯護人認為張子強在二審期間檢舉他人的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應當從輕處罰一事,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證實,張於強的檢舉均無法查證,不構成立功。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對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的量刑適當。該五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於1998年12月4日判決:
維持一審對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的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同時核准了判處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
⑶ 魯農國華注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注冊
魯農國華商標總申請量1件
其中已成功注冊0件,有1件正在申請中,無效注冊0件,0件在售中。
經八戒知識產權統計,魯農國華還可以注冊以下商標分類:
第1類(化學制劑、肥料)
第2類(顏料油漆、染料、防腐製品)
第3類(日化用品、洗護、香料)
第4類(能源、燃料、油脂)
第5類(葯品、衛生用品、營養品)
第6類(金屬製品、金屬建材、金屬材料)
第7類(機械設備、馬達、傳動)
第8類(手動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
第9類(科學儀器、電子產品、安防設備)
第10類(醫療器械、醫療用品、成人用品)
第12類(運輸工具、運載工具零部件)
第13類(軍火、煙火、個人防護噴霧)
第14類(珠寶、貴金屬、鍾表)
第15類(樂器、樂器輔助用品及配件)
第16類(紙品、辦公用品、文具教具)
第17類(橡膠製品、絕緣隔熱隔音材料)
第18類(箱包、皮革皮具、傘具)
第19類(非金屬建築材料)
第20類(傢具、傢具部件、軟墊)
第21類(廚房器具、家用器皿、洗護用具)
第22類(繩纜、遮蓬、袋子)
第23類(紗、線、絲)
第24類(紡織品、床上用品、毛巾)
第25類(服裝、鞋帽、襪子手套)
第26類(飾品、假發、紐扣拉鏈)
第27類(地毯、席墊、牆紙)
第28類(玩具、體育健身器材、釣具)
第29類(熟食、肉蛋奶、食用油)
第30類(面點、調味品、飲品)
第31類(生鮮、動植物、飼料種子)
第32類(啤酒、不含酒精的飲料)
第33類(酒、含酒精飲料)
第34類(煙草、煙具)
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市場營銷)
第36類(金融事務、不動產管理、典當擔保)
第37類(建築、室內裝修、維修維護)
第38類(電信、通訊服務)
第39類(運輸倉儲、能源分配、旅行服務)
第40類(材料加工、印刷、污物處理)
第41類(教育培訓、文體活動、娛樂服務)
第42類(研發質控、IT服務、建築咨詢)
第43類(餐飲住宿、養老托兒、動物食宿)
第44類(醫療、美容、園藝)
第45類(安保法律、婚禮家政、社會服務)
⑷ 工地開工資料員需要准備些什麼辦公用品
文件方面要做好:工程施工計劃,工程施工進度,工程施工材料采購台賬,工程施工材料領料台賬,工程施工材料回收台賬。辦公用品方面需要的主要涉及:工程資料復印等辦公設備,測量工具、繪圖儀、繪圖工具等。這就看主要負責哪一塊了。
⑸ 馬爺國華醪糟注冊過商標嗎還有哪些分類可以注冊
馬爺國華醪糟商標總申請量1件
其中已成功注冊0件,有1件正在申請中,無效注冊0件,0件在售中。
經八戒知識產權統計,馬爺國華醪糟還可以注冊以下商標分類:
第1類(化學制劑、肥料)
第2類(顏料油漆、染料、防腐製品)
第3類(日化用品、洗護、香料)
第4類(能源、燃料、油脂)
第5類(葯品、衛生用品、營養品)
第6類(金屬製品、金屬建材、金屬材料)
第7類(機械設備、馬達、傳動)
第8類(手動器具(小型)、餐具、冷兵器)
第9類(科學儀器、電子產品、安防設備)
第10類(醫療器械、醫療用品、成人用品)
第11類(照明潔具、冷熱設備、消毒凈化)
第12類(運輸工具、運載工具零部件)
第13類(軍火、煙火、個人防護噴霧)
第14類(珠寶、貴金屬、鍾表)
第15類(樂器、樂器輔助用品及配件)
第16類(紙品、辦公用品、文具教具)
第17類(橡膠製品、絕緣隔熱隔音材料)
第18類(箱包、皮革皮具、傘具)
第19類(非金屬建築材料)
第20類(傢具、傢具部件、軟墊)
第21類(廚房器具、家用器皿、洗護用具)
第22類(繩纜、遮蓬、袋子)
第23類(紗、線、絲)
第24類(紡織品、床上用品、毛巾)
第25類(服裝、鞋帽、襪子手套)
第26類(飾品、假發、紐扣拉鏈)
第27類(地毯、席墊、牆紙)
第28類(玩具、體育健身器材、釣具)
