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幹部制服
Ⅰ 中國幹部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1)黨管幹部原則 黨管幹部原則,即只有中央及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才擁有處理幹部管理及其相關事務的權力。這是中國幹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黨管幹部也是中國共產黨幹部管理的根本原則。幹部管理的基本體制是分部分級管理。中國共產黨管理全國幹部的核心是幹部任免權。幹部調配是中國共產黨黨管幹部的一個重要方面。 (2)幹部錄用 幹部錄用,即按照一定的原則,採取一定的方式吸納幹部的制度。它是整個幹部隊伍的「進口」,直接關繫到幹部的數量和質量,是幹部人事管理的主要環節。 錄用幹部按照「德才兼備」的原則, 「實行公開招考、自願報名、堅持考試、德智體全面衡量、擇優錄用」的辦法。 幹部錄用的渠道主要有考試錄用,轉業軍人、大中專畢業生錄用,從企事業、工廠和農村吸收,培訓錄用等。 (3)幹部任用制度 幹部任用制度,即用人單位根據一定的條件與標准,遵循特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方式,合理使用工作人員的制度。中國幹部任用制度的方式主要包括:考任、選任、委任、聘任。 (4)鑒定考核制度 鑒定考核制度,是指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的、在幹部錄用提拔過程中進行的、對幹部的正式評價制度。 幹部鑒定必須考核堅持德才兼備原則,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德」主要包括政治品質、思想作風和職業道德等內容;「能」主要是指公務員從事本職工作的業務知識和工作能力;「勤」主要是指公務員的工作態度和勤奮敬業的表現,包括工作積極性、紀律性、責任感、出勤率等內容;「績」就是公務員的工作成績和實際貢獻,即完成工作的數量、質量、效益和貢獻。 鑒定考核可以採用公開或秘密的方式,主要由中國共產黨組織部門和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的組織做出。
Ⅱ 中國幹部級別職稱有哪些
中國幹部級別職稱有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八條,公務員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九條,公務員職級在廳局級以下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的職級序列,根據本法由國家另行規定。
(2)中國幹部制服擴展閱讀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條,各機關依照確定的職能、規格、編制限額、職數以及結構比例,設置本機關公務員的具體職位,並確定各職位的工作職責和任職資格條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一條,公務員的領導職務、職級應當對應相應的級別。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與級別的對應關系,由國家規定。
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職務與職級的對應關系,公務員擔任的領導職務和職級可以互相轉任、兼任;符合規定資格條件的,可以晉升領導職務或者職級。
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領導職務、職級及其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公務員在同一領導職務、職級上,可以按照國家規定晉升級別。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三條,錄用擔任一級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級層次的公務員,採取公開考試、嚴格考察、平等競爭、擇優錄取的辦法。民族自治地方依照前款規定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四條,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公務員的錄用,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地方各級機關公務員的錄用,由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必要時省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授權設區的市級公務員主管部門組織。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五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應當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政治素質、工作能力、文化程度和任職經歷等方面的條件和資格。公務員領導職務應當逐級晉升。特別優秀的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按照規定破格或者越級晉升。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六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動議;
(二)民主推薦;
(三)確定考察對象,組織考察;
(四)按照管理許可權討論決定;
(五)履行任職手續。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七條,廳局級正職以下領導職務出現空缺且本機關沒有合適人選的,可以通過適當方式面向社會選拔任職人選。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八條,公務員晉升領導職務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行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四十九條,公務員職級應當逐級晉升,根據個人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任職資歷,參考民主推薦或者民主測評結果確定人選,經公示後,按照管理許可權審批。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五十條,務員的職務、職級實行能上能下。對不適宜或者不勝任現任職務、職級的,應當進行調整。公務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按照規定程序降低一個職務或者職級層次任職。
