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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服

發布時間: 2021-08-17 10:31:23

Ⅰ 衛生部主要職責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的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衛生部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廳。
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以及安全保密、政務公開、來信來訪、衛生統計、新聞發布等工作。
(二)人事司。
擬訂全國衛生人才發展規劃和政策並指導實施;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工作;會同有關方面擬訂各類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組織指導衛生管理幹部崗位培訓工作。
(三)規劃財務司。
擬訂衛生事業中長期發展規劃,推動區域衛生規劃工作;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管理大型醫用裝備的配置;提出醫療服務價格、葯品價格、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等政策的建議;組織擬訂國家衛生裝備管理辦法和標准;擬訂葯品和醫療器械采購相關規范。
(四)政策法規司。
起草衛生法律法規草案,組織擬訂衛生政策和標准;起草部門規章;承擔機關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工作。
(五)衛生應急辦公室(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指揮中心)。
擬訂衛生應急和緊急醫學救援規劃、制度、預案和措施;指導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的預防准備、監測預警、處置救援、分析評估等衛生應急活動;指導地方對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其他突發事件實施預防控制和緊急醫學救援;組織實施對突發急性傳染病防控和應急措施;對重大災害、恐怖、中毒事件及核事故、輻射事故等組織實施緊急醫學救援;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六)疾病預防控制局(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辦公室)。
擬訂全國重大疾病防治規劃、國家免疫規劃和嚴重危害人民健康的公共衛生問題的干預措施並組織實施,完善重大疾病防控體系,防止和控制疾病的發生和疫情的蔓延;承擔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工作;承辦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七)農村衛生管理司。
承擔綜合管理農村基本衛生保健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工作,擬訂有關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指導全國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和鄉村醫生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指導農村衛生政策的落實。
(八)婦幼保健與社區衛生司。
擬訂婦幼衛生、社區衛生、健康教育的政策、規劃、規范並組織實施;擬訂婦幼衛生技術標准;對婦幼保健實施監督管理,牽頭組織預防和減少出生缺陷與先天殘疾工作。
(九)醫政司。
擬訂醫療機構、醫療技術應用、醫療質量和服務、采供血機構管理等有關政策、規范、標准,並組織指導實施;擬訂醫務人員執業標准和服務規范;指導醫院葯事、臨床重點專科建設、醫院感染控制、醫療急救體系建設、臨床實驗室管理等有關工作;參與葯品、醫療器械臨床試驗管理。
(十)醫療服務監管司。
承擔醫療機構醫療服務的監管工作,建立醫療機構醫療質量評價和監督體系,組織開展醫療質量、安全、服務、財務監督和評價等工作;建立健全以公益性為核心的公立醫院監督制度,承擔推進公立醫院管理體制改革工作。
(十一)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與衛生監督局。
組織擬訂食品安全標准;承擔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工作;組織開展食品安全監測、風險評估和預警工作;擬訂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承擔重大食品安全信息發布工作;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飲用水等的衛生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整頓和規范醫療服務市場,組織查處違法行為;督辦重大醫療衛生違法案件。
(十二)葯物政策與基本葯物制度司。
承擔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的工作,組織擬訂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組織擬訂國家葯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葯物的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方面提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十三)科技教育司。
擬訂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葯科研攻關項目;指導醫療衛生方面的技術推廣和科學普及工作;組織研究醫學衛生技術標准;承擔醫葯衛生實驗室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組織指導衛生專業技術崗位培訓工作;承擔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四)國際合作司(港澳台辦公室)。
承擔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政府與民間的多雙邊合作交流和衛生援外有關工作;組織協調我國與世界衛生組織及其他國際組織在醫學衛生領域的交流與合作;承擔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保健局。
擬訂並組織實施中央保健工作方針政策與規劃;承擔中央保健對象和在京中央國家機關及有關單位醫療照顧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承擔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負責重要外賓的醫療安排。
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在京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離退休幹部局 負責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直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Ⅱ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干什麼