第29類(熟食、肉蛋奶、食用油)
第31類(生鮮、動植物、飼料種子)
第32類(啤酒、不含酒精的飲料)
第33類(酒、含酒精飲料)
第34類(煙草、煙具)
第35類(廣告、商業管理、市場營銷)
第36類(金融事務、不動產管理、典當擔保)
第37類(建築、室內裝修、維修維護)
第38類(電信、通訊服務)
第39類(運輸倉儲、能源分配、旅行服務)
第40類(材料加工、印刷、污物處理)
第41類(教育培訓、文體活動、娛樂服務)
第42類(研發質控、IT服務、建築咨詢)
第43類(餐飲住宿、養老托兒、動物食宿)
第44類(醫療、美容、園藝)
第45類(安保法律、婚禮家政、社會服務)
⑹ 初到風電廠工作,應該注意些什麼。我要去內蒙的通遼國華風電公司實習,現在是冬天。
一是要注意保暖,特別是腳的保護。二是風雪天氣外出考察,一定要結伴而行,小心掉入冰雪窟窿。三是不要攀爬塔架,冬天扶手踏步很滑。四是要了解風電的原理和機構,有機會多查看圖紙和說明,如果是現場施工,要多去看
⑺ 張子強犯罪集團的主要人物有哪些
張子強於1951年被槍斃。
世界賊王張子強事跡:
一夥外地流竄到廣東省深圳市,專門跟蹤綁架富豪並勒索錢財的綁匪,勒索得手贖金多達1279萬元。7月28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該團伙「1號人物」李強有期徒刑15年及50萬元罰金,其餘團伙成員也分別被判處6至14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和3萬至40萬元不等的罰金。
該團伙在深圳製造了多起令人震驚的特大綁架勒索案。2000年12月7日晚9時許,該團伙在深圳福田區綁架了美籍華人陳某,向其家屬勒索600萬美元。
2002年1月21日,李強指使其團伙成員假冒公安人員持槍綁架單某,索要贖金1300萬元港幣。2003年春節期間,他們再次策劃綁架單某的女朋友程某,勒索贖金180萬港元。單某報警後,深圳市公安局最終將以李強為首的特大系列綁架案團伙成員一網打盡。
綁架團伙「1號人物」李強現年31歲,吉林人,曾在長春武警部隊當過特警;綁架團伙「2號人物」劉勇曾當過偵察兵,多次參加過散打比賽,獲得過冠軍。
1998年11月12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案公開作出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張子強等5人死刑。
號稱「大富豪」的張子強犯罪集團幾年裡橫行於香港和內地,綁架搶劫,走私武器,運輸爆炸物,令香港一班豪極人物對其亦規避再三。1998年1月10日京穗港三地警方秘密開會,1月26日在汕尾拿下張子強及同夥。8月26日,香港警方突襲張子強在港住處和親屬住所,逮捕了15名涉嫌為張子強洗錢的張的親屬,凍結了1.6億港元的物品。11月12日張子強等5名主犯被判死刑。在審判張子強集團的日子,在廣州中院周圍軍警荷槍實彈戒備森嚴。其間,香港特別行政區保安局局長葉劉淑儀表示,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子強犯罪集團人員的審判,無損香港的司法管轄權,人們不應對香港的司法獨立產生疑慮。顯示出的獨立性在於,在廣州,張子強的6.6億元人民幣黑財悉數充公;在香港,11月3日香港高等法院撤銷了律政司對張子強集團成員13名親屬的財產凍結令,認為現階段證據不足以凍結這1.6億多港元的財產,這些財產包括物業住宅、珠寶、遊艇、古玩、現金和銀行存款等。內地傳媒對張子強案的報道相當有限,但黑社會這個名詞將會愈來愈多地掛在人們嘴邊。
1998年,張子強的名字無人不知。
在至今所知的綁架勒索大案中,張子強的勒索金額肯定是最高的,幾名在香港知名的富商都被他勒索,勒索金額據報已達16億元。除了勒索之外,張還涉嫌爆炸、搶劫等重案。
張子強另一個出名之處,是香港警方似乎對他無能為力。不是抓不到他,而是抓到他以後,又不得不放他出去,每次他手上都高舉著一個「V」字。
這回被內地公安逮著了,並且依照內地的法律審理宣判了死刑。
由於張子強的身份是香港市民,犯罪地點也分別在內地和香港,有關張子強該不該由內地司法機關審判,各種言論鋪天蓋地。但無論是香港司法部門,還是內地司法部門,均一致認定,張子強許多犯罪活動均在內地發生,內地司法機關對張審判是有法可依的。
張子強被抓香港市民柏手稱快,但香港刑法沒有死刑,張子強被處決,內地司法機關可謂幫香港市民也是為中國人民除了一個大害!(人民網資料)
http://www.ssreader.com/today_t.asp?id=2262有圖片
張子強等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搶劫、綁架、走私武器、彈葯、非法買賣、
運輸槍支、彈葯、私藏槍支、彈葯上訴案