Ⅲ 中國官員選拔制度
1.以血緣關系的親疏遠近為選官標準的世卿世祿制
世卿世祿制度是社會發展都一定階段的必然結果,是一種歷史的進步。王室、貴族憑借宗法的血統世代承襲著高爵顯職,從而控制整個奴隸社會的統治權。一方面,世襲制不僅「造成」了國家的出現,而且相伴產生了奴隸制,在人類歷史上採用了奴隸制,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另一方面,世卿世祿制排除了國家官吏的正常更新和交替,任人唯親,對後來的官吏選任制度帶來了許多消極影響,最終,隨著奴隸制的崩潰,這種選官制度走向死胡同。
2、「無功不受祿」的軍功爵制
春秋戰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代表人物在實踐中日益認識到世卿世祿制的弊端,選擇繼承人已開始突破嫡長子繼承的舊制,注意任用賢能。加上各諸侯國為爭奪霸主地位,展開了激烈的競爭,軍功爵制正是在這樣的歷史背景下產生的,它是根據戰場上殺敵多少、戰功之大小而賞給爵位,立功任官。這在一定程度上否定和沖擊了世襲制。
3、以舉薦為主要方式的選官制—察舉徵辟制和九品中正制
察舉徵辟制是察舉制和徵辟制的合稱。所謂察舉,就是皇帝下詔公開徵求人才,由三公、九卿國相等將本人發現或鄉閭評議的出眾人才向朝廷推薦,經過一定形式的考核,授予官職。所謂徵辟,是指皇帝下詔聘請全國特別有名望的人士入朝參政,被徵召者多為德高望重的飽學之士。察舉制是中國古代歷史上一種比較進步的選官制度,君主在全國范圍內公開、大規模地舉薦賢能、選拔官吏,同時對那些賢人採取適當的方法加以考試,擇優錄用。它的實施,對鞏固封建統治起到了巨大的作用,擴大了統治階級的選官范圍,增加了中小地主做官的機會,保證了國家對官吏的需求。
九品中正制,實際上是一種發展了的察舉制。「中正」即公正之意,設立中正就是由中央政府挑選各地有名望,品行端正的官員做「中正」。有中正們負責推薦人才加品評後分成九個等級,按等級擇「上」錄用的原則從中選拔官吏。通過這項制度,政府把同自己對立的力量轉變為自己所利用的力量,不僅控制了輿論,而且了解了士人的情況,使封建國家的選官工作得以較為順利地進行。
但是,總地來說,其是一種極為腐朽的制度,主要表現在:其一,重家世,輕才德,堵塞了任用賢才的道路;其二,高級士族把持選舉,徇私枉法,擾亂吏治;其三,人人望品,不擇手段。
4、實行公開考試,擇優選官的科舉制
科舉制是我國古代歷時最長、影響最大的一種官吏選拔制度,從隋代開始實行,經歷了1300多年的時間。科舉制克服了魏晉南北朝時期選拔官吏只看門
第,不看才能的弊端,注重真才實學,向地主階級各階層敞開了入仕的大門,同時也將選拔任用管理的權利集中到了中央。
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經過唐宋的發展、完善之後,到明清時期開始出現僵化和衰朽的趨勢。原因如下:其一,考試程序過於繁瑣,使廣大知識分子成了科舉制的犧牲品;其二,考試形式刻板,考試內容僵化;其三,考試舞弊日益嚴重,考卷並不能反映出考生的真實水平。
科舉制內容豐富,影響深遠。對我國當前進行的人事制度改革,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Ⅳ 中國的幹部分多少級別
村長也算幹部,屬非領導職務。副鄉長(鄉科級副職)為領導職務最低級。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主席等)、國家級副職(國家副主席等)、省部級正職(省長等)、省部級副職(副省長等)、廳局級正職(廳長,地級市長等)、廳局級副職(副廳長等)、縣處級正職(縣長等)、縣處級副職(副縣長等)、鄉科級正職(鄉長等)、鄉科級副職(副鄉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三章 職務與級別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公務員職位分類制度。
公務員職位類別按照公務員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本法,對於具有職位特殊性,需要單獨管理的,可以增設其他職位類別。各職位類別的適用范圍由國家另行規定。
第十五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設置公務員職務序列。
第十六條 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企業。國家對國有企業的幹部管理放權、放開了。其他企業國家更不會介入。
Ⅳ 中國幹部級別如何劃分越詳細越好
中國幹部行政級別
正省級幹部(正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
部隊正軍職幹部(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
副省級幹部(副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部隊副軍職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
正廳級幹部(地市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各地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無錫市市長)
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
註:以上為高級幹部
副廳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長、江寧區區長)
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蘇州市副市長)
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正處級幹部(縣團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沈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濱海縣縣長)
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
副處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長、張家港市副市長)
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
正科級、副科級幹部略
註:
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幹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幹部
按例,高級幹部在60或65歲以後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
正省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巡撫與布政使,為從二品
副省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按察使,為正三品
