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裝基刑
❶ 基準刑是什麼意思
在刑事訴訟中,量刑是分為很多步驟來進行的,而基準刑又是在量刑的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來確定的。那麼基準刑又到底是什麼意思呢?基準刑,刑事術語,是在不考慮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前提下,根據基本犯罪事實的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基準刑是一種刑罰。基準刑的特徵是什麼?1.基準刑是全部犯罪構成事實所應判處的刑罰;2.基準刑由量刑起點和應增加的刑罰量兩部分組成;3.基準刑體現刑罰目的對犯罪構成事實的全部需求;4.基準刑體現了犯罪構成事實所應判處刑罰量的審判經驗值。量刑步驟(1)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的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2)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3)根據量刑情節調節基準刑,並綜合考慮全案情況,依法確定宣告刑。
❷ 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量刑起點:指根據具體犯罪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法。
2基準刑:
指在不考慮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根據基本犯罪事實和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所應
判處的刑法。基準刑由量刑起點和應增加的刑罰量兩部分組成。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❸ 什麼叫相刑、相合
角度解析—0度
是一個主要的相位,指行星和行星相合時的情況。類似性質行星的相合,會增加正面的力量,例如在一個人的命盤中,木星和金星的相合,會增加一個人的幸運;但是如果是不同性質的行星相合,則會產生一些沖突及矛盾的情況,例如熱的火星和冷的土星相合;雖然彼此會抵消掉一些負面的力量,但是也會讓人產生一些沖突和不協調的情況。
合相這個相位,對於每日的運勢預測,以及將二人命盤合盤時的關系解釋上,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力。其可容許的誤差范圍是8到12度。
角度解析—30度
雖然算是一個次要的角度,只有60度一半的力量,但是在金錢方面,這個角度是非常重要的。
半調和的角度,意謂在金錢上可以獲得利益。不過,在將二人的命盤合盤時,如果出現了30的度的情況,則代表二人是可以在某一方面互相幫助,不過有時會有爭執。此相位的容許誤差是2度。
角度解析—45度
是一個次要的相位,只有沖突關系90度的一半力量,不過對於金錢方面來說,這會是一個重要的位置。
半沖突的關系意謂,金錢上會有困境出現,特別是在支出方面。在將二人的命盤合盤時,如果出現了半沖突的關系,這是表示二人會有些微的摩擦。此相位可容許的誤差范圍是2到4度。
角度解析—60度
這是個主要的相位,表示一種調和的關系。對於夫妻和朋友來說,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角度。
調和的關系表示,如果肯付出努力的話,將可以獲得成功。在一個人的命盤中,如果有許多這樣的相位,則表示此人可以經由努力,獲得成功。如果是合盤時出現這種角度,則意謂這二個人可以相輔相成。