負責起草食品(含食品添加劑、保健食品,下同)安全、葯品(含中葯、民族葯,下同)、醫療器械、化妝品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草案,擬訂政策規劃,制定部門規章,推動建立落實食品安全企業主體責任、地方人民政府負總責的機制,建立食品葯品重大信息直報制度,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著力防範區域性、系統性食品葯品安全風險。

(2)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服擴展閱讀:

  1. 1998年3月份,根據人大決議,組建新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將原國家醫葯管理局行使的葯品流通監管職能、衛生部行使的葯政葯檢職能、國家中醫葯管理局行使的中葯流通監管職能統一交由新組建的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行使。

  2. 2003年,在原國家葯品監督管理局的基礎上成立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對葯品(包括中葯材、中葯飲片、中成葯、化學原料葯及其制劑、抗生素、生化葯品、生物製品、診斷葯品、放射性葯品、麻醉葯品、毒性葯品、精神葯品、醫療器械、衛生材料、醫葯包裝材料等)的研究、生產、流通、使用進行行政監督和技術監督;負責食品、保健品、化妝 品安全管理的綜合監督、組織協調和依法組織開展對重大事故查處;負責保健品的審批。

Ⅲ 醫院歸哪個部門監督管理

醫院的監督管理部門是地方各級衛生局

衛生局,是地方各級醫院的主管部門。下設辦公室、醫政科、健教所、愛衛會等職能部門,分管食品衛生,執業醫師法的實施,醫療事故的處理等等工作。

(3)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服擴展閱讀

國家衛生部主要職責:

(一)推進醫葯衛生體制改革。擬訂衛生改革與發展戰略目標、規劃和方針政策,起草衛生、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相關法律法規草案,制定衛生、食品安全、葯品、醫療器械規章,依法制定有關標准和技術規范。

(二)負責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並組織實施,組織制定葯品法典和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組織制定國家葯物政策。擬訂國家基本葯物采購、配送、使用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內葯品生產的鼓勵扶持政策,提出國家基本葯物價格政策的建議。

(三)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責任,組織制定食品安全標准,負責食品及相關產品的安全風險評估、預警工作,制定食品安全檢驗機構資質認定的條件和檢驗規范,統一發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

(四)統籌規劃與協調全國衛生資源配置,指導區域衛生規劃的編制和實施。

(五)組織制定並實施農村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綜合管理。

(六)制定社區衛生、婦幼衛生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規劃並指導社區衛生服務體系建設,負責婦幼保健的綜合管理和監督。

(七)負責疾病預防控制工作,制定實施重大疾病防治規劃與策略,制定國家免疫規劃及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部門對重大疾病實施防控與干預,發布法定報告傳染病疫情信息。

(八)負責衛生應急工作,制定衛生應急預案和政策措施,負責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測預警和風險評估,指導實施突發公共衛生事件預防控制與應急處置,發布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置信息。

(九)起草促進中醫葯事業發展的法律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和政策,指導制定中醫葯中長期發展規劃,並納入衛生事業發展總體規劃和戰略目標。

(十)指導規范衛生行政執法工作,按照職責分工負責職業衛生、放射衛生、環境衛生和學校衛生的監督管理,負責公共場所和飲用水的衛生安全監督管理,負責傳染病防治監督。

(十一)負責醫療機構(含中醫院、民族醫院等)醫療服務的全行業監督管理,制定醫療機構醫療服務、技術、醫療質量和采供血機構管理的政策、規范、標准,組織制定醫療衛生職業道德規范,建立醫療機構醫療服務評價和監督體系。

(十二)組織制定醫葯衛生科技發展規劃,組織實施國家重點醫葯衛生科研攻關項目,參與制定醫學教育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繼續醫學教育和畢業後醫學教育工作。

(十三)指導衛生人才隊伍建設工作,組織擬訂國家衛生人才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制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標准並組織實施。

