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制服保障
①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健全什麼體系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內容如下:
1、將「適應社會發展」作為本區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
2、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准,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使法律援助覆蓋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體,惠及更多困難群眾」。
3、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規定農村「五保」對象、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領取設區的市、縣(市)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證的職工、依靠撫恤金生活的人員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對事項范圍不再作具體限制。
4、方便申請人開具經濟狀況證明。結合工作實際,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工作單位也可以為申請出具經濟狀況證明。
5、建立律師值班制度。對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重點提出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設立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工作室」。
6、開展法律援助律師參與申訴案件代理試點。
7、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是健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際步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義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2、法律援助制度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律師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
② 如何建立法律援助制度與有關社會救助,司法救助制度的銜接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是指政府依據《法律援助條例》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對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當事人,為其指派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司法制度。我國司法救助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對於民事、行政案件中有充分理由證明自己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但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實行訴訟費用的緩交、減交或免交。這兩種制度均是國家為了保障公民平等的實現法律所賦予的權利而建立的一種司法保障制度。
一、二者的主要區別:
1、產生的社會背景不同。
依法治國方略的確立,社會主義法制的不斷健全完善是法律援助制度產生的社會基礎;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化和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健全完善,提出了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客觀要求;審判方式的改革是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現實需要;律師制度的不斷深化改革,是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契機。司法救濟制度的產生是伴隨著法律援助制度的進度而隨之產生和發展起來的。
2、實施的主體不同。
法律援助的實施主體是各級政府依據《法律援助條例》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而司法救助的實施主體是人民法院。
3、實施的具體內容不同。
司法救助僅是訴訟立案許可的程序性行為。而法律援助是對弱勢群體的救助是全過程的幫助、支持。無論是訴前大量調查取證,還是訴訟進行的舉證、質證等抗辯行為,都是要讓弱勢群體實現權益的最終兌現,這些都離不開法律援助工作者的努力。
4、援助對象范圍不同。
司法救助的對象和范圍僅限於民事、行政案件經濟確有困難的原告當事人。而法律援助對象不但包括上述案件原告當事人,而且包括經濟確已困難的民事被告當事人,同時,還包括刑事案件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中確因困難無錢請律師的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法定應為其指定辯護的被告人。另一方面,在各類非訴訟領域、公證事項中的經濟困難者因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均可申請法律援助。
5、執行的法律制度體系不同。
司法救助的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有關訴訟收費的規定,以及《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屬程序方面的法律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而法律援助執行依據是《法律援助條例》、《刑事訴訟法》《律師法》及地方人大的和各級政府規章,以及司法部行業主管部門規章。因此,法律援助執行的法律制度體系不但有程序法上的規定,而且有實體法的依據,不但有國家立法規范,而且有地方立法規范保障,不但有行業部門規章,而且有地方政府規章,其依據更全面更詳細。