正廳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府,為從四品
副廳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同知,為正五品
正處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縣,為正七品
副處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縣丞,為正八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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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不詳 僅供參考
Ⅵ 中國的官員分級制度
職務與級別的對應關系是: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Ⅶ 中國共產黨幹部管理的根本原則是什麼
中國共產黨幹部管理的根本原則是黨管幹部原則。
黨管幹部原則其主要制度及內容包括:
黨管幹部原則,即只有中共中央及黨的各級地方委員會才擁有處理幹部管理及其相關事務的權力。這是中國幹部人事制度的根本原則和基本制度。 黨管幹部也是中國共產黨幹部管理的根本原則。
幹部管理的基本體制是分部分級管理。「分部管理」,就是在中共中央和各級黨委的組織部統一管理下的中央和中共黨委的各部分骨幹部的制度。「分級管理」,就是在中央和各級黨委之間建立分工管理各級幹部的制度。
中共管理全國幹部的核心是幹部任免權。中共任免幹部的形式有四種:第一,中共直接任免;第二,中共推薦,人大任免,第三,中共推薦,政府任命;第四,在實行經理(廠長)負責制的企業,實行黨委失推薦或廠長提名,經企業黨政領導集體決策後,由廠長任免。
幹部調配:中共黨管幹部的一個重要方面。幹部調配是指幹部管理部門通過改變幹部的隸屬關系或工作關系,重新確定其工作崗位和職務的過程。幹部調配工作由各級黨委和政府人事部門共同負責。
幹部錄用:即按照一定的原則,採取一定的方式吸納幹部的制度。它是整個幹部隊伍的「進口」,直接關繫到幹部的數量和質量,是幹部人事管理的主要環節。
幹部任用:即用人單位根據一定的條件與標准,遵循特定的原則,運用一定的方式,合理使用工作人員的制度。中國幹部任用制度的方式主要包括四種:考任;選任;委任;聘任。
鑒定考核:即依據一定的原則和標准,對幹部的政治品行、工作能力、工作態度和實際貢獻等進行考察與評價的制度。幹部鑒定考核必須堅持德才兼備原則,考核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四個方面。鑒定考核可以採用公開或秘密的方式,主要由中共組織部門和被鑒定人所在單位的組織做出。
Ⅷ 中國的官銜制度
秦朝後為三公九卿制,西漢時後為九品中正制,隋朝後為三省六部制,明朝後改三司六部制,清朝為八旗制。
Ⅸ 中國的幹部和公務員的制度怎樣
我國國家公務員制度是根據我國的國情建立的,同時又改革了傳統的人事制度的弊端,因此它既不同於西方文官制度,也不同於我國傳統的人事管理制度。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總則中,明確規定「國家公務員制度貫徹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的基本路線。」
這說明我國公務員制度是黨的組織路線,而西方文官不得參加黨派活動,不得帶有政治傾向。
條文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四條公務員制度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貫徹新時代中國共產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
第五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依照法定的許可權、條件、標准和程序進行。
第六條公務員的管理,堅持監督約束與激勵保障並重的原則。
第七條公務員的任用,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突出政治標准,注重工作實績。
相關法律法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規定:
第十三條公務員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年滿十八周歲;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四)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七)法律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四條公務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忠於憲法,模範遵守、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自覺接受中國共產黨領導;
(二)忠於國家,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
(三)忠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接受人民監督;
(四)忠於職守,勤勉盡責,服從和執行上級依法作出的決定和命令,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履行職責,努力提高工作質量和效率;
(五)保守國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六)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守法治,遵守紀律,恪守職業道德,模範遵守社會公德、家庭美德;
(七)清正廉潔,公道正派;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五條公務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獲得履行職責應當具有的工作條件;
(二)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免職、降職、辭退或者處分;
(三)獲得工資報酬,享受福利、保險待遇;
(四)參加培訓;
(五)對機關工作和領導人員提出批評和建議;
(六)提出申訴和控告;
(七)申請辭職;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以上內容參考: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Ⅹ 中國現在官員的等級制度是怎麼樣的
政府官員職位級別 省:部級--省委書記,省長,省人大主任,省政協主席等
市:廳級--市委書記,市長,市人大主任,市政協主席,省級部門的廳長如衛生廳廳長,教育廳廳長,司法廳廳長等
縣:處級--縣(區)委書記,縣(區)長,縣(區)人大主任,縣(區)政協主席,市級部門的處長如市衛生局局長,市教育局局長等
