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制服致死
1. 雷洋死亡真相
屍檢結果有三種可能:
一是雷洋某個重要部位如心臟、頭部受到外力鈍器作用致死,若是這樣很可能是在警察抓捕時其極力反抗,遭到毆打,或已經停止反抗後,在車上遭到警察報復毆打,也有可能是跑的過程中摔倒,身體撞到路面或其它建築物。如果是這樣的鑒定結果,那麼涉案警察就存在違法犯罪的較大嫌疑,但還不能說就足以認定警察存在違法犯罪的行為,鑒於雷洋死亡之前曾強力反抗執法,並多次試圖跑離,因此即便證實雷洋系由於身體受到傷害導致死亡。屍檢結論也只能是作為一個重要證據,還必須與現場的視頻監控、目擊證人等證據結合起來綜合認定。
二是雷洋死亡系外傷合並心臟病發作所致。雷洋在抗拒警察執法試圖逃走到被警察制服,必然受到打擊,但遭擊打並非是導致其死亡的主要原因,而是雷洋高度恐懼、激動的情緒導致心臟驟停。在網上流傳的當晚視頻雖然由於夜晚看不到雷洋和警察的畫面,但仍可以隱約聽到雷洋大聲喊「幫幫忙」的聲音,那聲音非常凄厲,可以想像當時的雷洋極度恐懼,在極力反抗無果,在被制服時必然身體受到傷害,綜合上述因素,誘發其身體疾病,也並非不可能,相比而言這種可能性最大。
三是雷洋之死完全就是雷洋自身健康原因所致,也正如北京昌平警方起初所說的,雷洋由於情緒激動導致心臟病發作猝死。但這種可能性相對較小,雷洋今年才29歲,正值壯年,至少現在從已經公開的資料來看,並沒有提到雷洋有重大疾病,突然由於其自身健康原因導致死亡,而完全排除外來因素,這個需要有非常充分的證據,否則無法得出這樣的鑒定結果。
2. 見義勇為,如果我見某犯罪分子正在對受害人施暴,我將犯罪分子制服或致死,怎麼判
對重大犯罪行為的現行犯予以制止,不受防衛程度的限制,即使將犯罪嫌疑人致死您亦無罪,且是英雄。
祝好。
3. 殺人犯穿上警察的制服,跟武警談笑風生。求片名
是電視劇天不藏奸。
4. 佛山一男子被警方開槍制服,經搶救無效死亡,這件事究竟是怎樣的
廣東佛山有一個男子,他當天晚上不知道因為什麼原因,情緒十分的激動。然後手上拿著一把水果刀走在街上隨意的揮砍,並且到處找事。當地的人民群眾因為害怕,所以就及時的報告給了當地的警察局。然後警察局的一些相關的工作人員立即出動,並且趕往現場實施一些對策,並且向周圍的群眾疏散開來,和那位男子進行一個對峙。
在這個期間,警方多次勸阻,那個男子將手中的道具都放下,並且表示有什麼事情好好的商量,不要採取這種極端的方式。但是因為那個男子不聽勸告反而十分的囂張,甚至是大聲的辱罵警方的工作人員。然後後來那個男子不知道從哪裡弄出來了一輛自己改裝過的電瓶汽車,然後就沖到了警方的警車面前。並且用手中的刀具不停的攻擊警方的警車,致使前面的擋風玻璃,還有駕駛座位上那玻璃受到了很大程度的損傷,在這個過程之中,還傷到了警方的工作人員。
這件事情並不是他們的錯誤,只是想要將他成功的制服,不讓他傷害周圍的人民群眾。這件事情本身也沒有錯誤,並且在開槍之前曾經多次的警告過這個男子,是他一直不聽悔改不聽勸告的。
5. 警察制服違法人員過程中傷害到違法人怎麼辦
由違法犯罪行為人自己承擔。
警察制服違法犯罪行為人是法律法規賦予警察的權利,但是要以制止違法犯罪行為為限度,對違法犯罪行人造成傷害的,由違法犯罪行為人自行承擔。如果警察面對違法犯罪行為不採取行動制服違法犯罪行為人的,警察就會不作為,甚至瀆職。
6. 對官方懸賞通緝犯主動使用暴力手段制服,過程中使通緝犯受傷害或死亡算故意傷害嗎需要負民事賠償責任嗎
當然算故意傷害,不僅要負民事賠償責任,還有可能負刑事責任。即便是警方的通緝令,也只是要求發現通緝犯的蹤跡後,要求是通知警方,向警方提供線索。普通公民只有舉報義務,沒有執法權力。除非對方正在實施不法行為,你才可以制止,而且制止所造成的傷害要看其正在實施的不法侵害的程度。
7. 如果警察在追擊逃犯的過程中犧牲了,逃犯有法律責任嗎
警察追捕逃,屬於正常執行公務,若逃犯對周圍民眾可能存在危害,在警方鳴槍警告三槍繼續逃跑,民警有權對其擊傷,以便將其制服。在此過程中,犯罪嫌疑人死亡,警察不承擔責任。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行為沒有危害性,民警負將嫌疑人打傷至死就有一定的責任,即在能夠預見危及人身安全的狀況下未採取補救措施,導致嫌疑人死亡。
《國家賠償法》
第二條國家機關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有本法規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情形,造成損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國家賠償的權利
8. 警察在辦案時把犯罪嫌疑人打死了,要負刑事責任嗎
按照法律規定,賦予警察合法使用槍支許可權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警察法》,改法第十條規定:遇有拒捕、暴亂、越獄、搶奪槍支或者其他暴力行為的緊急情況,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使用武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條例》第九條對警察何時能使用槍支進行了規定。規定寫明,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為的緊急情形之一,經警告無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其中第三款規定:搶奪、搶劫槍支彈葯、爆炸、劇毒等危險物品,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第十款規定,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礙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暴力襲擊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此外,不是所有警察都有資格使用槍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槍支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使用槍支的人員,必須掌握槍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槍支的有關規定,保證槍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務用槍的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
9. 進了監獄,監獄獄警全部制服全被打死了穿了警察服裝出來認得出來嗎
幼稚。你打死獄警你就成了全世界通緝的要犯。你能逃出監獄,你逃不出警察的追捕。現在天眼分分鍾讓你落網
10. 警察追捕逃犯導致逃犯死亡,該負責任嗎
不需要負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2012修正)中第二章行政賠償第三條: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拘留或者違法採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強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四)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其他違法行為。
(10)警方制服致死擴展閱讀:
2018年12月30日浙江舟山發生一起交通事故,但是司機郭某並不願意等待警方來認定責任,交通事故發生後郭某駕車逃離現場。隨後相關人員報警,警方根據相關人員提供的信息找到了肇事司機的住所。
交警達到後發現門房緊逼,於是交警敲門要求郭某開門其配合調查,誰知警方敲門多時,都無人開門。於是警方加大的敲門的力度,但是不久後房門開了,房內走出一名女子大喊著救人。
原來郭某交通肇事逃逸後一路跑回家裡,他覺得事情就此結束了,可是沒想但警察竟然找到了他。因為酒駕郭某心中害怕,面對警方人員,郭某遂想到用繩子從10樓打算逃跑。
沒有經驗的郭某不慎墜樓身亡,警方經檢驗郭某的血液,其酒精含量為158mg/100ml。
郭某的死和警察之間肯定是有關系的,但是這種關系並達不到《民法》上賠錢的因果關系。警察的一系列操作合理合法,並沒有違規超出之處,郭某的的行為是自己的選擇,與警察無關。
警察的行為達不到讓郭某必須翻窗的程度。因此此事件,警察無需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