--------------------------------------------------------------------------------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張子強,男,43歲,廣西壯族自治區玉林市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D123744(7)。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陳智浩,男,36歲,廣東省海豐縣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H103512(8)。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馬尚忠,男,33歲,河北省秦皇島市人,住湖北省老河口市。1997年11月,因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在廣東省坪石監獄服刑。1998年6月23日被押回廣州市受審。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梁輝,男,32歲,湖北省老河口市人,住老河口市。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上訴人(原審被告人):錢漢壽,男,42歲,廣東省海豐縣人。住香港,香港身份證號碼:D598063(2)。1998年7月22日被逮捕。
1998年10月30日,廣東省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和李運、朱玉成、蔡智傑、余漢俊、劉鼎勛、黃華生、柯賢庭、胡濟舒、葉心瑜、錢漢業、羅志平、甘永強、鄧禮顯、張煥群、陳立新、黃英德、何志昌、黃文雄、劉國華、余船、江榮長、張志烽、陳樹漢、黃毅、韓法、江才古、羅月英、陳輝光、葉繼聰、葉繼鈺、劉錦榮等36名被告人非法買賣、運輸爆炸物、搶劫、綁架、走私武器、彈葯、非法買賣、運輸槍支、彈葯、私藏槍支、彈葯、窩贓一案作出一審判決(本刊限於篇幅,對李運等31名被告人的判決部分予以省略)。其中,對被告人張子強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62億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井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6.621億元。對被告人陳智浩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4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綁架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95億元;以非法運輸爆炸物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以私藏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2.9564億元。對被告人馬尚忠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剝奪政治權利五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以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原判盜竊罪余刑九年五個月零五日,剝奪政治權利三年。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5萬元。對被告人梁輝以搶劫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10萬元;以綁架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60萬元;以走私武器、彈葯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剝奪政治權利四年,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5萬元。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財產人民幣375萬元。對被告人錢漢壽以非法買賣爆炸物罪,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第一審宣判後,被告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不服,提出上訴。
