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制服押金的法律
㈠ 勞動法中,關於押金的規定是什麼樣的在第幾條
勞動部關於印發《關於貫徹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
24、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物)。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執行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有關規定的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㈡ 新勞動法關於押金的規定
可以要回,根據新《勞動合同法》規定,這類費用是不應當向勞動者收取的。
新《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還有什麼不明白可以發信息給我。
㈢ 勞動法中關於制服收費問題,急
勞動法中沒有關於制服收費問題的規定。
但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即: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的時候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在此范圍內也包括工作服的押金,保證金,都不能向勞動者收取。
但是由於制服屬勞動保護一項,至於工作期間是否收費就要看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的約定。但是如果沒有特別約定是不能收的。
㈣ 如何規避勞動合同法對收取工作服押金的法律規定
您好,現在企業由於用工形式的變化,增加了員工的流動性,有時可能發生今天公司剛發給新入公司員工的工具、工作服,第二天此員工就辭職走了,使企業非常被動,建議從以下幾點來規避此類問題:第一、公司要制定有效的規章制度,根據國家有關《勞動合同規定》,制定企業錄用、調配業務基準,對新入公司員工規范管理,這里包括:試用期的規定、未辦理(或待辦理)人事關系的規定、擔保人制度規定等等。從制度上規范公司的管理。第二、為了徹底解決用工問題,可與勞務派遣公司取得聯系,與派遣公司簽訂派遣協議對用工形式進行徹底規范,使派遣公司成為新員工的擔保人。出現問題就可對派遣公司進行追訴。如果是公司急需的專業人才,可直接辦理調入手續來減少企業的風險。第三、實行擔保人制度,如是公司內部熟人介紹,他即可成為此人的保證人。也可新入公司員工自己找擔保人為其進行擔保,並簽訂擔保協議。第四、對於公司而言,人力資源部可將此類問題下放到車間來管理,在車間建立一整套借用物品的規定。來規避公司不能收取押金的規定。
關於簽訂勞動合同不得收取抵押金的問題,勞動部1995年印發的《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通知》(勞部發[1995]309號)文件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在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勞動者收取定金、保證金(物)或抵押金」。對違反以上規定的,應按照勞動部、公安部、全國總工會《關於加強外商投資企業和私營企業勞動管理切實保障職工合法權益的通知》(勞部發[1994]118號)和勞動部辦公廳《對「關於國有企業和集體所有制企業能否參照勞部發[1994]118號文件中的有關規定請示」的復函》(勞辦發[1994]256號)的規定,由公安部門和勞動行政部門責令用人單位立即退還給勞動者本人。
因此,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和訂立勞動合同時必須守法。勞動部及地方政府一再強調在訂立勞動合同時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押金等,企業一定要看懂文件的內容,要從企業內部規章制度上多下功夫來解決此類問題。還有企業自定的職工投資入股不屬於抵押金範圍。希望對您有幫助。
㈤ 勞動法中關於押金的規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如果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收取勞動者押金的,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㈥ 法律規定單位不能收取工服押金公司應怎樣控制
首先,規范自身管理,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相關違約事項,如果再出現這種情況,可以根據員工身份證明及住址到單位注冊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進行投訴。對員工檔案進行管理,錄用員工時調入員工檔案,單位統一管理。
其次,檢查自身問題,看看單位是否沒有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工資支付地區當地最低工資標准,是否未為原公繳納社會保險,是否是只為了追求最高利潤和侵犯了勞動者合法權益。因為在追求高利潤的同時,單位就會承擔相應的風險。
最後,需要用工雙方整體道德素質的提高,這也需要社會的大環境,這需要慢慢的改善,需要用工雙方彼此的誠信,溝通。
現在已經沒有臨時工的感念了,用工即存在勞動關系,存在勞動關系就要簽訂勞動合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些都是連續的,不能少的。而且2008年1月1日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施行後,單位如果沒有和員工簽勞動合同將會承擔非常多的法律責任,比如支付勞動者兩倍工資或視同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等,建議你單位還是逐步規范自身用工行為,成立檔案管理部門或到當地區縣勞動局職業介紹中心辦理集體存檔。
在2008年1月1日前,你可以考慮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在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違約金上限參考你當地的工資支付規定。然後收取押金(其實這是違法的,希望還是能按照正常手續處理此事,單位經常出現投訴舉報案件對單位形象及員工心理會產生負面影響),這樣員工就不會輕易走了,員工要是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投訴等,你可以要求員工按合同中的違約金進行賠償。這個辦法在明年是否還能成立就不好說了,因為新法明確了違約金只能包括對培訓費及行業泄密進行賠付,但今年簽的、明年還未到期的合同是適用新法還是舊法我還不清楚。
㈦ 公司收取員工的工服押金算違法嗎
算,公司收取員工的工服押金屬於違法行為,按照法律規定應當作出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明確規定了:
第九條, 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第八十四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扣押勞動者居民身份證等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依照有關法律規定給予處罰。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並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准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者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扣押勞動者檔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拓展資料:
工作服是為工作需要而特製的服裝,也是職員統一著裝的服裝。一般是工廠或公司發放給職員統一著裝的服裝,我稱之為工作服。隨著工作服行業的不斷發展,越來越多的行業和企業都要運用到工作服。
公司統一制服基本作用:
1、樹立企業形象
2、提高企業凝聚力
3、創造獨特的企業文化
4、規范員工行為
5、工作服的分類
參考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_網路
㈧ 制服押金是否合法
法律規定,用人單位不得扣壓勞動者的證件,錢物,或將第一個月工資作為壓金扣壓!這些都是違法的。
雖說違法,但用人單位為了確保自己的利益,還是會變相扣壓的。
我勸你,既然想工作,就下點兒本錢,現在這個社會太難了。
㈨ 收取制服押金是不是違法的
無論是半年還是幾個月都好,一定要退的,如果他不給退直接去勞動局告他們。有簽合同嗎?反正一句話說,沒道理,也不合理。他們不給退就直接告他們,去勞動局OK。
祝你心想事成。
㈩ 押金的法律規定
生活中所說的押金在法律上指的是保證金的問題,關於保證金有定金和訂金之分;其中定金包括;訂約定金、成約定金、解約定金、違約定金和證約定金;當然定金和訂金雖然只一字之差但性質卻截然不同,關於定金罰則的問題簡單區分如下:1、訂金多用於承攬、服務合同,指一方先交付一筆現金給對方,以作為己方履行義務的擔保。後果有三種:A:雙方依約履行的,訂金返還交付方或抵作應付款;B:交付放違約的,訂金沒收;C:如果收受方違約,原數退還給交付方;2、定金則適用雙倍罰則了,如收受方違約雙倍返還,交付放違約定金喪失。定金是具有懲罰性質的保證
其中還有更多詳細的規定,如果還不明白可以參考民法通則關於定金的規定。
希望親親採納,你的採納是對我的支持,謝謝祝2016好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