迴避制服人員有哪些
① 在刑事訴訟中適用迴避的人員有哪些
刑訴中迴避人員有以下三類:
1、自行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在訴訟過程中遇到法定迴避情形時,主動要求退出刑事訴訟活動。這一規定利用公安司法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自律意識,要求符合法定迴避情形的公安司法人員自覺退出訴訟活動。(《刑事訴訟法》第28條)
2.申請迴避,是指案件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認為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具有法定迴避情形,而向他們所在的機關提出申請,要求他們迴避。申請迴避權是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注意:申請迴避權只賦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能擅自擴大到其他親屬。(《刑事訴訟法》第28條)
3.指令迴避,是指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等遇到法定的迴避情形沒有自行迴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迴避,法院、檢察機關、公安機關等有關組織或行政負責人有權作出決定,令其退出訴訟活動。指令迴避是迴避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對自行迴避和申請迴避的必要補充,也是一種監督。
② 刑事迴避制度適用的人員包括哪些
您好:
迴避的適用人員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的迴避情形下應當迴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的范圍。只有屬於這一范圍內的人員才需要自行主動迴避,或者被當事人等申請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范圍相當廣泛,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檢察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迴避,參照檢察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檢察委員會委員是否屬於迴避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案件處理結果有重要影響,從維護司法公正出發,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納入檢察人員范圍依法迴避。
③ 刑事訴訟迴避制度適用的人員包括哪些
法律咨詢律師解答:迴避的適用人員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的迴避情形下應當迴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的范圍。只有屬於這一范圍內的人員才需要自行主動迴避,或者被當事人等申請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范圍相當廣泛,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檢察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迴避,參照檢察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檢察委員會委員是否屬於迴避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案件處理結果有重要影響,從維護司法公正出發,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納入檢察人員范圍依法迴避。
④ 有權提出迴避的人有哪些
民訴中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提出。
迴避制度是指審判人員或其他有關人員遇到法定情況不得參加案件的審理或者有關訴訟活動的制度。我國民事訴訟法中規定有自行迴避和申請迴避兩種方式。
我國民事訴訟法么四十五條規定:「審判人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須迴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迴避:(一)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得害關系;(三)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的公正處理的。」因此,只要審判人員有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規定之一的,當事人便可以申請其必須迴避。審判人員如果發現自己有以上情形,也應自行迴避。
刑事訴訟中只有訴訟當事人才有權利申請迴避。
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審判,有權申請審判人員迴避。
審判人員認為自己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有其他關系,應當申請迴避。
前兩款規定,適用於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迴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迴避,由院長決定;其他人員的迴避,由審判長決定。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
⑤ 在刑事訴訟中適用迴避的人員有哪些
迴避的適用人員是指在法律明確規定的迴避情形下應當迴避的公安司法人員的范圍。只有屬於這一范圍內的人員才需要自行主動迴避,或者被當事人等申請迴避。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8條和第31條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有關解釋的規定,適用迴避制度的人員范圍相當廣泛,包括: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以及參與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人民陪審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司法警察、勘驗人員、執行員和法院中其他占行政編制的工作人員。其中審判人員指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審判員、助理審判員。檢察人員是指各級人民法院檢察官、書記員、司法行政人員和司法警察。人民檢察院聘請或者指派的翻譯人員、司法鑒定人員、勘驗人員在刑事訴訟過程中的迴避,參照檢察人員迴避的有關規定執行。對於檢察委員會委員是否屬於迴避范圍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一般認為,檢察委員會委員對案件處理結果有重要影響,從維護司法公正出發,檢察委員會委員應當納入檢察人員范圍依法迴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