上訴人張子強及其辯護人稱:本案犯罪行為實施地在香港,侵犯的客體是香港居民的人身權和財產權,應由香港法院管轄,一審法院管轄不當;張子強購買爆炸物只與錢漢壽聯系,不應對全案負責;原判非法買賣爆炸物罪的量刑偏重;原判認定的綁架罪證據不足,申請二審調取被害人陳述、同案人供詞及有關物證;走私武器彈葯行為只是綁架罪的預備行為,不應單獨定罪;張子強檢舉了他人偷越邊境、搶劫香港金行、販毒等多宗犯罪線索,具有立功表現,應當從輕處罰。上訴人陳智浩及其辯護人稱:原判認定陳智浩是搶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兇手有誤,量刑偏重;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搶劫事實的情況下首先交待,並供出同案人,應當認定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從輕處罰。
上訴人馬尚忠及其辯護人稱:馬尚忠在搶劫李晨曦案中沒有用封箱膠紙封被告人口、眼,不是故意致被害人死亡;在所參與的兩次搶劫中均不是主犯,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梁輝及其辯護人稱:原判認定梁輝在搶劫李晨曦案中恐嚇、毆打被害人,並卡被害人脖於不符合事實,認定被害人死亡無直接證據;梁輝在該案中是從犯,被抓後坦白交代並供出同案人犯罪事實,應屬自首和立功,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上訴人錢漢壽及其辯護人稱:錢漢壽未出資,沒有非法買賣爆炸物,只是受他人指使運輸了爆炸物,情節較輕,是運輸爆炸物罪的從犯;被抓後能坦白認罪,並揭發了同案人的多宗犯罪事實,應認定為立功;原判量刑過重,要求二審從輕處罰。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1997年10月間,上訴人張子強向上訴人錢漢壽提出購買炸葯,並指派劉鼎勛與錢漢壽聯系具體事宜,還通過劉鼎勛向錢漢壽先後支付了購買炸葯款港幣15萬元。同年11月,錢漢壽回原籍廣東省汕尾市非法購買炸葯818.483公斤、雷管2000支、導火索750米,分裝在40個泡沫箱內偽裝成海鮮,並於1998年1月7日指使他人運到香港交給劉鼎勛。次日晨,張子強、劉鼎勛夥同他人一起將爆炸物搬運進流水響大窩村95號。中午,又轉移至馬草壟村94號。同月17日,該批爆炸物被查獲。1994年底至1995年初,上訴人陳智浩找到葉繼歡,共同參與蔡智傑等人的密謀,准備劫持天津市物資綜合貿易中心駐深圳辦事處經理李晨曦,以取得其在深圳的一批鋼材提貨單後提取鋼材。1995年1月14日晚10時許,上訴人馬尚忠、梁輝和黃毅受葉繼歡指使,駕駛一輛吉普車到深圳與陳智浩會合,在深圳市南方國際大酒店附近將李晨曦劫持往廣州。途中,黃毅開車,陳智浩、馬尚忠、粱輝恐嚇、毆打被害人。梁輝卡被害人脖子並用手銬反銬其雙手,馬尚忠則用封箱膠紙封住被害人口、眼,後馬、梁又用棉被、衣物捂住被害人頭部,致其死亡後,搜去其攜帶的辦公室鑰匙。馬尚忠、梁輝、黃毅開車到城郊拋屍滅跡,陳智浩則將鑰匙交給余漢俊等人。同月16日,蔡智傑等人用從被害人辦公室搜得的提貨單提走直徑8毫米的盤元鋼277.39噸(價值人民幣721214元),予以銷贓。1991年初,上訴人陳智浩、馬尚忠和朱玉成、李運、黃華生、葉繼歡、林鐵先後在廣州、深圳等地密謀到香港搶劫金行。馬尚忠、陳立新到雲南省硯山縣平遠街購得AK47自動步槍和五四式手槍各2支、手榴彈3枚。陳智浩則到湖南省衡陽市購得子彈350發、手榴彈3枚及部分手槍配件。同年6月,陳智浩安排馬尚忠、朱玉成和葉繼歡、林鐵攜帶AK47自動步槍2支、手槍6支、手榴彈3枚、子彈350發及手槍配件從深圳偷渡到香港,與先期抵港的陳智浩、李運、黃華生會合。同月9日下午,陳智浩、馬尚忠等7人持槍和攜帶面具、螺絲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駕駛搶劫被害人余某的輕型貨車前往香港物華街,葉繼歡、馬尚忠持槍在街上把守接應,其他人分別沖入「周生生」、「周大福」、「東盛」等5間珠寶金行,採用持槍威脅等方法,搶得金器一批(共價值港幣5739892元)。在香港警察圍捕時,葉繼歡、馬尚忠開槍掩護,7人共同乘車逃離現場。途中,又另劫被害人曾某的汽車換車繼續逃跑。作案後,經葉繼歡銷贓,陳智浩分得贓款港幣42萬元,馬尚忠分得贓款人民幣10萬元。1992年初,上訴人陳智浩與朱玉成、李運、葉繼歡、林鐵等人先後在廣州、深圳等地密謀再次到香港搶劫。同年3月10日下午,陳智浩等人在香港分別搶得被害人陳某某的計程車、鍾某某的輕型貨車後,朱玉成駕車,其他人攜帶槍支、絲襪、螺絲刀、布袋、手套等作案工具到香港大埔道,葉繼歡持槍在街上把守,朱玉成在車上等候接應,其他人沖入「周生生」、「謝瑞鱗」兩間珠寶金行,採用持槍威脅等方法,搶得金器一批,價值港幣1682138元。在香港警察圍捕時,共同乘車逃離現場。作案後,經葉繼歡銷贓,陳智浩分得贓款港幣12萬元。1995年底至1996年初,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和柯賢庭、朱玉成、李運、葉繼歡、郭志華等人先後在深圳名都酒店、日新賓館等地,多次密謀綁架勒索香港人李某某,為此又糾合上訴人梁輝和羅志平、張煥群等3人共同作案。