6、援助隊伍數量和機構網路不同。
司法救助因為是立案收費減、免、緩審查許可,無須投入人力、物力,因此,司法救助沒有亦不需要有專職機構和專職隊伍,只是告知法院立案室(庭)照章執行司法援助的規定即可。而法律援助不但有國家至省、市、縣、及一些鄉鎮的專職援助隊伍和機構,而且有廣大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社區,以及工會、青年團、婦聯、殘聯等社團組織法律援助分支機構的人員參與,同時還有高等院校社團法律援助組織自願參與。法律援助覆蓋面廣,機構網路延伸到社會各個方面。
二、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實施過程中的問題。
1、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未能達到互免審查。
我國《法律援助條例》第五條規定,法律援助機構負責受理、審查法律援助申請、指派或安排人員為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公民提供法律援助。而司法救助的審批權在受訴法院。2005年11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聯合下發了《關於民事訴訟法律援助工作的規定》,明確規定當事人以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為依據,向人民法院申請司法救助的,人民法院不再審查其是否符合經濟困難標准,應當直接做出給予司法救助的決定。
人民法院依據法律援助機構給予法律援助的決定,准許受援的當事人司法救助的請求的,應當先行對當事人作出緩交訴訟費用的決定,待案件審結後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訴訟費用的負擔。這個規定建立了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互免審查機制。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受地方財政體制限制,法院的通常做法是為援助對象緩交訴訟費用,大部分當事人得到了法律援助,卻因交不起訴訟費而無法進入訴訟程序,使法律援助陷入尷尬的境地。
2、法律援助與司法救助的范圍不能滿足當事人的需要。
從受案范圍來看,法律援助受案范圍比司法救助的范圍廣得多。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定,法律援助的范圍不僅包括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還包括非訴訟案件,例如因勞動
報酬、工傷賠償引起的仲裁糾紛,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救助規定》,法院實施司法救助的范圍僅限於民事糾紛和一小部分行政案件。根據《人民法院訴訟收費辦法》規定訴訟費用除包括案件受理費外,還包括勘驗、鑒定、公告、翻譯費,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申請執行費用等。實踐中,法院對當事人的司法救助申請,只對受理費緩交、減交、免交申請進行審批,而對其它訴訟費用申請,因這些費用並非由法院收取,因此也無法實施司法救助。通過近幾年來的工作實踐,大部分需要援助的對象是因為突發性事件,使家庭陷入經濟困難而需援助,如工傷,交通事故、醫療事故賠償等,當事人在承擔了高昂的醫療費用情況下,往往已無力承擔律師費、訴訟費及傷殘鑒定費用,使這一矛盾更加突出。
三、解決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實施過程中存在問題的建議:
1、建議將法律援助制度與司法救助制度合二為一(包括勞動仲裁),制定全國統一的司法救助法。
2、明確政府是實施司法救助的責任主體。
3、建議將司法救助的范圍重新做出科學的規定。
4、建立司法救助經費保障機制,保障司法救助事業不斷發展。
③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 包括哪些內容
一、完善法律援助制度主要內容如下:
1、將「適應社會發展」作為本區域法律援助工作的基本原則之一。
2、放寬法律援助經濟困難標准,降低法律援助門檻,使法律援助覆蓋人群逐步拓展至低收入群體,惠及更多困難群眾」。
3、擴大法律援助事項范圍:規定農村「五保」對象、社會福利機構中由政府供養的人員、無固定生活來源的重度殘疾人、正在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員、領取設區的市、縣(市)總工會發放的特困證的職工、依靠撫恤金生活的人員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申請法律援助的,對事項范圍不再作具體限制。
4、方便申請人開具經濟狀況證明。結合工作實際,明確村(居)民委員會、工作單位也可以為申請出具經濟狀況證明。
5、建立律師值班制度。對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方面重點提出了要「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師制度,設立法律援助律師值班工作室」。
6、開展法律援助律師參與申訴案件代理試點。
7、完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
二、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要意義:
建立和實施法律援助制度,是加強社會主義民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的客觀要求,是健全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的重要內容和實際步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法律措施,其意義主要包括一下幾個方面:
1、法律援助制度體現了國家對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的切實保障,有利於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憲法原則。
2、法律援助制度為訴訟當事人提供平等的司法保障,有利於實現司法公正。
3、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律師法律制度。