這個角度也表示,和兄弟、親戚及朋友之間的合作關系會不錯,而且多多參與一些團體活動,可以獲得好運。這個相位的所容許的誤差范圍是2到7度。
角度解析—72度
這是西方心理占星中較常用到的相位,屬於中性相位,代表人克服困難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以及思想上的新異和創造力。
角度解析—90度
是一個沖突的位置,意謂可能會有一些障礙和不協調的情況出現。在一個人的命盤中,如果出現了許多沖突的關系,則表示在這個人的基本個性中,會有許多矛盾和沖突的情況,也就是說:此人也許表裡不一,經常口是心非。
不過,在男女的關繫上,如果將情侶的命盤合盤,出現90度的關系時,並非全然是不好的;有一種例外就是金星和火星的關系。如果男性金星和女性火星,或是女性的金星和男性的火星,形成90度的關系時,這可能表示,二人會有非常強烈的性吸引力(雖然這不一定是愛情)。
對於每日的預測來說,90度的關系表示,可能會有一些困難需要解決,或是生活中出現了一些不順利的情況,不過對於每日的運勢來說,除非是非常不利的情形,否則可能都只是一些短暫的情況。這個相位可容許的誤差范圍是5-8度。
角度解析—120度
這是一種合諧的相位,也是事情可以順利進行的位置。在一個人的命盤中,如果出現了許多合諧的關系,則會在命盤中形成一個大三角形;這意謂著,此人非常的聰明,而且能力也不錯,經由努力和奮斗,可以獲得不錯的成就。
在合盤時,如果現了120度的情況,通常是相合元素間的互補關系,例如火象和風象,水象和地象;這表示二個人在某些方面,會是非常具有協調性的伴侶,而且在溝通上,沒有任何的困難。
在每日運勢的預測時,如果出現120度的情況,這表示計劃可以順利的進行,或是可以得到一些好運及幫助。此相位的可容許的誤差范圍是4到8度。
角度解析—135度
和45度的關系是類似的,也是一種次要的位置,這是一種不太協調的角度,表示會因為某些延誤而感到不安或焦慮,不過在某些具有煽動群眾魅力的政治家命盤中,這卻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相位。
在合盤或是每日預測時,這種相位表示,雖然會有一些不安和焦慮,但只是短時間的;在人與人的關繫上則表示,沖突可以經由溝通獲得改善。這個相位可容許的誤差角度是2度。
角度解析—144度
經過短暫的135度造成的緊張與危機,潛意識中的創造性力量再一次通過「成144度」表現出來。一個人再次擁有實現個人潛能的實力,並且可以自由探索心智的極限。
因為思想已經不受先前殘留的過去的星體力量的影響,此相位影響下的人的重心更多的放在一種個人行為,並且是那種不具有很強目的性的隨興行為。如果一個個體想要發揮144度的力量,就必須仔細研究自己的星圖,找到潛意識中隱藏的這些創造力,並努力把他們提升到意識層面上來。
角度解析—150度
這是一個次要的相位,代表一種不均衡的情況,和30度是相似的。不過,這種相位對於疾病的預測而言,卻是一個重要的位置。
在解讀一個人的命盤時,如果在第二宮、第六宮、第八宮和第十一宮,出現這種相位,那麼就是定要特別注意,和此宮星座及行星所代表的相關疾病。
如果是在合盤時,二人之間的關系出現了150度的情況,那麼這意謂著慾望的不滿,或是一種宿命上的不平等關系。這個相位可容許的誤差范圍是2度。
構成150度的兩顆星,在星座二極(陰陽),三分(基本宮,固定宮,變動宮),四分性質(火土風水四象)方面沒有共同點。即使是這樣,這兩顆星仍是有著不可忽視的關聯。由於兩星十分不同,根據自然規律,它們試圖尋找平衡點,就像沖相星一樣。但是,由於它們沒有共同的性質,所以,是無法達到平衡的,結果導致能量具有擾動性,使人感到必須作出某些調整。為緩解這種壓力,兩星中的一顆會被迫以違反該星特質的方式作出反應,可想而知,這種反應是困難而又痛苦滴。但是150度也不盡相同,主要分為以下3類:
1。有些成相的星星所落星座擁有相同的守護星,例如白羊座和天蠍座同受火星守護;金牛座和天秤座同受金星守護。
2。有些是成相星星落至日點力量同等的星座(antiscia,至日點),即沿巨蟹座和摩羯座的0度軸劃分的星座,屬「軟相」,類似三合和六合;或是至日點對立(countra-antiscia,能量平衡點分別是晝與夜,沿白羊/天秤軸)的星座,屬「硬相」,類似刑相位。
3。有些是根本毫無關聯地(averse)。YOD的能量暴發通常是瞬間地。通常,我們對第一顆六合星作出迅速反應,然後,我們會等上相當長的一段時間,才對第二顆六合作出反應。釋放點,即真正適合行動的時間點,是沖頂端星,即六合的中點時。等到YOD被整合後,並且當我們知道應該何時,如何對它作出反應時,兩顆六合星會協同推動頂端星的作用調整。由於梅花和六合相位不是「行動」相位,因而YOD讓人感到的是情緒的困擾。在YOD的影響下,我們總感覺缺少了一些重要的東東,即幫助我們超越煩惱的信息,那種感覺是細微地,難過地,我們認為它不應該是醬紫滴。從積極的觀點看YOD,它在指點你,並對你說,你正處在人生的轉折點,你的生活將發生改變。比喻而言,也許你花費了許多時間去學習揣摩某名星的表演技藝,試圖替代他/她,當時機成熟的時候,你一夜成名。YOD也可能是消極滴。有YOD的人不僅有健康問題,而且重生能力也不可忽視。有時YOD使人身體不適,當你真正去看醫生的時候,這種不適卻又消失了。當YOD開始行動時,你的生活會改變。比如有人在YOD發生作用時,被診斷患有癌症;然後在YOD再次發生作用時,結婚。
角度解析—180度
這是僅次於合相的主要相位,是二行星是位於對宮時的情況。這會造成一種緊張和不協調的情況,找尋一個平衡點,則是解決這種對立關系的方法。
在一個人的命盤中,如果出現了這種情況,則表示此人必需在為人處世上,尋找一種平衡點;過與不及都會導致事情的失敗。
當合盤時出現了這種相位時,會有二種情況出現;一種是這二個人,會有一種非常強烈的吸引力(特別是指男女關繫上),而另外一種情況則是,互相看對方不順眼。解決這種關系是唯一辦法是,藉著互相的多多溝通,尋求一種動態的合諧情況。這個相位可容許的誤差范圍是6到12度。
除上述所說之外,也有人考慮將72度、144度(顯示精神支柱,精神安慰等事項)當作第三種相位。
❹ 酷刑的種類
疑神疑鬼 頭頂鑽洞
人類學家在歐洲和南美洲曾發現大量被鑽孔的頭骨,其歷史可追溯到7000至2700 年前。頭骨中的孔是由人造石器鑽出來的。專家們稱,這種儀式應用於成年男性。這種儀式雖然流傳廣泛卻極其恐怖,而且仍是人類學中最難破解的謎題之一。是什麼人做了這些事情?為什麼這樣做?或許這是史前的一種酷刑?
最近的研究表明,除了可能引起的痛苦外,這種做法還稱不上一種真正的酷刑。西班牙格拉納達(Granada)大學的研究員告訴我們,毫無麻醉的鑽孔過程序要持續大約10-15分鍾,然而大部分(據研究約佔70%左右) 頭骨被鑽孔的人卻能夠神奇地倖存下來。截至目前最能令人信服的解釋是:「頭骨鑽孔」其實是一種神秘的儀式。然而它的目的卻始終是一個謎。
中國特色 老虎凳
老虎凳是中國特有的酷刑,屬於反關節酷刑的一種。該刑常見於各類影視作品,陰險至極。受刑者雙手反綁,呈坐姿被固定在一條長凳上,大腿部位以繩索綁緊,用刑時受刑者腳下被不斷墊進磚塊,疼痛難忍。
老虎凳的作用在於牽拉受刑者腿部的關節韌帶,並造成膝關節脫臼。據史料記載,受刑者坐老虎凳一般墊上3塊磚時就會大汗淋漓,5塊磚時膝關節完全脫臼,人會昏厥。施刑者通常每加一塊磚後會暫停一會,令受難者的痛苦持續一段時間後再加重用刑力度。
女性在接受此刑時痛苦比男性更甚。他們的韌帶通常比男性柔軟,所以往往要加到6塊磚時才昏厥,有過這樣的記載:施刑者在受難者昏厥蘇醒後,將受刑者從老虎凳上解下來,再由兩個身強力壯的施刑者架著她強行跑步,以增加她膝關節的痛苦!