(十四)組織指導衛生方面的國際交流合作與衛生援外有關工作,開展與港澳台的衛生合作工作。

(十五)負責中央保健對象的醫療保健工作,負責中央部門有關幹部醫療管理工作,負責國家重要會議與重大活動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

(十六)承擔全國愛國衛生運動委員會和國務院防治艾滋病工作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十七)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Ⅳ 國家衛生部官方網站鏈接發一下

網頁鏈接

Ⅳ 今年醫改的工作任務是什麼

公立醫院改革

Ⅵ 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目錄管理


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葯局、總後勤部衛生部關於印發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的通知
國衛葯政發〔2015〕5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計生委(衛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財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商務廳(局)、食品葯品監管局、中醫葯局:
為鞏固完善基本葯物制度,建立健全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食品葯品監管總局、中醫葯局、總後勤部衛生部對《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暫行)》(衛葯政發〔2009〕79號)進行了修訂,形成了《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可從國家衛生計生委網站「葯政管理」欄目下載)。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辦法
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醫葯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精神,為鞏固完善基本葯物制度,建立健全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管理機制,制定本辦法。
第一條基本葯物是適應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劑型適宜,價格合理,能夠保障供應,公眾可公平獲得的葯品。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使用基本葯物。
第二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葯品包括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和中葯飲片。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主要依據臨床葯理學分類,中成葯主要依據功能分類。
第三條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負責協調解決制定和實施國家基本葯物制度過程中各個環節的相關政策問題,確定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框架,確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和調整的原則、范圍、程序和工作方案,審核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各有關部門在職責范圍內做好國家基本葯物遴選調整工作。委員會由國家衛生計生委、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商務部、國家食品葯品監管總局、國家中醫葯局、總後勤部衛生部組成。辦公室設在國家衛生計生委,承擔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第四條國家基本葯物遴選應當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價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葯並重、基本保障、臨床首選和基層能夠配備的原則,結合我國用葯特點,參照國際經驗,合理確定品種(劑型)和數量。
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制定應當與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體系、基本醫療服務體系、基本醫療保障體系相銜接。
第五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的化學葯品、生物製品、中成葯,應當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典》收載的,國家食品葯品監管部門、原衛生部公布葯品標準的品種。除急救、搶救用葯外,獨家生產品種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應當經過單獨論證。
化學葯品和生物製品名稱採用中文通用名稱和英文國際非專利葯名中表達的化學成分的部分,劑型單列;中成葯採用葯品通用名稱。
第六條下列葯品不納入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范圍:
(一)含有國家瀕危野生動植物葯材的;
(二)主要用於滋補保健作用,易濫用的;
(三)非臨床治療首選的;
(四)因嚴重不良反應,國家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明確規定暫停生產、銷售或使用的;
(五)違背國家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倫理要求的;
(六)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七條按照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確定的原則,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組織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專家庫,報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專家庫主要由醫學、葯學、葯物經濟學、葯品監管、葯品生產供應管理、醫療保險管理、衛生管理和價格管理等方面專家組成,負責國家基本葯物的咨詢和評審工作。
第八條國家衛生計生委會同有關部門起草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工作方案和具體的遴選原則,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後組織實施。制定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程序:
(一)從國家基本葯物專家庫中,隨機抽取專家成立目錄咨詢專家組和目錄評審專家組,咨詢專家不參加目錄評審工作,評審專家不參加目錄制訂的咨詢工作;
(二)咨詢專家組根據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對納入遴選范圍的葯品進行技術評價,提出遴選意見,形成備選目錄;
(三)評審專家組對備選目錄進行審核投票,形成目錄初稿;
(四)將目錄初稿徵求有關部門意見,修改完善後形成送審稿;
(五)送審稿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後,授權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發布。
第九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在保持數量相對穩定的基礎上,實行動態管理,原則上3年調整一次。必要時,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同意,可適時組織調整。調整的品種和數量應當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我國基本醫療衛生需求和基本醫療保障水平變化;
(二)我國疾病譜變化;
(三)葯品不良反應監測評價;
(四)國家基本葯物應用情況監測和評估;
(五)已上市葯品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
(六)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第十條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品種,應當從國家基本葯物目錄中調出:
(一)葯品標准被取消的;
(二)國家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撤銷其葯品批准證明文件的;
(三)發生嚴重不良反應,經評估不宜再作為國家基本葯物使用的;
(四)根據葯物經濟學評價,可被風險效益比或成本效益比更優的品種所替代的;
(五)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認為應當調出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的調整應當遵循本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九條的規定,並按照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程序進行。屬於第十條規定情形的品種,經國家基本葯物工作委員會審核,調出目錄。
第十二條國家基本葯物目錄遴選調整應當堅持科學、公正、公開、透明。建立健全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標准和工作機制,科學合理地制定目錄。廣泛聽取社會各界的意見和建議,接受社會監督。
第十三條中葯飲片的基本葯物管理暫按國務院有關部門關於中葯飲片定價、采購、配送、使用和基本醫療保險給付等政策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鼓勵科研機構、醫葯企業、社會團體等開展國家基本葯物循證醫學、葯物經濟學評價工作。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家衛生計生委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Ⅶ 國家基本葯物制度的內容