4、法律援助制度有利於健全和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保障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和和諧社會建設。
④ 什麼是法律援助建立這一制度的意義是什麼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下列情況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普通
一、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七、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詢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八、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九、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十、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十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二)刑事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
法律援助是一項扶助貧弱、保障社會弱勢群體合法權益的社會公益事業,也是我國實踐依法治國方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舉措。黨中央、國務院對法律援助工作十分重視,國家「十五」計劃綱要將「建立法律援助體系」確定為「十五」社會發展目標,黨的十六大明確提出「積極開展法律援助」,並作為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的重要內容。《法律援助條例》的頒布實施和「為實現公平和正義 法律援助在中國」大型公益活動的開展,標志著我國法律援助工作在廣度和深度上有了新的拓展和突破。
在當前的中國,仍然還有一批由於自然、經濟、社會和文化方面的低下狀態而難以像正常人那樣化解社會問題造成的壓力,陷入困境,處於不利社會地位的人群或階層,這也就是所謂的弱勢群體。作為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法律援助通過向這些缺乏能力、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法律幫助,使他們能平等地站在法律面前,享受平等的法律保護。法律援助制度是人類法制文明和法律文化發展到一定階段的必然產物,是國家經濟、社會文明進步和法治觀念增強的結果。用法律的手段幫助人民群眾解決訴訟難的問題,是當前我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大背景下的必然選擇,是促進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
一、法律援助的重要戰略意義
法律援助在政府保障公民合法權益、發展社會公益事業,實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健全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保障人權等方面有著極為重要的作用。其戰略意義則主要體現在以下幾點:
第一,法律援助是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具體體現。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落實黨的十六大「積極開展法律援助」要求的具體體現。「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本質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胡錦濤總書記在「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理論研討會上的講話中指出「實現人民的願望、滿足人民的需要、維護人民的利益,是『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根本出發點和落腳點」。貫徹落實「三個代表」重要思想,就是要把關心群眾生活、代表群眾利益落實到解決具體問題上,特別是要關心困難群眾的疾苦,為困難群眾謀利,為他們解決好沒有錢請律師、打官司難的問題。開展法律援助體現了我們黨和政府誠心誠意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心繫群眾利益,關心群眾疾苦,努力排憂解難,合乎民意,順乎民心。
第二,法律援助是依法治國得以實現的有力保證。依法治國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人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得到了黨的十五大、十六大報告的認可和憲法的確認。依法治國就是廣大人民群眾在黨的領導下,按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事務,管理經濟文化事業,管理社會事務,保證國家各項工作都依法進行,逐步實現社會主義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改變而改變,不因領導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變而改變。在社會主義條件下,人民主權意味著人民當家作主,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的主人。這是馬克思歷史唯物主義的基本原理。只有人民的權利得到了保障,黨的合法執政地位才能得以確認,依法執政才能得以實行。法律援助行為以憲法和法律為武器,對黨和政府的行為舉措進行監督,對立法、執法、司法和普法教育提供直接或間接的幫助,增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法律意識,維護了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保證了依法治國的順利實現。