絕非SM 鞭撻
一直以來,鞭打是使用最廣泛的一種酷刑。用於實施鞭刑的工具,是邊緣非常鋒利的硬牛皮帶。受刑的部位主要集中在臀部以及背部——這里的肉很厚,不至於將人打死,卻絕對夠疼 。時至今日,我們知道位於亞洲的文明國家,獅城,新加坡仍然在使用鞭刑。
鞭刑的方便之處,首先在於對工具的要求不高,只要一根鞭子就好,實在沒有鞭子,柳條、繩子、皮帶、電話線等等都可以,如果是在家裡,這個范圍還能夠擴展到衣架、筷子以及書本雜志之類隨手能夠抄起的任何一件東西。比如在雜志的某編輯家裡就曾長時間使用的竹製衣架,彈性極好,絕對屬於實施鞭刑的上佳之選。
鞭刑的另一個優點在於,佔地面積不大。任何時間,任何地點,只要把犯人捆綁扎實,隨時享受用刑的樂趣。
聳人聽聞 虎豹嬉春
行刑時,將女囚與貓鼠同困於麻包袋中,向其中拋入點燃的炮竹,受驚的貓鼠會撕咬女囚將至遍體鱗傷,而後施刑者將在其傷口上淋灑鹽水……類似的刑罰見於古代歐洲對基督徒的酷刑。不同的是,施刑者將一口大鐵鍋扣在受刑者的腹部,鍋里關著幾只活蹦亂跳的老鼠。然後他們給鐵鍋加熱,悶在鍋里的老鼠會迫不及待地要逃出來,以致挖穿受刑者的肚皮。
苦辱兼具 水落石出
用水灌進受刑者的肚子,使對方肚脹如鼓,仍不停灌注,並不時大力壓迫受刑者的腹部或用腳大力踐踏,使受刑者嘔吐,再灌……如是者三四次後,受刑者將七孔流水,痛苦不堪……記得相聲大師侯寶林先生曾經寫過一部書,回憶當年天橋老藝人們的艱難經歷,其中就記錄過這么一段。具體是哪個老藝人記不清,但當時他受的就是這種刑罰,行刑時還有幾個鬼子不停地踩在他的肚皮上,最後不堪痛苦而死。
古已有之 過山龍
李伯元的《活地獄》對此刑如此記載:「是叫錫匠打一個彎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夠二丈多長,把犯人赤剝了,用管子渾身上下盤了起來,除掉心口及下部兩處。錫管子上邊開一個大口,下邊開一個小口,用百沸的滾水,從這頭澆進去,周流滿身,從那頭淌出去。這個開水,卻不可間斷。」貌似以前看電視劇《楊乃武與小白菜》中,楊乃武也險些遭受此刑,想來這簡直不是受刑,等同槍斃!
渾身發毛 騎驢
這種刑罰不少人聽說過。受刑者被脫光衣服,騎在一個頂端鋒利如刀的倒V字形裝置上,有時甚至會在受刑者的四肢掛一些重物。這種花活兒似乎在一些影視作品中偶有表現,至今仍然被一些心理上具有虐待傾向的人喜好。但據說在西班牙的軍隊里,直到20世紀這還是他們的「家法」!