張子強出資港幣140萬元用於購買槍支彈葯、車輛等作案工具及租賃關押人質的房屋;陳智浩、朱玉成負責購買車輛、假車牌及對講機,朱玉成還負責租下關押人質的一農場房屋;柯賢庭負責觀察李某某的行蹤。葉繼歡為此從內地購得AK47自動步槍二支、微型沖鋒槍1支、手槍5支、炸葯9包(重1.887公斤)及子彈一批,在張子強、陳智浩等人的安排和接應下,於1996年5月12日與上訴人梁輝等人將上述槍支彈葯偷運到香港。5月23日下午6時許,張子強接到柯賢庭的電話後得知李某某的行蹤,即與陳智浩等人攜帶槍支、鐵錘等作案工具,在香港深水灣道80號附近綁架了被害人李某某及其司機林某某。張子強、陳智浩到李家收取勒索的贖金港幣10.38億元後,釋放被害人。張子強分得贓款港幣3.62億元,陳智浩分得贓款港幣2.95億元。1997年初,上訴人張子強圖謀綁架香港人郭某某,指使張志烽觀察郭的行蹤。張志烽又將綁架圖謀轉告胡濟舒、陳樹漢等人。此後,張子強與上述同案人先後在廣州市勝利賓館、東蕪市華僑酒店、深圳市廣東銀行大廈的噴泉酒樓等地密謀並作具體分工。期間,張子強、胡濟舒分別出資港幣200餘萬元、20萬元為實施犯罪作準備,胡濟舒還糾合甘永強、鄧禮顯等人參與綁架。同年9月29日下午6時許,張子強接張志烽電話後得知郭某某的行蹤,即與甘永強、鄧禮顯等人在香港海灘道公路橋底附近,將郭某某綁架至香港馬鞍崗200號。張子強向郭家收取了勒索的贖金港幣6億元後,釋放被害人。作案後,張子強分得贓款港幣3億元。1995年5至8月問,上訴人陳智浩將非法取得的爆炸物一批藏匿在羅月英在深圳的租屋內。後陳智浩指使韓法、陳輝光、羅月英將爆炸物分兩次交他人運至香港。陳智浩收到這些爆炸物後,藏匿於香港薄扶林山上。破案後,在薄扶林繳獲其藏匿的炸葯25.4公斤。1995年,上訴人陳智浩將手槍子彈13發、獵槍子彈4發、雷管10支等物裝人一茶葉罐內,藏匿在羅月英在深圳恰景花園荷萍閣A2房內,後被查獲。1997年初,上訴人陳智浩指使韓法在深圳購得五四式手槍1支、子彈16發,韓將該槍、彈交陳輝光藏匿。同年8至9月間,陳智浩又指使羅志平購得雷鳴登獵槍1支及獵槍子彈26發,羅志平將該槍、彈帶到深圳交羅月英藏匿。後陳智浩指使陳輝光從羅月英處取走獵槍及子彈藏匿於陳輝光住處。破案後,上述槍支彈葯被查獲。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 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為雖然是在香港實施,但是組織、策劃等實施犯罪的准備工作,均發生在內地;實施犯罪所使用的槍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從內地非法購買後走私運到香港,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內地法院對本案依法享有管轄權。上訴人張子強出資向上訴人錢漢壽購買爆炸物,指使劉鼎勛負責聯絡,還夥同他人裝卸和轉移購買的爆炸物。這些情節有張子強、錢漢壽、劉鼎勛等人的供述和繳獲的爆炸物、犯罪工具等證據證實。張子強、錢漢壽違反國家有關爆炸物管理的法律、法規,非法買賣爆炸物的行為,危害公共安全,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爆炸物罪,且非法買賣爆炸物數量巨大,情節嚴重。張子強是非法購買爆炸物的貨主和策劃、指揮者,錢漢壽參與密謀並負責購買、運輸,二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認為張不應對全案負責,沒有依據。錢漢壽及其辯護人認為錢漢壽未出資,沒有非法買賣爆炸物,只是運輸爆炸物罪的從犯,且情節較輕,與事實不符。上訴人陳智浩在搶劫李晨曦案中,糾合同案人使用暴力手段作案,對李的死亡負有直接責任;在兩次搶劫香港金行中,不僅策劃、指揮,還直接實施搶劫。上訴人馬尚忠在搶劫李晨曦案中,採取暴力手段封李的口、眼,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兇手之一;在搶劫香港物華街金行案中,持槍威脅並開槍拒捕。上訴人梁輝在搶劫李晨曦案中,對李實施恐嚇、毆打、卡頸等暴力手段,是致李死亡的直接兇手之一。這些情節均有本人和多名同案人的供述為證。陳智浩、馬尚忠、梁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持械使用暴力及脅迫手段劫取他人財物,其行為觸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構成搶劫罪,搶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陳智浩、馬尚忠、梁輝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或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原判量刑適當。