第三,法律援助有助於夯實黨的執政基礎,鞏固黨的執政地位。黨的十六屆四中全會《決定》明確提出,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要以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核心,這是對我黨執政規律的本質認識。我們黨來自於人民、植根於人民。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區別於其他任何政黨的一個顯著標志。我們黨是在與人民群眾的密切聯系、共同戰斗中誕生、發展、壯大、成熟起來的。黨離不開人民,始終保持與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是我們黨始終充滿生機與活力的源泉所在。只有始終保持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我們黨才能始終做到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才能從人民群眾中汲取不竭的智慧和力量,才能贏得人民群眾的信任和支持,從而不斷鞏固自己的執政地位。
弱勢群體是人民群眾的組成部分,而且就我國目前情況來看,弱勢群體已成為一個規模龐大、結構復雜、分布廣泛的群體。主要是由孤、寡、殘疾、下崗、失業、農村失地、失保等人員構成。他們在維權、經濟收入、個人能力等方面都處於弱勢,共同特點就是貧困。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今天,關注弱勢群體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作為執政黨的中國共產黨,關心和幫助弱勢群體,化解弱勢群體的困難是義不容辭的責任和義務,要保證有牢固的執政地位就必須從執政的角度化解弱勢群體的困難。
法律援助的服務對象主要是弱勢群體。它是使黨能夠聽到弱勢群體的呼聲、保持上下通暢的利益表達機制。弱勢群體普遍存在不公平感、利益喪失感等心理反應,所以應該本著緩解社會心理沖突、協調不同群體間的利益關系、促進社會整合的原則,建立健全通暢的利益表達機制,廣開與人民群眾溝通的渠道,使人民群眾,特別是弱勢群體對社會問題、改革開放、利益分配等事項的建議、要求、批評等,能直接與政府有關部門對話和溝通,使他們的利益訴求得到有效表達,使他們的聲音能夠出現在政策制定者的耳畔,從而在政策制定上能夠充分考慮到他們的利益要求。通過健全的利益表達機制,可以把人們的心理和行為調控在適當的水平,逐步減少和消除人們的不安全心理,使弱勢群體的困難和壓力得到緩解和疏導,促進社會發展和公眾心態不斷成熟,社會穩定系數得到有效提高。
第四,法律援助有利於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決定》明確提出:「要適應我國社會的深刻變化,把和諧社會建設擺在重要位置,注重激發社會活力,促進社會公平和正義,增強全社會的法律意識和誠信意識,維護社會安定團結。」公平和正義是和諧社會的重要標志。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原有的利益格局發生變化,從全體人民利益一致,轉向在人民根本利益一致的前提下存在著不同群體的利益要求,利益多元化的格局已經形成。在這樣的背景下,必須充分運用法律手段,協調處理好各種利益關系之間的矛盾沖突,維護合法權益,打擊不法行為,倡導社會正義,營造社會公平。
二、當前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的問題
獲得法律援助是公民的權利,實施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盡管目前我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已經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仍然還存在著許多問題和不足,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入研究問題症結所在,探討問題解決辦法。
第一,經費嚴重短缺。
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計,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據統計,2003年全國各地法律援助財政撥款僅為1.52億元,人均法律援助經費不過一角錢,遠遠低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例如,福建省至今仍有20個縣市區的法律援助機構未收到過一分錢的專項資金。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因經費緊缺,只能抬高援助對象的「門檻」,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條件的群眾無法得到實質性的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連必要的交通、住宿補貼也給不了,還要支付各類調查費用,直接加重了律師辦案的負擔,影響了律師辦案的積極性,有些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辭職去了律師事務所,更別說吸引高素質法律人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第二,人員遠遠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師參與,但現在律師人數遠遠不夠。目前,我國僅有律師12萬多人,而美國加州的執業律師就有13萬多人,且美國律師職業人數的增長率比人口的增長速度要快5倍多;我國律師與全國人口的比例是萬分之零點九五,低於泰國、巴基斯坦等發展中國家。加上律師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執業,與援助需求呈反向分布,從而進一步加劇了供需矛盾。例如,浙江省麗水市共有113名律師,即使全部履職,按最高規定每人每年辦理3件法律援助案件計算,全市一年也只能辦理339件,但該市通過對殘疾人、低保戶等最需要援助的人數進行估算,法律援助案件需求量達1萬多件,也就是說,絕大部分案件得不到援助。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