❺ 請問古代有哪些刑訊逼供的酷刑(詳情)
「凌遲」酷刑,亦作「陵遲」,是指山陵斜坡逐漸低下,含有慢慢之意,又俗稱為「剮」。因其規例在千刀之上,「凌遲」還可通稱為「千刀萬剮」。唐律尚無「凌遲」,五代才特置。馬端臨《文獻通考》說宋代中後期始用「凌遲」,但不常用。《宣和遺事》記章敦在越州時,專事慘刑,有「刀掊」、「釘手足」、「剝皮」、「斬頸」、「拔舌」,但不見「凌遲」。元代「凌遲」載於法典刑律,具體行刑較少。
只是到了明代,「凌遲」用語頻繁起來,較為典型的是明代《瑞嚴公年譜》、《漁樵話鄭本末》,其中對「凌遲」的詳述,使人見其具體步驟——
「凌遲」時搭起一座棚子,棚前豎起一根上有分叉的粗木桿,劊子手手持磨得鋒快的鐵鉤、利刃,三聲炮響後便開始,規例是3357刀,每十刀一歇,一吆喝,剮得肌肉如大指甲片,一條一縷,密麻叢集,猶如刺蝟。初動刀時,血流寸許,再動刀則無血了。主要是因受刑者受驚,血俱入小腹、小腿肚,剮畢開膛,血都從這里流出去了。「凌遲」後將受刑者五臟、軀體、頭都吊在桿上示眾,監刑官舞紅旗,策快馬,飛馳宮中,向皇帝報告刀數……
對犯人採取這樣厲害的「凌遲」,是因明初朱元璋就執刑甚嚴,當時官員們竟用鳩血染衣帶,一有捕拿,即吮帶死,以免受酷刑折磨。據《明史》、《明實錄》,當時刑法無所不用其極:
朱有熺以掠食人肝腦為能事,朱憲逼奸婦女或生置棺中燒死,或手刃剔其臂肉,剜目耳。還有的活埋露首,使其慢死,或讓受刑人吃自己兒子被割下的鼻、舌。朱國楨《涌幢小品》說兩廣都督韓觀殺人成性,竟用人皮當坐褥,吃人眼。夏允彝《倖存錄》說一徐姓術士,因罵魏忠賢被捕,手足被釘在門板上,遍體澆上瀝青,用椎敲,一會兒舉體皆脫,其皮殼儼若一人……
人皮
祝允明《野記》中的有關記載更讓人慘不忍睹:
高皇惡頑民竄逃緇流,聚犯者數十人,掘泥埋其頭,十五並列,特露其頂,用大斧削去,一削去數顆頭,謂之「鏟頭會」。國初重辟,凌遲處死外,有「刷洗」,裸置鐵床,沃以沸湯,以鐵刷刷去皮肉。有「梟令」,以鉤鉤背懸之。有「稱竿」,縛置竿彼末,懸石稱之。有「抽腸」,亦掛架上,以鉤入穀道,鉤腸出,卻放彼端石,屍起腸出。
即使一般的刑法,執行起來也十分殘酷。如《詔獄慘言》,記敘明代鎮撫最為普通的五種刑具:一種是「械」。堅木製成,長一尺五寸,闊四寸多,中鑿兩孔,著臂上,就是受刑時也不脫,殺人最便利。一種是「鐐」。鐵制,又稱「鋃鐺」。長五六尺,盤左腳上,因右腳受刑不方便。
一種是「棍」。楊、榆木製成,長五尺,曲如匕,執手處,大似人小指,著肉處徑可八九分。每用棍,用繩束其腰,二人踏繩的兩端,使受刑人不得轉側。又用繩系兩腳,一人負之背,使不得伸縮。
一種是「拶」。楊木製成,長尺余,徑四五分。每用拶,兩人扶受刑者起,跪在索上,力束木的兩端,隨即用棍左右敲,使受刑者更加痛苦。
一種是「夾棍」。楊木製成,長三尺余,去地五寸多,貫以鐵條,每根中各綁拶三副。凡夾人,則直豎其棍,一人扶之,安足其上,急束繩索,仍用棍一具,交足之左,使受刑者不能移動。又用一根長六七尺、圍四寸以上的大杠,從右邊猛力敲足脛,使足流血灑地……
這幾種刑具,是中國古代刑法中最基本的,看來簡單,但用起來極苦,如明人所說:「棍則痛入心脾,每一下著骨,便神魂飛越矣!」燕客《天人合征紀實》敘楊漣、魏大中等「六君子」在獄中受「棍刑」,毒打30棍,股肉就已經腐爛了,只得用帛急忙纏上。尤其是「受全刑」,即械、鐐、棍、拶、夾棍等刑具同時上,被《明史·刑法志三》稱為:「五毒備具,呼暴聲沸然,血肉潰爛,宛轉求死不得。」