鎮:科級--鎮書記,鎮長等都是科級,還有縣的局長,如縣衛生局局長,教育局局長等等正部,副部。正廳,副廳。正處,副處。正科,副科
簡單地說在我國實行的是大公務員制度,所以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工作人員都是公務員。
1、正國級:政治局常委
2、副國級:政治局委員,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全國政協副主席,國務委員,中央軍委委員,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查長
3、正省部級:一般的省、自治區、的書記(除直轄市自治區外的兼任人大主任),省長(自治區主席),省政協主席,直轄市市長,國務院下屬各部,局,署,委一把手,還有中央直屬機關的某些副職也是正部級,如中組部副部長
4、副省部級:各省,直轄市,自治區的黨委中的常委,國務院下屬各部,局,署,委副職
5、正市廳局級:地級市書記,人大主任,市長,政協主席,廳長,司長,等等
6、副市廳局級:略
7、正縣處級:縣(區)委書記,人大主任,縣(區)長,縣(區)政協主席,地級市下屬的局長等等
8、副縣處級:略
9、正科級:也就是鄉鎮一級的領導,及各機關里的主任科員等等
10、副科級:略正省級幹部(正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正職幹部(如教育部部長、國家發改委主任)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省長、天津市市長)
部隊正軍職幹部(如江蘇省軍區司令員、12軍軍長)
副省級幹部(副部級幹部):
國務院各部委副職幹部(如公安部副部長、國家體育總局副局長)
國務院部委管理的國家局正職幹部(如國家文物總局局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安徽省副省長、重慶市副市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市長)
部隊副軍職幹部(如浙江省警備司令部副司令、31軍副軍長)
正廳級幹部(地市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正職幹部(如教育部社會科學研究與思想政治工作司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正職幹部(如河北省交通廳廳長,北京市財政局局長)
各副省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寧波市副市長)
各地級市政府正職幹部(如無錫市市長)
部隊正師職幹部(如1軍後勤部部長、34師政委)
註:以上為高級幹部副廳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副職幹部(如人事部人才流動開發司副司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副職幹部(如黑龍江省建設廳副廳長、上海市文化局副局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南京市教育局局長、江寧區區長)
各地級市政府副職幹部(如蘇州市副市長)
部隊副師職幹部(如35師副政委、179旅旅長)
正處級幹部(縣團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農業部種植業管理司經濟作物處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正職幹部(如江蘇省科技廳農村科技處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沈陽市衛生局副局長、浦口區副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正職幹部(如揚州市勞動局局長、濱海縣縣長)
部隊正團職幹部(如105團政委)
副處級幹部:
國務院部委各司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農業部獸醫局防疫處副處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廳局所屬處室副職幹部(如江蘇省教育廳人事處副處長)
副省級市所屬各局處室及區縣各局正職幹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處處長、玄武區衛生局局長)
地級市所屬各局及各區縣政府副職幹部(如鎮江市民政局副局長、張家港市副市長)
部隊副團職幹部(如105團參謀長)
正科級、副科級幹部略註: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醫院等事業單位,其各級幹部參照政府各級幹部待遇,但不具有行政級別,不屬於公務員編制
政府各級幹部如為上一級黨委常委,則其行政級別升一級。如張家港市市長為正處級幹部,若為蘇州市市委常委,則為副廳級幹部
按例,高級幹部在60或65歲以後往往調往相應級別的人大、政協擔任領導職務,俗稱「退居二線」
正省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巡撫與布政使,為從二品
副省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按察使,為正三品
正廳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府,為從四品
副廳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同知,為正五品
正處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知縣,為正七品
副處級幹部約略相當於清代之縣丞,為正八品政府官員職位級別從上至下:
(一)國務院總理:一級;
(二)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三)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四)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五)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六)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七)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八)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九)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十)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十一)科員:九至十四級;
(十二)辦事員:十至十五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