法律援助工作應當明確一個主導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資源,盡可能使更多的困難群眾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滿足困難群眾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於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特別是與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關系較大。《條例》對涉及民事和行政訴訟的事項只規定了一個最基本的法律援助范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條例》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另外,《條例》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經濟困難標准。也就是說,各省級地方執行的法律援助范圍不得小於《條例》規定的范圍,一些經濟條件好,援助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擴大法律援助范圍,科學地制定經濟困難標准,盡可能降低門檻,使更多的公民成為法律援助對象,並做到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公民,都能獲得法律援助。但目前,這種標准仍然較高,令諸多公民難以獲得「通行證」。
第四,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憂。
現已成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縣級地方設立機構雖然基本完成,但由於經費不足或者根本沒有經費,使得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得十分有限。這個問題集中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一些省份,而我國貧困人口的分布主要在縣級地方尤其是廣大農村。因此,如何有效地開展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滿足縣級地方貧困者及其他特殊群體的法律援助需求,成為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難點。
第五,現在的法律援助主要還局限在訴訟領域,即幫人打官司。
一般僅僅將維護經濟貧困者的權益作為工作的重點,但對消費者利益保護、環境保護等公益訴訟關注不夠,甚至完全不將其作為法律援助的對象。
三、切實採取措施,將法律援助工作推向深入
法律援助制度是一項社會公益事業,是黨和政府的共同責任,必須以法治、平等、公正為基本價值取向,不斷解決法律援助工作中出現的困難和問題,大膽探索,勇於創新,採取措施,狠抓落實,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不斷發展深入。
一是要建章立制,規范程序,夯實法律援助基石。要在總結法律援助工作的基礎上,將那些好的辦法、好的工作程序,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固定下來,以規范和指導法律援助工作的實踐。
二是要明確任務,落實責任,充分發揮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作用。在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中,要因地制宜,合理組織本機構人員、律師、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和其他合法的志願者參與辦案。同時在滿足社會法律援助需求的同時,不斷積累經驗,促進法律援助案件辦理向專業化方向發展。要根據法律服務工作者的特點,規定他們應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的內容和方式,組織、引導他們在民事法律事項中,開展與其工作領域和業務能力相適應的法律援助。
三是要構築網路,理順關系,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各級人民政府及司法行政機關應當按照《條例》規定的原則和精神,採取切實措施,充分調動社會各方參與法律援助的積極性,鼓勵和支持他們以自身資源積極投身到法律援助事業中來,壯大法律援助的工作力量,不斷擴大法律援助的覆蓋面,更廣泛地滿足貧困群眾的法律援助需求。要積極探索與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社會團體參與法律援助的組織形式和方式,引導他們規范開展工作。
四是在爭取各級政府保障經費的同時,要加強宣傳,爭取社會最大程度的理解和支持。國務院頒布的《法律援助條例》是我們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重要依據,政府有關部門應當認真執行,把法律援助當作政府的責任真正地承擔起來。
綜上所述,我們不難看出,開展好法律援助工作,對於解決社會矛盾,促進司法公正和正義,維護社會的平衡與穩定都有十分重大的意義,特別是在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法律援助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
《法律援助條例》第六條對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質量作了明確規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督。」並且《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業的處罰。」但是,這並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核實的,應當終止該項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的經濟收入狀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二)案件終止審理或者已被撤銷的;(三)受援人又自行委託律師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終止法律援助的。
⑤ 法律援助制度是什麼