以至在明代,許多來到中國的外國人,給他們感觸最深的就是這幾種刑具和酷刑:阿里·阿克巴爾《中國紀行》說中國犯人在監獄中:
帶著鐐銬和鏈子,固定在鐵樁上,頭發也被拴在鐵釘上。即使這樣還不讓他們自在,他們的腳被板夾住,背上和胸上纏著100碼長的鏈子和刑具,恐怕要壓斷了肋骨。帶著鐐銬和鏈子的犯人,被強力推進高度只有一臂長,三角形的又小又窄的籠子里時,「為了關上籠子把他的頭壓低到和四肢擠在一起,好像沒有骨頭的一堆肉塞在籠子里,打開籠子後,這個人帶著鏈子和鐐銬被拉上來時,使我們嚇掉了魂」。
克路士《中國志》這樣說道:犯人「把指頭放在棍里,然後使勁拉繩子使骨頭嘎扎作響」,「足刑很厲害和痛苦,刑具是兩塊方木條,約四拃長,一邊用一根絞鏈連接。他們拿繩系在另一側,足踝夾在中間。他們用槌子打木條頭」。
拉達《記大明的中國事情》記載:
官員一聲吆喝,五六名劊子手就撲向可憐的犯人,馬上把他按到地上,扒掉他的褲子。他這樣面朝下爬著,一名劊子手緊緊按住他的腳,另一個按頭,再一個高舉上述的竹板或棍子,使勁打他大腿後的肉,直打到叫住手為止。他們每打五下,便轉過身子好打另一邊。這時候,另一名劊子手跪著大聲報打的次數,那簡直太野蠻,挨過六十下的人難逃一死。
這三位外國人看到的只不過是明代最最普通的刑法,但已使人真切感到其刑的殘酷了!這些酷刑一般來講,主要是對下層官吏和平民施行的,特別是對那些「犯上作亂」者。清嘉慶八年(1803),因刺嘉慶而被當場捉住的內務府廚役陳德,在審訊時就已經是徹夜熬問,擰耳跪煉,掌嘴板責,刑夾押棍……經嘉慶親審,陳德被處以「凌遲」。據燕北老人《清代十三朝宮闈秘史》載:
執行時,從陳德的耳、鼻、乳割起,左右臂上碎割,成魚鱗形狀。然後再右臂,再胸和背。一開始還見血,過一會兒血流盡了,只流黃水。當割完上身時,陳德忽然張開眼睛叫道:「快些。」監刑者卻說:「上有旨,令爾多受些罪。」仍慢慢碎剮陳德!
以仁義自我標榜的嘉慶,對「大逆不道」者是從不心慈手軟的,對陳德的「凌遲」,充分暴露了統治者對反抗者所能夠採取的極端的報復手段。可是把所有的酷刑,都用「階級斗爭與壓迫」來概括,是有失偏頗的。因為像晉靈公從台上彈人,觀其避丸巢;王元吉當街而射,觀人避箭;妲己置蠆盆,觀其楚毒以為樂;齊後主置蠍浴斛,令人裸浴,觀其叫號則大喜……這些並沒有直接刑事緣由的酷虐之刑,並不是階級的、政治的影響,而是一種野蠻的文化觀念的表示。《通典》記錄北齊時對濫劣秀才飲一斗墨水的懲罰,就很能說明這個問題。
明代小說《封神演義》描繪了所謂的「炮烙」:「約高二丈,圓八尺,上、中、下用三火門,將銅造成,如銅柱一般,里邊用炭火燒紅」,人被剝去衣服,「將鐵索纏身,裹圍銅柱之上,只炮烙四肢筋骨,不須臾,煙盡骨消,盡成灰燼」。但此酷刑並非用於反抗的平民,而是對付臣僚。徐學聚《國朝典匯》說嘉靖年間朱觀淫戲無度,常使男女裸體群浴,無復人禮,「左右有陰議及色忤者」,他就加用「炮烙」。這表現了一種殘忍的文化心態。而東林黨人左光斗,也受「炮烙」,顧公燮《消夏閑記摘抄》說他「面額焦爛不可辨,左膝以下,筋骨盡脫矣」。這卻是階級內部不同政治派別的斗爭所造成的。
所以,對酷刑要具體分析。而且,酷刑也不是單純為摧殘皮肉而設,酷刑施行的主要目的是警告,是示法。
《草木子余錄》記述朱元璋嚴於吏治,「凡守令貪酷者,許民赴京陳訴。贓至六十兩以上者,梟首示眾,仍剝皮實草。府州縣衙之左,特立一廟,以祀土地,為剝皮之場,名曰皮場廟。官府公座旁,各懸一剝皮實草之袋,使之觸目驚心」。