陳智浩及其辯護人關於原判認定陳智浩是搶劫案中致李晨曦死亡的兇手有誤,量刑偏重;在公安機關尚未掌握其在香港二次搶劫事實的情況下首先交待,並供出同案人,應當認定為自首和重大立功,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馬尚忠、梁輝及其辯護人上訴否認是搶劫案中的主犯,要求從輕處罰的辯解理由和辯護意見,均不予採納。訴人張子強、陳智浩、梁輝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其行為均己觸犯1991年9月4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決定第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構成綁架罪,且勒索金額特別巨大,情節嚴重。張子強在兩次綁架犯罪中均提起犯意,並出資購買作案工具,且分佔巨額贖金。這些情節有本人和同案人的供述及指認密謀地點、綁架現場、作案工具、被害人開出的提款匯票及授權書等證據證實,足資認定,張子強、陳智浩在實施綁架的共同犯罪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梁輝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上訴認為認定綁架罪的證據不足,申請調取新的證據,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攜帶槍支、彈葯偷運出境,其行為觸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懲治走私罪的補充規定》第一條的規定,構成走私武器、彈葯罪,情節特別嚴重。在共同犯罪中,張子強、陳智浩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馬尚忠、梁輝是從犯,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處罰。原判量刑適當。張子強及其辯護人上訴認為走私武器、彈葯是為了實施綁架犯罪,應當被綁架罪吸收,不能獨立定罪的理由,不能成立。上訴人陳智浩夥同他人違反國家爆炸物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非法運輸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觸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運輸爆炸物罪,情節嚴重。在共同犯罪中,陳智浩起組織、指揮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陳智浩、馬尚忠與他人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的行為,已經觸犯1979年刑法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構成非法買賣槍支、彈葯罪。在共同犯罪中,陳智浩、馬尚忠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指揮、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均一人犯數罪,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應當數罪並罰。張子強的辯護人認為張子強在二審期間檢舉他人的犯罪線索,有立功表現,應當從輕處罰一事,廣東省公安廳刑偵局證實,張於強的檢舉均無法查證,不構成立功。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准確,對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的量刑適當。該五人的上訴理由及其辯護人的辯護理由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據此,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第(一)項的規定,於1998年12月4日判決:
維持一審對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的判決。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授權高級人民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規定,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終審判決中同時核准了判處上訴人張子強、陳智浩、馬尚忠、梁輝、錢漢壽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的刑事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