法律援助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是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一國的司法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1996年3月17日通過的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應當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提供辯護。"這是在我國立法史上,首次將"法律援助"明確寫入法律,是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建設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1996年5月15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對法律援助的有關內容作了專章規定。《律師法》第六章規定:"公民在贍養,工傷,刑事訴訟,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給撫恤金等方面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是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獲得法律援助。律師必須按照國家規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職盡責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這些規定明確了公民獲得法律援助的范圍和律師必須依法承擔的法律援助義務,並為今後制定法律援助的專門立法奠定了法律基礎。
目前,中國的法律援助機構已基本形成了四級組織的架構:
1、 在國家一級,建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一對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1997年5月26日,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在北京正式成立。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主要負責對法律援助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制定全國性的法律援助規章制度,中長期發展計劃和年度工作計劃,協調全國法律援助工作事宜,開展與國外法律援助團體及人士的交流活動等等工作。
同日,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成立。中國法律援助基金會的主要職責是募集、管理和使用法律援助基金,宣傳國家的法律援助制度,促進司法公正。其基金來源主要包括國內社團、企業、商社及個人的捐贈和贊助;基金存入金融機構收取的利息;購買債券和企業股票等有價證券的收益等。
2、 在省級地方,建立XX省(自治區)法律援助中心,對所轄區域內的法律援助工作實施指導和協調。
3、 在地、市(含副省級)地方,建立XX地區(市)法律援助中心,行使對法律援助工作的管理和組織實施的雙重職能。
4、 在具備條件的縣、區級地方,建立XX縣(區)法律援助中心,具體組織實施本地的法律援助工作。不具備建立法律援助機構條件的地方,由縣(區)司法局具體組織實施法律援助工作。
申請法律援助的公民必須具備兩個條件,即申請人有充分理由證明為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幫助;確因經濟困難無能力或無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
中國法律援助的三個專業實施主體是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律師主要提供訴訟法律援助(包括刑事辯護、刑事代理和民事訴訟代理等)和非訴訟法律援助;公證員主要提供公證事項的法律援助;基層法律工作者主要提供法律咨詢、代書、普通非訴訟事項的幫助等簡易法律援助。
中國法律援助有三個基本的資金來源:政府出資,社會捐贈及行業奉獻(主要指義務辦案)。
中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處於建立階段。作為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其不斷的發展和完善必將為實現依法治國方略,保障公民的基本人權和促進社會穩定發揮重要的作用。
⑥ 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因其保障人權而體現司法正義,因其救助貧困而體現社會公平。
法律援助制度,法律援助制度堅持「四統一」原則,由法律援助機構統一受理(接受)、統一審查、統一指派、統一監督,故C說法錯誤。
⑦ 論述:我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的缺陷分析。
法律援助制度在我國建立已經十年多了,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邁入了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但是,受經濟、社會、法治發展水平的限制,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實施中出現了在宣傳、經費、援助案件結構、配合協調機制、人才等方面的問題。本文就此進行了分析,並提出了在現有條件下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法律援助制度的概述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一國的司法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在過去的十幾年發揮了良好的社會作用,法律援助工作已逐步邁入了法律化、規范化的軌道。但是,受經濟、社會、法治發展水平的限制和相關因素的制約,尚未發揮出應有的作用,在實施過程中暴露出了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二、法律援助制度在實施中存在的問題
(一)法律援助「刑重民輕」現象嚴重,影響著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作用。究其原因,首先是因為刑事援助制度法律規定明確,指定辯護制度渠道通暢。而且是人民法院以審判機關的地位去要求配合工作,所以刑事援助一有法院要求,一般都會有法律援助機構的響應。而民事援助往往是受害人以個人的名義申請,且刑事被告有國家司法制度作保障,有公、檢、法三機關的執法程序和紀律要求為保證。而民事權益被侵害的弱勢群體,侵害往往使其生存都困難,如果沒有法律援助就難以有有效途徑主動向其提供保護,因此,他們的受援迫切性更大。而法律援助工作這種嚴重的「刑重民輕」現象,使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作用大打折扣。