這一慘無人道的酷刑,從本質上講是統治者企圖以殘忍手段奴役下屬的意識的投影,但它冠冕堂皇地歸入了法制的軌道之中,這在客觀上對貪污受賄的官員還是有很大的震懾作用的,就像歷史學家分析的那樣:明初吏治之所以較好,這與朱元璋常用、大用酷刑,也有一定的關系。為了使更多的人服服帖帖,古代統治者將酷刑的主要目標定在平民百姓身上,這一現象在清代尤為突出。張集馨《道咸宦海見聞錄》,真實地記述了道光年間四川的酷刑:監獄里的犯人,有的裝入籠內,一日而斃,有的則用鍋煮,「慘酷不可言狀」。如捉到造反的「匪」,不問真偽,先打400小板,還有重打二三千小板再訊供,罪名莫定,就在大堂上打死,腦裂骨折……由於酷刑濫施,甚至錯捉入獄的人,也往往被屈打成招。清代劉省三所寫的公案小說集《躋春台》,其中有一篇《雙冤報》,就描述了王氏和魏有仁這對男女表親,在酷刑下被迫屈招的情形:
釘竹簽十指鮮血噴,痛得奴死去又還魂。不招供太爺刑法狠,招得來又辱了先靈。……不得已把供來招認……這一陣夾得魂飛盡,痛得我屎尿一齊傾。想不招表嫂已招認,要辯脫除非問閻君。因姦淫謀毒表弟,大老爺施恩快松刑。
清代的官吏還挖空心思,不斷在刑具上「推陳出新」。李伯元所寫的《活地獄》,就較典型地反映出了由於刑具的厲害而造成的殘酷景象:如,「一雙鐵鞋,放在火里燒紅,著在腳上,這叫『紅綉鞋』」。其實這是明代天啟年間魏忠賢的義子許顯純發明的「紅綉鞋」的延續。還有「過山龍」,「是叫錫匠打一個彎曲的管子,扯直了要夠二丈多長,把犯人赤剝了,用管子渾身上下盤了起來,除掉心口及下部兩處。錫管子上邊開一個大口,下邊開一個小口,用百沸的滾水,從這頭澆進去,周流滿身,從那頭淌出去。這個開水,卻不可間斷」。
這與謝肇淛《文海披沙》所說的萬曆時福建某官府中盤在犯人腰間的「錫蛇」是一樣的。審訊犯人時往「錫蛇」的空心裡灌開水,犯人受不住燙,只好屈招……相形之下,清代「過山龍」要比明代的「錫蛇」更殘酷,這是一個總的趨勢。
再如行刑時最常用的板子。《活地獄》中已出現了鐵板子,用它打人,「打上十幾板子,大腿上的肉都會一片片的飛起來,連肉帶血飛的滿處都是。等到打至十幾下,肉已飛完,便露出骨頭。他此時便吩咐掌刑的,不要拿板子平打,卻用板子橫在大腿上亂敲,砍的骨頭殼殼的響。有的還將骨頭打開,骨髓標出來好幾尺遠……」
通過打板子這一在古代最為常見的刑罰,人們看到的是殘酷!這也正是李伯元創作《活地獄》的用意,旨在揭露清代官府衙門像地獄一樣……
❻ 什麼是基準刑
答:基準刑是指在不考慮非犯罪構成事實以外的量刑情節的情況下,根據犯罪構成事實的一般既遂狀態所應判處的刑罰。
基準刑的特徵: 1.基準刑是全部犯罪構成事實所應判處的刑罰; 2.基準刑由量刑起點和應增加的刑罰量兩部分組成; 3.基準刑體現刑罰目的對犯罪構成事實的全部需求; 4.基準刑體現了犯罪構成事實所應判處刑罰量的審判經驗值。
基準刑功能:基準刑是犯罪構成事實和各種量刑事項的總度量基準。 1.作為量刑情節從重、從輕的計算基準:其他各種法定和酌定量刑情節影響刑罰量都以基準刑為起算點; 2.作為具體量刑情節影響刑罰量的度量標准。
基準刑確定根據:總的犯罪構成事實(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1.確定量刑起點的基本犯罪構成事實; 2.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