國家發改委有關負責人介紹,未來政府舉辦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將全部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其他各類醫療機構也都必須按規定優先使用基本葯物。他介紹,2009年發布的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包括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和其他醫療機構配備使用兩個部分。已公布的《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基層醫療衛生機構配備使用部分)》(2009版),包括化學葯品、中成葯共307個葯品品種。對於中葯飲片部分,頒布國家葯品標準的中葯飲片為國家基本葯物,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國家基本葯物目錄(其他部分)》是目錄基層部分的擴展,將配合公立醫院改革試點盡快制定出台。
黨的十七大報告中提出「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保證群眾基本用葯」的要求。建立國家基本葯物制度,應在葯品生產、流通、使用、價格管理、報銷等方面完善相關制度和機制,保證群眾能夠獲得基本用葯。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完善國家基本葯物目錄管理。圍繞公共衛生和人民群眾常見病、多發病和重點疾病,以及基本醫療衛生保健需求,積極組織開展以循證醫學證據為基礎的葯品成本效益和葯物經濟學等分析評估,遴選國家基本葯物,保證人民群眾基本用葯。
(2)建立基本葯物生產供應保障機制。加強政府宏觀調控和指導,積極運用國家產業政策,引導科研機構及制葯企業開發並生產療效好、不良反應小、質量穩定、價格合理的基本葯物,避免低水平重復生產和盲目生產。完善基本葯物生產供應保障措施,採取各種措施,保證基本葯物正常生產供應。
(3)建立基本葯物集中生產配送機制。鼓勵葯品生產企業按照規定採用簡易包裝和大包裝,降低基本葯物的生產成本;引導基本葯物生產供應的公平有序競爭,不斷提高醫葯產業的集中度;建立基本葯物集中配送系統,減少基本葯物流通環節。
(4)建立醫療機構基本葯物配備和使用制度。根據診療范圍優先配備和使用基本葯物,制定治療指南和處方集,建立基本葯物使用和合理用葯監測評估制度,加強臨床用葯行為的監督管理,促進葯品的合理使用。
(5)強化基本葯物質量保障體系。加強基本葯物質量監管,強化醫葯企業質量安全意識,明確企業是葯品質量第一責任人,督促企業完善質量管理體系,建立基本葯物質量考核評估制度,嚴格生產經營管理,保證公眾用葯安全。
(6)完善基本葯物支付報銷機制。政府衛生投入優先用於基本葯物的支付,不斷擴大醫療保障覆蓋范圍,逐步提高基本葯物的支付報銷比例,提高公眾對基本葯物的可及性。
(7)完善基本葯物的價格管理機制。完善基本葯物價格形成機制,健全基本葯物價格監測管理體系,降低群眾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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