(二)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設置簡單,人才缺乏。因為經費和重視程度等種種原因,縣市基層法律援助機構很多沒有形成日常的工作制度。法律援助機構的人員絕大多數是採用司法行政機關內調的形式配備,這些人員很多不具備系統專業的法律知識和素養,不能滿足法律援助機構大量而且類型多樣的法律咨詢和訴訟服務。而且,我國律師等法律服務人員分布極不均衡,大部分集中在經濟發達地區,弱勢群體集中的貧困地區特別是廣大農村分布很少。這些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十分困難。
(三)經費緊張而且沒有保障機制。當前的法律援助經費十分緊張,尤其是西部及一些經濟欠發達地區的基層,法律援助經費短缺更為嚴重。個別縣市甚至將法律援助機構設為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完全背離了法律援助的宗旨。《法律援助條例》雖然規定了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保障法律援助事業與經濟、社會協調發展。但是,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的為數不多,更不用說按實際需求撥付和隨經濟發展遞增了。法律援助機構很多都是年年申請打報告,然後是結果未知的等待。實際工作中要麼拖欠法律援助辦案補貼,要麼少批或不批援助案件。
(四)司法機關和勞動、社會保障等相關部門缺乏對法律援助工作的配合機制。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雖然規定了犯罪嫌疑人在被司法機關採取第一次強制措施之日起就可以獲得法律幫助,但是刑事法律援助在實際中僅限於出庭辯護。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這一重要的階段被人為省略了。偵察機關、檢查機關沒有與法律援助機構聯系的意識和機制,法律也無具體規定。很多關鍵證據的取得需要勞動和社會保障、工商、醫療衛生、鑒定等部門的支持,這些部門要麼不作為,要麼相關費用高昂,同樣缺乏與法律援助相對應的制度。
(五)宣傳工作不到位。導致的結果是,一方面政府及相關部門因為對法律援助工作缺乏深入了解而不能積極支持法律援助工作;另一方面弱勢群體對法律援助制度知之甚少,甚至不知道法律援助的存在。宣傳工作和受眾脫節,致使真正最需要法律援助的人往往沒有機會和途徑知曉法律援助制度,從而在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能通過法律援助制度得到維護。政府以及財政等相關部門對法律援助制度也只停留在概念階段,對於其社會作用、具體工作開展情況和條件、社會需求規模、經費開支和人員配置以及和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基本不知情。也就談不上有力的支持和幫助,導致法律援助工作只有司法行政機關一家支撐。
三、解決問題的對策
(一)明確民事法律援助的范圍、條件和程序。增加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批准數量,緩解刑事援助案件嚴重擠占民事援助經費的現象。各地應盡快明確《法律援助條例》中的「法律援助范圍」、「經濟困難的標准」等授權規定事項,明示並公告民事法律援助的申請范圍、條件和程序。應當逐步建立起公安機關、檢察機關與法律援助機構的聯系制度,改善法律援助人員的執業環境,幫助和支持他們完成援助任務。民事法律援助案件中,法律援助機構應會同人民法院、鑒定機構、仲裁機構等部門,制定出全部認可和統一的法律援助審批文書。工商、衛生等職能部門也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給予法律援助機構支持和幫助,建立經常性的聯系協調機制,從而真正暢通整個法律援助渠道。
(二)整頓落實基層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設,建立律師業和法律援助制度之間和各地域之間的人才共享機制。基層法律援助機構設立、經費撥付、日常工作制度和責任機制應監督落實。在法律援助機構人員無法滿足工作要求的地方,可以通過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直接協調,利用和律師業之間的人才共享,緩解目前法律援助機構的人才瓶頸。同時,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從通過國家司法考試的人員中選任人才充實到法律援助機構中,逐步解決法律援助機構人才缺乏的狀況。再者,法律援助機構應打破地域限制,建立人員共享機制,建立較大區域范圍內的律師庫或法律援助人才庫並使之聯網,區域內的各法律援助機構都可以在未完成當年援助任務的律師或法律援助人員中選派人員進行援助,以實現區域內的人才共享。
(三)建立以政府投入為主,政府投入與行業奉獻、社會贊助相結合的法律援助經費保障機制。首先應爭取政府按《法律援助條例》的規定,將法律援助經費列入財政預算,爭取中央和省級財政撥付法律援助專項經費,用於扶持貧困地區法律援助工作。其次,對每個案件辦案補助標准與實際支出要一致,也就是要保證律師等援助人員工作的無償性。第三,提高法律援助工作的影響力,號召各種社會力量進行捐助,建立法律援助基金和管理組織,按各地實際需要解決一定法律援助經費的不足。
(四)加強對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讓社會各界和弱勢群體真正了解法律援助。首先,要結合當前以人為本和倡導社會公正的執政理念,加強對政府和相關部門的宣傳,讓他們在法律援助經費撥付、工作開展、機構建立和人員編制、創造相關社會環境等方面給予重大支持,改變法律援助工作由司法行政機關一家維持的局面。同時,法律援助制度的宣傳要深入基層。最後,宣傳還要有意識地為法律援助經費的社會捐助打下基礎。
法律援助是一項意義深遠的工作,它需要各方的努力,社會各種力量的支持,才能不斷完善和發展,幫助社會弱勢群體維護其合法權益,讓法律公正更廣泛地得到體現,為中國的法治化進程發揮出應有的作用。
⑧ 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包括哪些內容
包括 加強刑事法律援助工作。注重發揮法律援助在人權司法保障中的作用,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落實刑事訴訟法及相關配套法規制度。
法律援助制度,也稱法律救助,是為世界上許多國家所普遍採用的一種司法救濟制度,其具體含義是:國家在司法制度運行的各個環節和各個層次上,對因經濟困難及其他因素而難以通過通常意義上的法律救濟手段保障自身基本社會權利的社會弱者,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它作為實現社會正義和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基本權利的國家行為,在一國的司法體系中佔有十分重要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