基準刑確定方法: 1、第一步:根據基本犯罪構成事實在相應法定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第二步:根據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數額、犯罪次數、犯罪後果等犯罪事實,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❼ 唐朝十大酷刑
1、竹書夾身
用刑手段:
受刑者雙手被銬起並固定住,將竹板編織成的書襖圍繞在受刑者胸部至腹部,由酷吏轉動連接在書襖兩側的繩索,以收縮之力輾壓受刑者身體,施刑過後看不出痕跡,但會令受刑者痛不欲生。
歷史考據
類似歷史上的枷刑。唐朝枷子的種類恐怕是世界上最多、最恐怖的,據《新唐書酷吏傳》記載:「被枷者宛轉地上,少遷而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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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割舌
用刑手段:將人舌頭割掉,常用於後庭妃子對宮女施刑,或皇帝對亂說話的大臣施刑。
歷史考據
屬於剮刑的一種。《資治通鑒》描述安史之亂時,有一段記載安祿山處死顏果卿運用割肉節解的剮刑:「目大罵,受剮刑,仍罵不絕口,被鉤斷舌頭,猶含糊而罵,直至氣絕。」
3、鴆毒
用刑手段:用毒葯致死人命,常用於賜死的情況。劇中飲鴆毒死後會出現七孔流血的情況。
歷史考據
早在春秋時期,鴆毒就已被用作謀害人的手段,從漢代起,用鴆毒殺人的方式更為常見。鴆毒大概算是酷刑之中唯一比較人道的方式。
4、杖殺
用刑手段:
受刑者被酷吏用重杖擊打屁股處死,宮中卑微的宮女、小太監會常被以此刑罰處置,受刑者身體血肉模糊,口吐鮮血。
歷史考據
杖殺是唐朝政府運用極其普遍的刑罰,《舊唐書酷吏列傳》記載:「笞罰人畏其不死,皆杖訖不放起,須其腫憤,徐乃重杖之,懊血流地,苦楚欲死。」可知道唐朝的法外酷刑杖殺不止是一種屈辱至死刑,而且還是一種折磨到死刑。唐朝的杖殺已經達到一種高超的害人水平。《舊唐書刑法志》記載唐肅宗時期一次就將「達奚摯、張岯、李有孚、劉子英、冉大華二十一人,於京兆府門決重杖死。」
5、絞縊
用刑手段:用繩子勒死受刑者。
歷史考據
將絞刑列入法典,始於北魏。隋代,《開皇律》定死刑為斬與絞二等。唐德宗時,刑部侍郎班宏言建議將絞刑和斬首改為重杖處死,被批准實行,但過了不久,重杖處死代替絞刑的做法即被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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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梟首
用刑手段:把人頭砍下掛在城門上示眾
歷史考據
周滅之前,梟首並非法定刑罰,甚至沒有刑名。直到秦始皇嚴厲鎮壓長信侯政變,把及其黨羽統統梟首,這才有了「梟首」這個刑罰詞彙。秦朝時,梟首的目的,首先是嚴懲像梟一樣不孝之人,其次是嚴懲大逆不道和謀反者,所謂「罪大問斬,惡長梟首」,罪行達到罪惡的程度,僅僅斬首,有點太便宜了罪犯,必須梟